篇一 :论犯罪与刑法读后感

读犯罪与刑罚有感

——刑罚与人类的自然情感

“神明启明、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拟协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人的自然本性属于自然法则。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强调法律的制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遵循人的自然本性。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理所当然的要考虑到人的自然情感。

宣誓,看起来是能够获得真相的保证,似乎宣誓了,审判中的人们就会诚实,似乎“为了使他诚实可信”,才“要求他进行宣誓”。可从人的自然情感出发,宣誓不是一种权利,而是在逼迫被告人必须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变相认罪,使自己陷入有可能受到制裁的境况,也就是“通过宣誓而把促使自身毁灭的行为变成义务”。正如宗教压迫人性,强制人们只考虑对上帝的忠诚,不顾自己的利害得失,事实证明,人的本性会要求人为自身利益考虑,宣誓的力量不及诱惑的牵制。因此宣誓这种违背自然法则、人类本性,虚有其表的宗教无益于审判,何不取缔之?正如书中所言,“这种宣誓是何等的徒劳无用”。

刑讯,如同神明裁判般对被告人的折磨,不同的则是神明裁判是在肉体上对被告人进行折磨,而刑讯则是在精神上虐待被告人。刑讯是比宣誓更为严重的形式,一直在挑战被告人的为自己着想的自然感情,让被告人为了不再承受痛苦而指控自己。无辜者在被刑讯时承受着更大的痛苦,因为他不是罪犯,却不得已要忍受残酷的心理折磨,为了暂时摆脱对自己的不公平待遇,他们只能选择承认自己是罪犯。而罪犯则清楚,自己犯了罪,承受刑讯是可想而知的,但是只要自己熬过刑讯,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不用接受接下来的惩罚。而且由于“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因此,1215年开明的英国《大宪章》废除了刑讯,1734年的瑞士对普通犯罪废除刑讯。

死刑,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人们将一小部分利益让出,从而保护更大的利益的手段。法律的执行者对某个公民判处死刑,只能是因为该公民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潜在预防犯罪的危险或者社会混乱,除处死该公民无它法。应该说每个人的自然本性中都不乐意将自己的生命让予他人或者他人制定的制度来保管,尤其是一个滥用死刑的君主或制度。死刑这种不宜过多使用的刑罚,只是暂时的震慑人心,并不能真正的统治人们的畏惧感。相反,死刑使犯罪的人觉得一了百了,死了就不必承受自己的恶果,不用忍受漫长的监禁的煎熬。“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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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行为人刑法还是行为刑法

刑法的基本立场一书是张明楷老师的著作,作者的目的旨在与阐述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之间的学术争论。《刑法的基本立场》以旧派与新派之争作为理论展开的主线,围绕着新旧两派基本理论立场的不同展开争论,具体在犯罪论、构成要件论、违法性论、未遂论、共犯论、刑罚论中分别予以展开介绍其对立观点及实质,并阐释了自己基本立场。其基本立场之争既是行为人刑法与行为刑法之争。

在大陆刑法理论中素有旧派、新派之争,更详细的分,旧派又可分为前期旧派与后期旧派。各个学派理论的提出与建立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与历史背景,这导致了各学派在理解刑法问题,阐释刑法理论的立足点存在根本的差异。即究竟是以行为还是以行为人的危险性格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基础。同时,正是由于其在立足点存在的根本差异,导致了旧派与新派在刑法各个具体理论领域上的对立,如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客观的未遂犯论与主观的未遂犯论的对立、报应刑论与教育刑论的对立,同时也导致了各个学派在面对具体案例得出的不同结论上的分歧。

我国刑法学界在理论上并未形成学派之争,刑法理论的分歧与争鸣往往局限于“就事论事的探讨”或是“简单的资料堆积”,而没有上升到对刑法最基本问题认识的层面上探讨,理论研究无法上升到更深的境界,无法摆脱单纯的国外学习刑法理论的境地,无法进行刑法理论的创新与发展。张明楷老师旨在通过对学派之争的观点进行论述,力求在我国形成学派之争的风气,通过学派之争,促进学术的进步。同时张明楷老师深刻阐释自己刑法理论上的基本立场(客观主义)及具体理论观点。即,法益侵害说,实质的解释论,行为无价值论,客观的未遂论,部分犯罪共同说,并合主义等等的法学论著。

本书共分八个章节。第一章是对大陆法系刑法学中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学派之争作了简要介绍,通过对新派、旧派的观点进行归类整理,并在次基础上分析中国刑法学理论的现状。作者指出中国现在存在几大怪现象。即,调和新旧两派比采纳其中一种学说时髦;认定被告人无罪比认定被告人有最时髦;重视形式合理性比重视实质合理性时髦;批判刑法比解释刑法时髦;寻求新热点比研究旧问题时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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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论犯罪与刑法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十八世纪中期以前的欧洲历史是孕育着伟大变革而表面平静的历史。封建地主阶级依旧主导着这片土地。社会被等级壁障所分裂。只有贵族才能在军队中担任高级官员,在国家机关中占据显要位置。罗马教廷仍试图掌握对西欧各国人民精神的控制,照旧阻碍先进思想的发展,培植宗教的狂热和蒙昧主义。教皇的宗教裁判所在十七至十八世纪仍然继续自己的惩罚活动。 此时的刑事法律制度也沾满着封建落后的因素。统治者以言代法,随意出入人罪。犯罪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刑罚手段极其残忍,贯穿着报复主义的思想。刑罚的标准和强度与犯罪是很不相称的。“随着启蒙思想不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包括当时统治集团中的一些有志之士对旧的刑事制度产生了厌恶、怀疑和不满,刑法改革的思想条件和社会条件正在日益的成熟,现在只待有人先扯下旧刑事制度最后的遮羞布,让其蒙昧主义的本质暴露无疑,并根据新的社会需要,运用启蒙运动所倡导的自由、平等和人权观念阐发新的刑法原则。谁将承担这一历史使命呢?1764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贝卡里亚是启蒙时代的产儿,他接受了启蒙思想中的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并以此作为其理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贝卡里亚对犯罪、刑罚、刑事程序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学说。

在犯罪方面,贝卡里亚批判了以意图作为认定犯罪标准的观点。他认为犯罪意图随着思想、欲望和环境的迅速发展,在每个人身上都各不相同。贝卡里亚认为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同时行为还要具有违法性,这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

在刑罚方面,贝卡里亚从其功利主义的视角出发,倡导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贝卡里亚的一句名言。为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贝卡里亚提出了以下的刑罚适用原则:第一,刑罚的确定性。刑罚的确定性可以减少刑罚的严酷性。 第二,刑罚的必要性。他认为,一种正确的刑罚,它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够了。在他看来,正义的刑罚应该是必要的刑罚。第三,刑罚的及时性。刑罚应该在犯罪发生后,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迅速到来,"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联系紧凑,才能指望相连的刑法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诱惑中立刻猛醒过来。推迟刑罚只会使这两个概念分离开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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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从新案例看刑法》读后感

读《从新判例看刑法》有感

最近我阅读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由付立庆和刘隽翻译的,日本山口厚的著作《从新判例看刑法》。作者山口厚教授是日本著名刑法学家,他在刑法总论与分论都有精深的造诣,其《从新判例看刑法》一书是以一种专题的形式对刑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的著作。它的内容除涉及因果关系、不作为、正当防卫、过失犯、未遂与既遂、罪数等刑法总论问题外,还涉及伤害罪、侵入住宅罪、盗窃罪、抢劫罪、诈骗罪、伪造文书罪等刑法各论问题。其以判例为基本线索,刑法理论上予以展开,对裁判理由进行法理上的阐述,从而实现了刑法理论和司法判例之间的互动,一方面其从司法判例中抽象出刑法规则,形成某些法理性结论,另一方面其将刑法理论适用于司法判例的解释,对各种理论学说的具体适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评论,无论对司法实物还是对刑法理论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任何事物都是时代的产物,其本身都会有其产生时代的精神印迹,这是其历史传承的根本,由此《从新判例看刑法》是日本山口厚教授著作,其本身必然包含了日本文化的印迹,也会给我们展示日本现在的刑法前沿理论成果。中华民族历来有海纳百川的宽阔胸怀,我们在创造文明的时候,也在不断的吸收整个人类文明的精华,从近代开始我国就不断的向西方学习,其首选就是日本,因为我国和日本同处于东亚,都受到儒家文化的影响,但必经我们有不同的精神文化差异。所以在看本书的时候,一方面我时常会反复的读,以深刻的理解其深意,同一个意思,我们和日本会有不同的叫法、命名。例如,在书中作者常常提到对某一个问题进行检讨,而我们的书中是很少会出现检讨这两个字的,通常我们会用说对某问题进行讨论。从字面的意思看检讨包含讨论,从用法上说我认为我们都在表达同一个意思。同时在书中第三章的第四节共同正犯成

立范围和第八章第二节最近的最高裁判例,在表达被告人主观心态时都提到未必的故意,这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也很少使用的,我们更多的是用放任来表达,其实我认为两者也是在表达同一个意思。另一方面,由于二战后,日本的法律开始全面的效仿美国,实行判例制度,同时日本又保留着二战前的大陆法的痕迹,现在的日本应该是大陆法和普通法的融合,其刑法构成要件采取的是三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而我国现在的通说仍然是沿袭了苏联的构成要件即四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综上都对我们理解本书带来了些许难度。因此我们需要反复的阅读和理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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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读《刑法格言的展开》有感

读《刑法格言的展开》有感

坦言,很早以前就已闻此书之大名了,也很想好好的读它一遍。但可惜的是,一直忙于工作或者其他,而将之冷落。幸运的是借助这次作业的东风,将之通读。正所谓读书就是与圣人对话,定能受益匪浅!在此,我将把从《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中所汲取的营养写出与大家一起分享。归纳后有如下几点:

第一、赞叹古老格言与刑法理论的完美结合。

众所周知,格言是典雅凝练,具有深刻哲理意义和教育意义的句子,凝聚着历代古圣先贤治学创业的精辟思想,其思辨的原则性、题旨的永恒性、内涵的深广性、思维的睿智性,显示出民族宝典的神韵。因此,倍受人们的青睐。警世格言集随处可见,予今人以启迪、规范、激励、陶冶和引导。而张明楷教授独具匠心开法学界的先河,将格言和刑法理论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他所著这本《刑法格言的展开》一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以它独特的风格,鲜明的个性,给我们一种全新的体验,丰富了我国的刑法理论。

第二、读本书的序,懂得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社会生活需要法律的调整,实行法治是明智的选择。然而正如书中格言:“造法易,执法难”所表欲表达的一样,造成执法难的原因不乏有很多法学家不勤于解释法律而乐于批评法律。很多人对新刑法进行批判,且批判得并无道理。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事实上,法学家研究法律时,一方面要有宽广的胸怀,另一方面要进行合理解释。法律解释的方法,要注意立法者意图,文理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多种,还要注意法律的时代性和习惯的影响。法律格言是法律文化遗产的精华,在解释法律时借鉴法律格言,有着重要的意义。 记得张明楷教授在某次的刑法研讨会上这么说过:“很多法学家一直没有使命感。成文法仅仅是正义的文字表述,正义究竟是什么,谁也没有给之一个明确的定义,一般而言是好的。文字很灵活,可解释的灵活度很大,文字的多义性往往被人利用,在我们这样的国家,人们应更多的被培养去信仰法律。学者应有的善良的心去看待法律,揭示法律的正义部分。”张教授的这段话正好和本书的序所表达意思相一致。是的,“徒法不足以自行”,仅有立法并不意味着法治。总是有这样或那样的因素影响着法律的实施。我们法学家的使命就是用善良的眼光去看法律,用宽容的态度去解释法律,而不是去嘲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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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美国刑法读书笔记读后感

读储槐植先生《美国刑法》有感

近读刑法学泰斗、北大储槐植教授的《美国刑法》(第三版),很受启发。 一是《美国刑法》的编排体例。正如书中所讲:“本书的篇章结构主要是参考《模范刑法典》的体系”。“《模范刑法典》共220页,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总则,共7条,占76页。?。第二部分为具体犯罪,占62页,共16条,98个罪。?。第三部分为处遇和矫正,占45页,共6条。?。第四部分为矫正机关,占26页,共5条。?”。相应地,《美国刑法》一书第一篇为绪论;第二篇犯罪总论,分四章,分别是:犯罪本体要件—刑事责任基础;排除合法辩护—责任充足要件;不完整罪(犯罪未遂、教唆、共谋、罪数);共同犯罪;第三篇具体犯罪,分为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刑法典中的其他犯罪和经济犯罪四章;第四篇刑法及其执行,分为刑罚理由和刑罚种类,刑罚制度两章。我国刑法由两编组成,第一编为总则,第二编为分则,另有一条附则。总则又分五章,分别是: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应用;其他规定。分则共分为十章,分别规定了十类犯罪,按照犯罪侵犯的主要法益进行分类,并总体上依据各类犯罪的危害程度对类罪进行排列,分别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我国刑法学的篇章结构各学者多有不同,高铭暄、马克昌二位教授主编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xx年1月第3版)分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两编,上编刑法总论,分为: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正当行为、刑罚的消灭等十九章;下编刑法各论,分为刑法各论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十一章。张明楷教授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xx年3月第3版)除绪论外,分为四编,第一编刑法基础论,分为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适用范围三章;第二编犯罪论,分为犯罪概说、犯罪构成、客观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件、犯罪的特殊形态、共同犯罪、罪数等七章;第三编法律后果论,分为犯罪的法律后果概说、刑罚的观念、以及法律后果的消灭等七章;第四编罪刑各论,其中罪刑各论概说独立一章,并按照刑法分则排列各类犯罪分别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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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在案例中思考

——《刑法的私塾》读后感

这是一本采用对话体的形式,原汁原味地真实回放刑法讨论会的现场的书,阅读本书如同亲临张明楷老师与学生的讨论会,跟着张明楷老师一起学刑法,学习庖丁解牛般地剖析和处理疑难案例。

诚然,案例分析是法学学习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案例中分析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从案例中分析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显然比纯理论的分析更引人思考。笔者看完张老师与学生关于这两部分内容的讨论之后,就此衍生了一个案例,希望就这一案例谈谈关于自己对这两部分内容的浅见。

案例:A与B是登山攀岩的好友,某日二人在深山登山攀岩时,由于钢钉脱落而导致以同一绳索上下绑在一起的A与B吊在悬崖半空中。当时该绳索已经无法同时撑住A、B两人的重量,因此A为了要保住自己的性命准备拿刀割断下方的绳索,B大叫救命。此时,猎人甲(领有合法猎枪执照)从对面的山头走过,立即拿起猎枪朝A开了一枪,结果A中枪身亡,B也因受到枪声的惊吓而放手,致使自己坠崖身亡。问甲的责任?

讨论甲对A死亡是否应负的责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首先需要对A 的行为进行讨论:若认为A成立紧急避险,则需要进一步判断A的行为是否属于合法行为。若是,那么甲对A构成假想防卫①,应对A的死亡负责,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若不是,则对于不法行为,甲可以进行正当防卫。若认为A 不成立紧急避险,则A的行为毫无疑问是不法行为,甲对A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至于甲是否对B的死亡负责,则须确认甲的行为与B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者也可以直接采用客观归责说。

首先,需要对A的行为进行讨论, A为了自身的生命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B的生命权益,采取了割断下方绳子的行为,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成立须满足五个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的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必须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5)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A在深山登山攀岩时因钢钉脱落而吊在悬崖半空中,绳索已经无法同时撑住两人的重量,属于正在发生现实的危险,为了要保住自己的性命,而不得已须损害B的生命权益。这里存在争论的是,保护的法益(A的生命)与牺牲的法益(B的生命)具有同等的价值时,应如何处理?这个探讨实际上已经跨越了紧急避险是否成立的范畴,而是在讨论紧急避险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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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犯罪与刑法之平衡

-----<<论犯罪与刑罚>>有感

在刑法课上,曾听老师提及贝卡利亚。他是第一个提出废除死刑的意大利法学家。死刑,似乎是一种不可置疑的存在。它的悠久历史让我不曾怀疑它的合理性,甚至认为其理所应当地作为社会运转齿轮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然而,贝卡利亚的观点让我开始思索刑罚的目的, 死刑的价值。尤其当我在微博中能看到人们关于一般偷窃,不履行抚养义务等案件报道时所提出“死刑立刻执行!!!”的评论时,我更渴望理解刑罚的目的与价值。于是我选择这本《论犯罪与刑罚》作为课外读物,而我所选择的版本是黄风翻译,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社版出版的。

此篇文章将重点讲述关于书中第十五章刑罚的宽和 以及第十六章关于死刑的个人感受。

在第十五章中,我明白到,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告诫他人不要重蹈覆辙。那么,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都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确定的对应关系,它会给人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人躯体的现象。

刑罚自有其存在的价值。只要刑罚的恶果大于犯罪带来的好处,刑罚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

当刑罚过于严酷时,便会造成了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刑罚的残酷性还造成两个同预防犯罪宗旨相互违背的有害结果。

第一,不容易使犯罪与刑法之间保持实质对应关系。因为人类的器官和感觉有一个极限,一旦酷刑达到这个极点,对于更加严酷的犯罪,人们就找不出更加重耳朵刑法以作为相应预防手段。

第二,严酷的刑罚会造成犯罪不受处罚的情况。人们无论是享受好处或者忍受恶果,都超越不了一定的限度。一种对于人性来说是过分凶残的场面,只能是一种暂时的狂暴,绝对不会成为稳定的法律体系。如果法律真的很残酷,那么它或者改变,或者导致犯罪的不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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