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犯罪与刑罚有感
——刑罚与人类的自然情感
“神明启明、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拟协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人的自然本性属于自然法则。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贝卡利亚强调法律的制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遵循人的自然本性。法律作为道德的底线,理所当然的要考虑到人的自然情感。
宣誓,看起来是能够获得真相的保证,似乎宣誓了,审判中的人们就会诚实,似乎“为了使他诚实可信”,才“要求他进行宣誓”。可从人的自然情感出发,宣誓不是一种权利,而是在逼迫被告人必须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证词,变相认罪,使自己陷入有可能受到制裁的境况,也就是“通过宣誓而把促使自身毁灭的行为变成义务”。正如宗教压迫人性,强制人们只考虑对上帝的忠诚,不顾自己的利害得失,事实证明,人的本性会要求人为自身利益考虑,宣誓的力量不及诱惑的牵制。因此宣誓这种违背自然法则、人类本性,虚有其表的宗教无益于审判,何不取缔之?正如书中所言,“这种宣誓是何等的徒劳无用”。
刑讯,如同神明裁判般对被告人的折磨,不同的则是神明裁判是在肉体上对被告人进行折磨,而刑讯则是在精神上虐待被告人。刑讯是比宣誓更为严重的形式,一直在挑战被告人的为自己着想的自然感情,让被告人为了不再承受痛苦而指控自己。无辜者在被刑讯时承受着更大的痛苦,因为他不是罪犯,却不得已要忍受残酷的心理折磨,为了暂时摆脱对自己的不公平待遇,他们只能选择承认自己是罪犯。而罪犯则清楚,自己犯了罪,承受刑讯是可想而知的,但是只要自己熬过刑讯,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不用接受接下来的惩罚。而且由于“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因此,1215年开明的英国《大宪章》废除了刑讯,1734年的瑞士对普通犯罪废除刑讯。
死刑,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人们将一小部分利益让出,从而保护更大的利益的手段。法律的执行者对某个公民判处死刑,只能是因为该公民的存在本身就是一种潜在预防犯罪的危险或者社会混乱,除处死该公民无它法。应该说每个人的自然本性中都不乐意将自己的生命让予他人或者他人制定的制度来保管,尤其是一个滥用死刑的君主或制度。死刑这种不宜过多使用的刑罚,只是暂时的震慑人心,并不能真正的统治人们的畏惧感。相反,死刑使犯罪的人觉得一了百了,死了就不必承受自己的恶果,不用忍受漫长的监禁的煎熬。“我们的精神往往更能抵御暴力和极端的但短暂的痛苦,却经受不住时间的消磨,忍耐不住缠绵的烦恼。”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