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外国法制史读书笔记

《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读书笔记

1311401121 徐义佳

美国著名的理论法学家哈罗德· J ·伯尔曼的名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讲述了从11 世纪末至13 世纪末的西方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重建法律的这一段历史。该书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叫做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分是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从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即民俗法开始,分别论述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三个起源:教皇革命、大学和神学;既而详细介绍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教会法;再分析教会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

伯尔曼从西欧中世纪1075 年格列高利七世教皇革命入手,运用实证主义的历史考察法,全面而系统地考察了教皇革命与西方近代法律体系产生的原因,论述了基督教信仰和教会在西方近代法律体系形成中的重大作用。在导论中,伯尔曼首先指出这是一本关于历史的书,一本有关“西方的”、“法律的”、“传统”和“革命”的书。伯尔曼指出:“西方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他认为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并且给西方下了个定义;“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他们予以改造的西方诸民族。”

伯尔曼以宗教为基点切入西方法律的文明史,并由西方的宗教与法律传统的形成为主线贯穿全文,以宗教为线索来探求西方法律传统。他认为以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争夺,这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产生的先决条件。

伯尔曼断言西方法律传统在其历史进程中已经由六次伟大的革命加以改变,其中三次分别是俄国革命、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虽然各自革命的含义不同,但都可以称为由参与革命的人们所进行的革命;第四次革命是英国的光荣革命,第五次是新教改革运动;第六次是1075~1122年的教皇革命,也就是《法律与革命》中的所谓的“革命”主题,I11这次革命称之为教皇格列高利七世改革。《法律与革命》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写起的,他认为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是由1l世纪末期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对神圣罗马皇帝亨利四世所发动的授职权之争以及由此引发的的全面政教冲突所触发。闭教皇革命所引发的一系列教会和世俗的变革正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基本原因。伯尔曼认为宗教理念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原动力,在12世纪后期西方逐渐形成的教会法、商人法、王室法、城市法等都是由于教会改革所引起的社会变革之一。在书中,伯尔曼认为,人们可以把教皇革命的时间确定为从1075年到1122年,但是教皇革命却不仅仅是这一段时间,这只是教皇革命的高峰时期。因为这并不符合伯尔曼所认为的“革命”的含义,他认为的“革命”是“全方位的”革命,“不仅涉及创设新的政府形式,而且也创造了新的社会和经济关系结构,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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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中国法制史》学后感

《中国法制史》学后感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本人通过《中国法制史》的认真学习,对其有了一个新的系统的全面认识。

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后人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下面是本人对《中国法制史》学习后关于进一步发展中国法制史学的几点看法:

1.法制史研究需要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法制史的是非常复杂的、深邃的,不能简单化。恩格斯曾经说过:“历史好像是一个圆,但截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线。” 直线只是历史的一部分,不是整体,不是真实的全部的发展历程。历史又像是一座大厦,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彻每个角落,所以需要从多角度进行研究。只有总体把握与多角度相结合没,才有可能揭示 中国法制史的一般规律和特殊规律。

2.注意历史上法律调整功能的多样性。法制历史是复杂的,

它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也是复杂的,因此,法律调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样的。在阶级社会中,法制自然拥有对敌对阶级反抗进行专政的功能,否则法典中对反、逆、叛等大罪的严厉制裁就成为无对象的了。过去,把阶级社会法制的功能唯一归结为阶级专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对社会的调整功能,但不能因此把阶级社会的法制史说成人类自身解放的历史。

3.注意理论与史料的统一。改革开放以来,各种思潮纷至沓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已不再一枝独秀,出现了多元的百家争鸣,这是可喜的,但却缺乏强有力的理论支持和应有的理论深度。当然,马克思主义不是教条,也是需要发展的,而理论分析也不是空发议论,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质和其规律性。西方的理论,也值得学习,但要弄懂弄通,真正发挥它的作用。理论要与史料统一,重视史料但不“唯史料论”而是发挥它在实证法制历史中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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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法制史著作读后感

《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读后感

从外国人的眼中看中国,真是一件快乐的事。惊鸿一瞥间,思想的碰撞,智慧的火花,一切本来熟悉的东西变得新奇而可爱。《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一书由15篇论文组成,作者均为美国学者,其论题跨度从先秦到晚清,从法理分析至实践操作,显微阐幽,耳目一新,为我们研究中国法律传统开辟了别具一格的道路。读完之后颇多感慨,现对其主要观点试论述之。

(一)中国法独特的文化传统。其中包括三点:

第一,中国法起源的非宗教神圣性。在几个主要的文明古国里,其早期成文法(当然他们不一定必然制定成文法)都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赋予法律以神圣的渊源。犹太人的法源于上帝十诫,伊斯兰的法源于真主安拉,汉谟拉比法典是正义之神沙马什的授意,甚至连世俗的罗马法都深信“法律支配宇宙万物,??它是上帝的旨意”。但在中国,人们关于法律起源的观念与上述国家截然不同。有史以来,中国人从不把法看成任何神的旨意。不管是儒家还是法家,他们理所当然的把法看做人为的产物,而不为其权威性担忧。这可能是中国独特的文化信仰所致:从不相信任何唯一神的存在,信仰的只有从远古流传下来的对自然和祖先的敬畏。所以中国法的起源,既没有宗教的源头也没有经济的因素,有的只有一样——政治需求。这也是中国法得以实施的保障,世俗政权绝对的权威。

第二,中国人的安土重迁,这关系到中国五刑中极其重要的两种——徒刑和流刑。与西方不同,由于这个国家领土广袤,流刑只表示服刑者从一省流至另一省,而没有放逐国外的含义。流刑作为仅次于死刑的最严厉的刑罚,很大程度上反映出中国完全不同于西方的文化特点。在西方,省间的流放并不会被看做太严重的刑罚,而在中国则相反。这源于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祖先崇拜和社会运行的独特方式——家族合体生存。出于谋生和情感的考虑,人民不愿意远离自己的故乡,不愿意同自己所属的宗族共同体相分离。而流刑的大量应用,也反映出中国政府对被统治者生命的重视,这可能令某些人感到惊讶。专制的政府真的会尊重生命?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流刑的使用,政府每年都不得不拿出相当大一部分钱充作犯罪者路费的一部分(其余由犯人自己提供),这比起死刑无疑加大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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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中国法制史第六次作业_学后感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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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本科外国法制史课外作业指导

外国法制史课外作业指导

丁艳雅编

外国法制史课程要求每个同学在课外阅读一本以上与外国法制史内容相关的课外著作,并写一篇读后感,占总成绩的30%。具体要求如下:

1.作业形式。读后感。要求题目中出现书名,可以直接写“读某某著作有感”,也可以把“读某某著作有感”作为副标题。特别提示,阅读书目不限于老师所列书目,但一定要与外国法制史课程相关。写读后感最好选择经典著作。

2.读后感的内容。不要求面面俱到,可选择所阅读著作中最有感想或最想发表想法的某个问题来写。读后感中必须注明作者本人的感想或看法。如果是从网上直接下载或粘贴的,一经发现,将不计分。

3.字数要求。字数约在3000字左右。

4.格式要求:题目统一用四号字加黑体,标题以后空一行打上年级、班别、学号与姓

名。统一用A4纸打印,以方便于学院存档。

5.注释与文献要求。引用别人著作中的观点(如直接引用,要用引号),并加以注释,注释采用脚注。正文之后还必须注明参考文献。

6.交作业时间。期终考试当天,在正式开考前,请同学们先把作业交到讲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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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外法史读书笔记

这部书的全称是《寻找法律的印记——从古埃及到美利坚》,由于定宇著。作者在导言中写道,“本书的作用,是希望在普通公民的阅读范围内,最终为法学赢得一席之地。它将能引导起公众对法学的一种兴趣,而这种兴趣,最终将转化为我们社会走向法治的一种动力和一种智慧”。其实,这是一本专业性并非那么强的有关外国法制史的书,但我读它,是因为它值得一读。此书用另一种表达方式、叙述手法,向我展现了法律的发展历程,历史浩浩荡荡,作者娓娓道来,也让我从另一个思维角度欣赏、思考,深有感触与启发。

传统的专业性较强的外法史书籍,通常清晰明确地将法律史按国家地区区分好,按时间顺序,从古代的楔形文字法、印度法,直到近代的德国法、日本法一路排下去。在各篇章内部,也按渊源、内容、特点、影响等从各方面分析此种法律。而读者就顺着这种理性思维,提纲挈领地审视外国法制史。

然而,本书自有其独特之处。书名中有印记一词,自然,作者也是要带领我们边走边看,边欣赏边思考,法律的印记从古埃及一直到美利坚,而我们的足迹,也从古代到当今,只要法律曾经繁盛的地方,便有我们驻足的身影。读这本书,深感此种“移步换景”,从地中海沿岸到古罗马废墟,从英格兰原野到风云变幻的欧洲,沐浴新大陆的阳光,回味环球法旅中的点点滴滴,陪伴法律一同初生,沉埋,重生,蒙尘,成长,繁盛。。。这种感觉是难以言喻的,作为读者,不是对着图书馆里厚重的书查阅浏览千年的历史,而是像时空旅行者那样,亲身参与法律千年的沉浮。

我很钦羡作者在写这本书时所怀有那种激情,虽是写法律,又是写历史,却写出了一种昂扬与青春的气息,这让我想起了另一位著名的作家——房龙,以及他的那本《宽容》,同样如此,兼具理性的思考和感性的认知,能将读者带入法制史的风云变幻之中。写到这儿,不得不说些题外话。我们读与法律有关的书,有时是因为它的作者很有名,因为名气而形成一种先定的认知,然后读下去,边读边啧啧感叹写得不错。当然,不乏有些作者真的写得不错。然而很多时候,有些作者是为了写书而写书,为了研究法律而研究法律,久而久之,忘却了最初的梦想,最初的热情,展现给我们的也只是一些条条杠杠。我想,法律并不是生硬的,也不是纯理性的,它是有血有肉的。所以学者研究法律,包括出书,不可或缺的,是那份对法律的热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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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外国法制史3

正文 (字体:宋体3号,行距:单倍行距)

《世界法系概览》读后感

摘要 本书宏观描述了世界法系的演进过程,对法学发展脉络进行了梳理与总结。随着人类的演化,民族和部落数以千计,而世界法系只大致为16种,它们是:埃及法系、美索不达米亚法系、希伯来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希腊法系、罗马法系、海事法系、日本法系、伊斯兰法系、凯尔特法系、德国法系、斯拉夫法系、教会法系、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而每一法系系谱均离不开各自种族和社会独特的习俗与法律,并随着社会的发展,或消亡,或嬗变、或生存、或融合,它们不同的“命运”,反映了该民族的历史渊源。

关键词 古罗马 法系 教会 历史渊源

读了《世界法系概览》这本书,我学到了很多有关外国法的知识。正如该书原序所说:“在这本著作中,作者没有对法律原则进行如何抽象的概述,而是依据取自各个国家的最权威的素材,通过对具体的案例和事件的生动描述,清楚地描绘了各个法系独具个性色彩的特征,从而把枯燥复杂的法律历史阐述得非常通俗易懂。”并且,此书在介绍各个法系的过程之中插入了很多插图,再现了许多激动人心的场景,所以我读这本书没有像读其他法律著作那样感到生涩难懂。

全书共分17章,前16章是各法系的介绍,其中,古代法系(包括从古代延续到近代的法系)有埃及法系、两河流域法系、希伯来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希腊法系和罗马法系,中古法系有日本法系、伊斯兰法系、凯尔特法系、斯拉夫法系、日耳曼法系和教会法法系,近现代法系有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一)古代的法系 威格摩尔认为,古代人有古代人的法律智慧,古代法中不但包含着人与自然、人与集体、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原初形态,也包含着前契约时代人们在制度设计方面的成就与失败,以及他们面对成败的态度。基于这一理由,威格摩尔将较多的精力放在了古代法系的研究上,在他看来,古代埃及、古代两河流域、古代希伯来、古代印度、古代中国,如同古代希腊和古代罗马一样,都是人类文明的摇篮,具有同等程度的重要性。然而,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现代西方文明更多地继承了古代希腊和古代罗马的文明成就,使其他古代法系的历史资料留存相当有限,因此,许多比较法研究的古代部分,都不得不以古代希腊和古代罗马为主要议题。 威格摩尔认为,古代法的不同性格,在立法、诉讼实践、法律职业结构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反映,但是,其真实面貌,必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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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比较法学读后感

读德.K.茨威格特《比较法总论》有感

孙俊杰 刑法学

201412060891

总是习惯看一个人作品前先了解他本人的经历以及这部作品的写作背景。《比较法总论》一书是当代西方比较法研究体系概论的最高研究成果,作者茨威格特于19xx年生于波森的一个法律世家,从小就耳濡目染,有良好的法律思维习惯,博览群书,这本书中涉及到多国多方面的法律知识可以看出茨威格特的博学能力。茨威格特曾在英国、法国、哥根廷等世界著名大学学习,19xx年在德国以《战争对合同的影响》一书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他写作的年代处于二战时期,写作内容很多涉及到世界法的问题,茨威格特一生都在从事比较法的研究与教育,并且在国际范围内组织东西方各国法学研究着从事比较法的研究。这部作品集茨威格特教授研究比较法的所有精华,因此至今被推崇为研究比较法的必读作品。

这本书一共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了比较法的界定,包括概念、功能、目的、方法和历史;第二部分是讲世界上的法系,分六编分别讲述了罗马法系、德意志法系、英美法系、北欧法系、社会主义法系和其他法系。

首先阅读了第一部分,阅读完之后对比较法是什么就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比较法是对不同国家的法律现象的比较研究,它必然以外国法为探讨对象,它主要是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包括宏观比较和微观比较,宏观比较研究的对象不是具体的各个问题及其解决方法,而是各国处理法律素材的一般方法,调解和裁决争议的程序,或者各国

法律家从事法律工作时所使用的方法。因此人们不应该把自己的研究局限于国家的法院个法官,而应该注意到所有解决纠纷的实际方法,从而提出对本国实际最有用的方法;而微观比较同宏观比较正好相反,它比较的是各个法律制度或者法律问题,从而比较那些在不同的法律秩序中用以解决一定的具体问题或一定的利益冲突的规则。比如如果父母在遗嘱中不顾非婚生子女的利益时,后者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为了理解比较法的概念和本质,本书提出了比较法和国际私法、国际公法、法律史和法律社会学的区别以说明比较法不是什么,来让我们理解比较法的范围。作者强调了对外国法的研究并不等于比较法,单纯的罗列出外国法更不是比较法,最多只能称之为叙述的比较法。比较法最好是对外国法的资料进行深入比较研究,得出比较的结果,进行批判性的法律政策的考察或者得出关于本国法律的解释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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