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读书笔记
1311401121 徐义佳
美国著名的理论法学家哈罗德· J ·伯尔曼的名著《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讲述了从11 世纪末至13 世纪末的西方在西罗马帝国的废墟上重建法律的这一段历史。该书共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叫做教皇革命与教会法,第二部分是西方世俗法律制度的形成,从西方法律传统的背景即民俗法开始,分别论述了西方法律传统的三个起源:教皇革命、大学和神学;既而详细介绍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教会法;再分析教会法律体系的结构要素。
伯尔曼从西欧中世纪1075 年格列高利七世教皇革命入手,运用实证主义的历史考察法,全面而系统地考察了教皇革命与西方近代法律体系产生的原因,论述了基督教信仰和教会在西方近代法律体系形成中的重大作用。在导论中,伯尔曼首先指出这是一本关于历史的书,一本有关“西方的”、“法律的”、“传统”和“革命”的书。伯尔曼指出:“西方是不能借助罗盘找到的”,他认为西方是具有强烈时间性的文化方面的词,并且给西方下了个定义;“西方不是指古希腊、古罗马和以色列民族,而是指转而吸收古希腊、古罗马和希伯来典籍并以会使原作者感到惊异的方式对他们予以改造的西方诸民族。”
伯尔曼以宗教为基点切入西方法律的文明史,并由西方的宗教与法律传统的形成为主线贯穿全文,以宗教为线索来探求西方法律传统。他认为以教权和王权的二元对立,实质上就是不同权力之间的争夺,这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先决条件,也是法律产生的先决条件。
伯尔曼断言西方法律传统在其历史进程中已经由六次伟大的革命加以改变,其中三次分别是俄国革命、法国革命和美国革命,虽然各自革命的含义不同,但都可以称为由参与革命的人们所进行的革命;第四次革命是英国的光荣革命,第五次是新教改革运动;第六次是1075~1122年的教皇革命,也就是《法律与革命》中的所谓的“革命”主题,I11这次革命称之为教皇格列高利七世改革。《法律与革命》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写起的,他认为整个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是由1l世纪末期教皇格列高利七世对神圣罗马皇帝亨利四世所发动的授职权之争以及由此引发的的全面政教冲突所触发。闭教皇革命所引发的一系列教会和世俗的变革正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基本原因。伯尔曼认为宗教理念是西方法律传统形成的原动力,在12世纪后期西方逐渐形成的教会法、商人法、王室法、城市法等都是由于教会改革所引起的社会变革之一。在书中,伯尔曼认为,人们可以把教皇革命的时间确定为从1075年到1122年,但是教皇革命却不仅仅是这一段时间,这只是教皇革命的高峰时期。因为这并不符合伯尔曼所认为的“革命”的含义,他认为的“革命”是“全方位的”革命,“不仅涉及创设新的政府形式,而且也创造了新的社会和经济关系结构,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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