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

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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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学生,自然是读过的书不少,当然,有很多书是教材或是辅导书一类,不过像是各类文学作品读过的也多少有几本,但像是涉及法律这方面内容的书,在记忆中想来还是没有读过,一想到法律,就想到那些看起来很没有生气的法律条文,让人头痛。这次我们的宪法老师推荐我们读这本叫《为权利而斗争》的书,虽然看起来很薄,可是想到那些专业术语和那些怎么看都看不懂的晦涩的条文,不禁有点害怕,而且了解到这本书还是外国人写的,想到外国人那种说话的方式和我们完全不同,难以理解,就更加想到这本书的可怕。在无可奈的的开始接触这本书之后,才发现原来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糟糕,这本书的语言风趣幽默,并不像很多此类书那样严肃而正统,而是用大多数人都能明白的语句来阐述作者的观点,让人们接受并认同他的想法,并且语言简洁有力,又富有感染力,说服力。读了这本书我的受益良多,从来没有像现在这样明了法律的真正作用与重要意义过。

在这本书中,耶林指出,我们当在斗争中发现你的权利,我们所有的权利都有可能被侵犯,被抑制,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在法权的概念中,存在斗争与和平的对立,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我们想要实现自己的权利,就必须时时刻刻准备着为了自己的权利而斗争。正如文中所说,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天平与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他的观点正与萨维尼“法的形成同语言的形成一样,是在无意识之中,自发自然形成的,既无任何角逐,亦无任何斗争”的观点相反。

他告诉我们,不要安逸的等待法律来保护我们,不要以为有了法律就有了权利,法律的诞生正如人的诞生,都要经历分娩的痛苦。而法律的实现尚且要经历种种艰辛的斗争,更何况是想要依靠法律保护的人的种种权利,我们要靠斗争来争取自己的权利,来呼唤法律。没有我们为了实现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就没有了对法律的维护,又怎能更好的实现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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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本科生课程

2013-2014学年 第1

课程名称:宪法

作 业 名 称:《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院 系 名 称:社会科学试验班 学 生 姓 名:

学 号: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学期

拜读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全因宪法老师的推荐,这同时也是选择法学专业后我第一次认认真真地潜心阅读一本书,薄薄的一本,但给予我的却不仅仅只是一百页纸的知识。初读时我特意去查找了耶林的生平资料以及本书的写作背景于时代,才了解到《为权利而斗争》是德国大师鲁道夫·冯·耶林在1872年春天在维也纳法学会上发表的一篇传世演讲,这篇演讲当时获得了满堂经久不息的掌声,同时也是耶林从概念法学到利益法学之路上的著名作品,是一部划时代的经典。

翻开书,第一句话便是:“法的目标是和平,而实现和平的手段是斗争”,人们之所以在当今的社会能够大部分时间都平静地生活,正是因为有法在规范周遭的乱象和不公。法是伸张正义、捍卫人们利益的力量,而法的具体表现便是权利的实现,是个人人格尊严的维护。法本身就是长期斗争的成果,法要得到真正的实施,更需要进行不息的斗争,法的生命在于斗争!耶林认为法是规定了每个人生来的权利,而为了维护和捍卫自己的权利,对抗生活中的许多不公平不平等的现象,最重要的便是奋起为之不断进取不断斗争。这不仅是个人的义务,也是对社会乃至整个国家的义务。在全书中,耶林以一种严谨的法学思维方式思考和推论主题,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推导性,向后世的我们说明了为什么权利如此重要以及我们为何要不顾一切地捍卫。

在这本书中,最吸引我的是第三章——为权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在这章中,耶林列举了很多例子,像是农民捍卫其所有物、被挖去眼球者有权挖去加害者的眼球、旅者被骗时拒绝付款而宁愿多花几十倍的滞留费用等等,这些例子都实际地说明了一个道理,那就是斗争的目的已经不仅仅是关乎金钱或者利益了,而是对自己权利的捍卫。就像在这些的实例中,人们以自己的行动所抗争的目的不是想要多少倍数目的赔款,他们要的结果看似是对侵权方百害而也对自己无一利的事情,但其中所要表达的只是一种姿态,一种对不公的抗争和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为权利而斗争其实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如果不去达成这项义务,法本身会遭到破坏,倘若真到那时,当厄运降临时便没有什么可以当作最后的稻草挽救时局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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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斗争的意义

唯有每天为自由和生活奋斗者,才配享有他们。——歌德

读《为权利而斗争》这本书,它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主要是让我明白了斗争的意义。当然,此斗争是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而进行的斗争。虽然这是一本巨著,但在很多观点上我仍然持有异议,也将在下文予以论述。

耶林首先认为法是一个力的概念。何为力?我们知道,力是有大小、方向的。换而言之,法的发展也是有大小和方向的。那么,法发展的大小和方向与哪些因素有关?耶林则认为是斗争这一因素决定的。即权利被侵害者斗争的意愿以及该斗争是否是普遍的。用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该观点:每一个旅行中的英格兰人,他们以男子汉的气概,拒绝客栈老板和马车夫行骗(客栈老板和马车夫以各种理由增收费用)的企图,就像维护古英格兰法一样,在必要时,延迟启程,在那里滞留几日,支付十倍于他们拒绝付出的费用。人们嘲笑他们,不理解他们。在他们捍卫的几个古尔登(德国古代货币)中,蕴含着古英格兰的行为,在他们的家乡,每一个人都会理解他们,且因此不敢轻易削弱他们的权利。看似仅仅为几个货币而奋力争辩,其实,蕴含着英格兰的政治发展,无人能在政治上战胜一个普遍习惯于每个人在微不足道的事情上坚持自己权利的民族。我想,这就是为权利而斗争最好的表现。反而观之,我们的社会是否有这种习惯?

我们该不该为小利益遭侵犯而斗争?在社会中,有很多人不理解有些人为了小的标的进行诉讼而花费于其几倍的价值。我想,他们主要目的是主张物中的人格本身,主张个人的权利和名誉,为了其权利得到承认。这种行为之所以被嘲笑,是因为大部分人只看到物质利益,没有看到这种行为更深远的意义。这就是耶林所批判的唯物主义的害处。为什么我们的权利观不强烈(虽未进行调查,但就身边的人来说,大部分都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一方面由于我们一直受唯物主义思想影响,所以,我们的社会更多的是不理解,更多的是物质利益衡量;另一方面,“无恒产则无恒心”,由于我们国家国情特殊,很多财产为国有制,以至于人们所有权观念不是特别强烈或者所有权很容易遭受公权力的侵犯,特别是农民。“一个人强烈地显现出的所有感,对其造成了侵权之痛楚,对痛楚越是敏感,反应越是激烈”。我认为主要是这两项原因导致我们的权利观不强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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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原创《为权利而斗争》的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的读后感

这本书很薄,可要完全理解,这对我来说很难,但在不完全理解的情况下,我依然从书中收获了不少的知识。

本书的题目是“为权利而斗争”,其实说的就是如何地实现权利,即使普通私权的实现,靠的是斗争。书中提到“斗争和和平是法权(法和权利)概念中存在的一对对立”,和平是法权的目标,斗争为其手段,两者经法权的概念和谐一致地得出,且与之分不开。正如,没有斗争的和平与没有劳动的享受,是属于伊甸园岁月,历史只知晓,和平和享受两者都是不懈努力的艰苦努力的结果。所有的和平和享受都是通过斗争得来的。

据了解,权利唯有有法的规定才能得以保证实现。可是法一旦被制定之后,就不会轻易修改,否则就会失去它的权威性和威慑力。可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法随着发展,这就明显与显示不符。法的发展是斗争的结果,是各个阶层力量斗争的结果。很多时候,法不以严重的方式损害无数个人和特权阶级的利益,就不能废除既存法。孙志刚的悲剧引起全国各地乃至海外各界人士的强烈反响,通过互联网及报刊杂志各媒体,民众呼吁严惩凶手、要求违宪审查。虽然我国依然还有制定违宪审查的相关制度,可是最起码的是它促使国务院出台了新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让无数个孙志刚的悲剧免于发生。 一个以生命为代价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血淋淋的案子。

可是那不费吹灰之力获得的法,就犹如仙鹤送来的孩子;仙鹤所送来的孩子,可能又被狐狸或兀鹫叼走。人们不懂得珍惜。但是狐狸从生育孩子的母亲那里叼不走孩子,同样很少从民众那里夺去他们在艰难困苦浴血奋斗中获得法和制度。就如不知是用多少鲜血换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我相信没有人能够从我们的手上夺走它,因为我们会拼了命去捍卫它一样。

其实为权利而斗争是一种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因为当你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你自己都不去维护,那还有谁会帮你维护呢?当你的权利收到侵害时,受侵害的不仅是你的权利,还有你的人格。可能对不同阶层的人在处理不同事件中,人格的重要程度不同。就如书中所提到你打坏了农民的一只眼睛,他可以与你商量并和解。但是当他的财产权收到侵害时,他会与你对簿公堂,即便是要倾家荡产。或许这被称为诉讼癖,那是因为他受到了侵权之痛。正如书中所说,没有经历自身或他人的痛苦者,不知权力为何物,即使他把民法大全倒背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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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1872年3月11日,枢密官耶林教授在维也纳法律协会上做了以《为权利而斗争》为题的演讲,这次演讲给人一种“有奇书读胜观花”的感受!

耶林首先通过用财产为喻体引出法权和财产一样在不同的角度和时空中它们所偏向的立场是不同的,法权概念并不总是宇和平的、安宁的、秩序的的观念相连的,它也和斗争系在一起的!而这一事实的论证就是习惯法和制定法的发展史。面对这样一个事实我们不得不思考的一件事是:法是一场不歇的斗争。法是伴随痛苦而产生,“一切法律规范把道路铺在被践踏的利益之上,利益必定被牺牲掉,以便新的法律规范能够产生”。一种新的法律规范的诞生就意味着一种新的权利即将得到维护!耶林自然而然的提出为权利而斗争!如果或者国家机关妨碍了这种斗争,或者其他原因,一部分人失去了为权利而斗争的勇气,那么他们就同时加给其他人以不同的重负!因为每一个人都是制定法的守护者和执行者!所以作为一种义务和责任我们要为权利而斗争!

利益不是驱动我们为权利而斗争唯一的动机,权利它的灵魂就是人格,当我们的权利遭到侵犯的时候,就意味着我们的人格遭到了鄙视!为了我们的人格我们必须为权利而斗争!权利源于人格这样的例子,我们在生活中也会经常发现。在《新京报》上曾经载过这样两篇文章:一盆猪油引起的十几年官司、一块钱引起的纠纷。我们知道无论是一盆猪油还是一块钱单纯的从利益的角度来理解都不值得我们去起诉,但是当它们和人格挂钩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要争论到底的事!标的只不过是为权利而斗争的导火索,背后关涉的是人格!为权利而斗争的行动,不只是停留在一个纠纷好事者(诉讼癖)即使实际上要支付高额代价还要向对方倾斜愤懑的冲动的层面上,而是源于一中受伤的法感情。诉讼和奋争在这里已不是纯粹的利益计算问题,而是为蒙受不法侵害而产生的伦理痛苦。正如《为权利而斗争》书所述:“原告为保卫其权利免遭卑劣的蔑视而进行诉讼的目的,并不在于微不足道的标的物,而是为了主张人格本身及其法感情这一理想目的,与这一目的相比,诉讼带来的一切牺牲和劳神对权利人而言,通通无足挂齿——目的补偿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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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为权力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邓友维 法院07班 2009031388

法感情与当前利益

“农民捍卫所有物并不因为它具有价值,而是因为它是属于自己的。”有人会说,这是典型不会算账的农民,除了在他们身上看到小气两个字,再也找不到比庄稼更有价值的东西了。我说,恰恰相反。在当前的利益面前,我们总会去估算风险和成本,甚至很多时候,面对诉讼费与时间的代价,我们会放弃权利。但是往往我们会忽略了权利背后的价值,那不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今天我们放弃了一斤白米的所有权,明天我们可能会失去十斤的白米,因为权利的威严已经被动摇了,多少年来的斗争所获得的权利在我们手掌缝隙中慢慢地流失。但值得庆幸的是,我们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法感情,农民亦是,即使不懂权利的概念,但是农民的法感情是最深远的,因为他们为自己的劳动成果所奋斗,自然对其所有权最警觉,即使牺牲利益也要捍卫到底。我看来,无须衡量权利与当前利益,因为它们是无法衡量的。 权利的捍卫与摒弃

当我们放弃了权利的时候,就相当于放弃了整个法本身,也就是相当于无视为法而斗争的前人所流的血汗。当我们经历了为权利而斗争的过程,自然就不惜一切地去捍卫它。但到了现今,条理清晰的法典完整地放到我们面前,让我们觉得这一切似乎是自然而成的,只需要少量文字编纂者就能完成。让我们觉得,这样的权利是上天赋予我们的,需要的时候自动地来到我们手上,不想要的时候挥之则去。我只能为之默哀,长年奋斗建立起来的法,其威严瞬间被毁。当我们摒弃手中的权利时,我们放弃的并非是当前一点点的利益,而是在摧毁法本身,确实有一点不由自主的味道,但事实我们真的需要为权利而斗争,至少,在别人侵犯我们权利的时候,我们需要握着宝剑,起而攻之。

可怜的夏洛克

这样一个虚构的角色,成了莎士比亚喜剧的祭品。当时我也为他最后的尴尬局面而开怀,而不知道这是对法律的一种攻击行为。然而夏洛克是一个典型的角色,即使双方订下的合约就算上帝也不能自作主张,但是在人们情感的干扰,善恶的判断下,成了一纸空文。割被告的一磅肉是夏洛克的的权利,当他主张这一权利的时候,却被贴上“恶”的标签,整一个法庭联合毁掉了他的权利,甚至毁掉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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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为权利而斗争》张文庆读书笔记

为权利而斗争张文庆读书笔记

为权利而斗争张文庆读书笔记

为权利而斗争张文庆读书笔记

为权利而斗争张文庆读书笔记

为权利而斗争张文庆读书笔记

为权利而斗争张文庆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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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为权利而斗争》读后感

读完《为权利而斗争》让我受益匪浅,他让我看到我在个人权利面前的懦弱,也使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为权利而斗争即使我们的权利也是我们的义务,甚至是一种责任,是一种给及那些正在为权利而斗争的勇士们的一种公平的态度。 作者从法的起源开始,论证法是在斗争中形成的,斗争才是法的生命;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且还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维护受伤害的法的人格和尊严,因而,为权利而斗争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不愿为权利而斗争,“法本身将遭到破坏”,因此,为权利而斗争是“实现法所必须的”。作者又提出了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权利人如不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只能是一纸空文,而那些逃跑者则对共同的事业犯下了背信弃义之罪。倘若如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将会逐渐丧失,而社会中每个人的现实利益亦会丧失,在此,作者继续论证,由于个人权利遭侵害,而导致法本身遭侵害,因此主张个人权利就是主张法,个人权利就是法本身,为权利而斗争就具有了伟大而崇高的意义——捍卫法的人格与尊严。

耶林一开始就指出:法权是持续的事业,不单单是国家权力的,还是每个公民,每个个人的持续地事业。只想着依靠政府自上而下的改革是无论如何也达不到法治社会的,因为对于一个已经处于统治地位的个人或群体而言,最省力的统治方法就是专制。如欲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理想,必须是这个国家每一个处在必须维护其法权境况下的个人都为在这国土上实现法治观念尽其绵薄之力。 很显然,这一斗争的艰巨性无论古今中外都是普遍存在的:无数个人或特权阶级的利益与既存法相联,倘若不易严重的方式损害它们的利益,就不能废除既存法——而对这种规则或制度置疑则意味着对所有的这些利益宣战。因而,每一次这样的尝试将招致被威胁的利益以自我保存欲望的本能活动之方式的最激烈的抵抗,并由此引发一场斗争。为此,当现行法由利益支配之时,新法要强行出台,经常非经过跨世纪的斗争不可,这种斗争达到顶峰,利益便采取既得利益权的形式。此时,两个党派对峙,每一方都依法的神圣不可侵犯为旗帜而战斗,即一方主张历史上的法、过去的法的神圣性,而另一方主张永久发展更新的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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