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与正义

——《法律的概念》有感

罗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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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者哈特的《法律的概念》为学人视为法理学经典中的经典,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英美乃至整个西方,这一文本又成为分析实证品格的法理学或转向或变革或发展的承上启下的叙事作品。在初步读完这本书后,给了我对法律的一个新的认识和不一样的解读。

一、法律之定义

在《法律的概念》的提纲中有这么一段“本书的目的不是提供一个法律的定义,而是提供一个国内法律制度独特结构的更佳分析和一个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强制和道德之间的类似与区别的更佳理解,以此促进法律理论的发展”可见其实《法律的概念》与我们中国对其语境的理解是不一样的。

(一)中国法律的定义

在中国“法律的概念”可以理解为是“规则”、“规范”而这些规则、规范包含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理解最多的“道德规则”、“行为规范”、“法律的强制规则”等,其中孙国华教授就提出“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而在倪正茂教授的论文中则提出“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由在一定地域内的公共权力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其施行,以求确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和发展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可见中国对于法的定义其实是建立在一个种差概念之上的即首先寻找一个族系或类(如行为规则、规范等),然后再寻找族系或类成员(如法律规则、道德规则、宗教规则)之间的差异,最后用名词(即族系或类)之前不断增设形容词(差异)的叙事方式建构法律界说的模式。

(二)哈特认知的法律定义

在《法律的概念》中说道:解释法律的定义首要条件是应当存在一个更大的事物族系或类,其特征为我们所了解,其定义在界定他者时已被设定。显然,如果对事物族系或类只有含糊或混乱的观念,一个告诉我们某种事物属于该族系成员的定义便无法帮助我们。就法律而言,正是这一要求决定了这种定义形式没有用处,因为,在此不存在人们熟悉且容易理解的法律是其成员的一般范畴。在法律定义中,前述中国对于法律定义的方式,使用的最为明显的一般范畴是行为规则这一一般事物族系。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其本身像法律的概念本身一样令人困惑”。《法律的概念》提醒我们注意,如果对于一个法律的类概念(如行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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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关于法律评论的几点感想

关于法律评论的几点感想

(一)法律评论推动了学生的竞争、保持了法学的连续性

在美国特有的法律制度中,法律评论演变为一个精心制作的文化传递工具。一方面,法律部落年轻成员通过沿袭一定的规则而服从了学术道统的权威;另一方面,他们的青春期逆反心态又得到相当满足,他们能够有机会依据学术道统攻击、贬低和更正前辈的作品。法律部落年轻成员和前辈之间本来不可避免的冲突找到了宣泄场所。在这一过程中,法律部落平缓度过了危机、产生了新的部落头领。

当然,这种文化传递是通过激烈竞争完成的。一位美国作家这样表达一种教育平等的最高理想:“在真正平等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应能成为《哈佛法律评论》编辑。”但是,我认为,真正的教育平等恰恰是让人们有平等竞争的机会来证明自己的敬业态度、开创性、合作精神和胜任繁重工作的能力,少数人成为《评论》编辑是竞争的合理结果。如果一个学生认为自己具有非同一般的才能,而且希望证明这一点,那么,从来不拒绝向这个学生提供机会的学校就是最好的学校。哈佛法学院的优秀学生通过独立创办《评论》证明了自己的能力,他们用自己的勤奋工作赢得了信任,这种信任不仅使他们在毕业后能够畅通无阻地进入美国最体面的法律职业机构,而且使他们在执业之后的竞争中遥遥领先。“自助而天助”,这与中国人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传统是异曲同工。

(二)制度化的法律评论是无法脱离制度本身而单独得到改善的

法律评论最初是自发的产物,随后发展为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制度化的法律评论是无法脱离制度本身而单独得到改善的。如今,美国法律界人士无论是否喜欢法律评论,他们都或多或少地依赖于法律评论。优秀学生需要证明自己有资格获得比其他同学更多的教育资源和就业选择,法律评论是他们进行自我证明和获得更多教育资源的场所。雇主需要凭借一定的标记去选择他们认为最好的雇员,尽管标记并不总是和实体一致,但是,与雇主分别指定标准进行个别考核的成本和差错相比,信赖统一标记还是利大于弊。法学院需要通过法 律评论提高自己的学术声誉,同时,又不愿支付昂贵的工资去雇佣一批专职编辑,它们发现许多愿意无偿从事编辑工作的学生近在咫尺。当然,为了激发学生从事编辑工作的热情和责任心,学生需要成为法律评论的主人,而不是雇员。教授需要大量制造论文显示自己的存在,或者借此取得终身教授的资格,因此,他们需要不断扩张发表论文的园地,但,他们并不愿意花费时间和精力去组建自己的刊物。律师需要找到能够说服法官和陪审团的论据,引用和案件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在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言论,既节约了从事研究的时间,又借他人的口舌道出了自己的主张。最高法院需要从法律评论中寻找理论资源,论证法律的政策性解释的合理性。一篇批判最高法院判决的论文,常常可以被最高法院用来区分、限定和推翻它以前的判决。因此,批判性论文恰恰有助于最高法院摆脱前例约束的困境,并给它提供了自圆其说的解释工具。当法律界成员对评论产生极大依赖性的时候,评论本身也就成为限制法律界的一种力量。除非产生另一种可以替代的方式,并且在同一程度上满足法律界的需要,而改革成本又低于容忍弊端的代价,法律评论是不会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正如Martinez教授所 说的那样,即使在Rodell时代(30年代首先批判法律评论的教授)改变法律评论都已经为时太晚,如今就更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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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书笔记,读后感

题目:《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读后感

摘要: 本书一共分为四章,分别是第一章,文明和社会控制. 第二章,什么是法律?第三章,法律的任务第四章,价值问题,然后分别从这四个方面入手分析.从第一章的“文明和社会控制”入手,论述了文明、社会控制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强调随着文明的发展,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

第2章,强调了“什么是法律”,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得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结论。第3章“法律的任务”,论证法律的目的是正义,它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人们的利益.第4章“价值问题”,提出了法律价值的理论,强调价值问题虽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并对当代的三种法律价值论进行分析评判,提出“真正合理的价值评价方法。”

关键词: 法律 社会控制 道德与宗教

罗斯科〃庞德:1870年,出生于美国的内布拉斯加州。庞德在内布拉斯加大学学习植物学,分别于1888年和1889年获得学士和硕士学位。1889年,他到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一年后转到西北大学法学院,在那里读完了法律学位。他返回内布拉斯加州开业当律师,继续他的植物学研究。1898年,他在内布拉斯加大学获得了植物学博士学位。19xx年,庞德成为内布拉斯加大学法学院院长。19xx年,他开始在哈佛任教,并于19xx年成为哈佛大学法学院的院长。19xx年来中国任国民党政府司法行政部与教育部顾问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的作者是罗斯科〃庞德的代表作品之一,通过学习这本书从让我对法律这门学科又有了一个新的认识,书名上看,涉及的关键词只

有两个:法律和社会控制。我们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法律是手段,社会控制是目的。这样看来这本书似乎是很简单的,但是我们要沿着这两个关键词去追本溯源。首先,我们必须要明白什么是“法律”、什么是“社会控制”。其次,法律为什么能、怎么能成为社会控制的手段?社会控制是法律的终极目的吗,或者社会就是要实现控制吗?其到底要实现什么样的控制?最后,在现实中,法律是怎么来实现的。上面的问题仅仅是一个大致的框架性质的概述下面就分节来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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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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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读后感

一个国家一个地区都会用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管是中国古代封建国家还是希腊城邦国家,都拥有法律规定来规制我们的生活规范与准则。

人的一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法律问题。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生老病死、教育就业??这些关乎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问题,无不处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因此,法律对于生活,决非可有可无。

但现实生活中许多人法律意识淡薄,包括我自己,对于一些关乎自身利益的基本法律知识一无所知或者一知半解。不懂法的结果就是:你可能吃亏了都不知道怎么回事,被人告上法庭自己还不知道错在哪里,犯罪了还觉得自己冤枉,买到假货劣货只知道气愤却不知道如何维护权益,让老板无理辞退不知道怎样据理力争??

因此,在倡导“法治”的时代,我们每个人都需要知法、懂法,进而守法、用法,因为它不但关乎我们自己的利益,也关乎他人的权益,更是“和谐社会”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为了增强我的法律常识,我选择了《不可不知的1000个法律常识》,它给我带来许多启发,而且这本书具有以下的特点:

一是通俗易懂,本书的案例主要取材于我们身边发生的事件,让我读起来不会感到陌生,对枯燥的法律知识深入浅出,避免使用艰深的法律术语,行文流畅,贴近我们的生活,更容易被我们理解。

二是能用得上,这本书囊括了一个人从生到死可能遇到的最主要的法律问题。如;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民事行为的基本规则、婚姻家庭、人身权、继承、合同(债务)纠纷、房屋买卖、物业纠纷、劳动就业、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赔偿、消费权益、保险索赔与理赔、创业法律知识、著作权、刑事犯罪、如何打官司等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我们只需要查看相关的案例及法律条文,照方抓药即可。

三是方便检索,所有的法律问题,无不散见于浩如烟海的法律条文之中,如果让我们这些非法律专业的人从法律条文中找出与自己相关的信息来,无异于大海捞针,而这本书却弥补了这些不足,它把我们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散见于海量的法律法规之中的问题进行筛选整理,汇整为1000个知识点,每个知识点由“现实困惑”、“律师说法”、“发条链接”三个部分紧密联结而成。现实困惑部分,结合生活中的事例提出法律问题;律师说法部分,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该法律问题予以解答,并对法律条文中涉及的法律术语加以必要的解说;法律链接部分,针对上文中提出的法律问题,找到司法时间中直接应用的法律条文,从而使我们对每个问题的解答都有实现的法律条文可依,同时又为我们读者节省了大量的查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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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法律的概念》读后感

3110102114 张燕燕

如果可以把书分为硬书和软书两类,那么《法律的概念》无疑使一本硬书。在阅读方式的选择上,笔者斟酌再三,基于分析实证对于日后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十分明显,无论是语义实证还是逻辑实证,都具有纯化某些粗糙的理论的作用,因此,这本书对笔者还是有精读的必要的。

读书一般是带着问题开始的,这个过程能回答很多以前的问题,也会产生很多新问题。产生问题和回答问题的过程是互动过程,二者此消彼涨,似乎无穷尽矣。在这一过程中达致了知识在质和量上的增长。读《法律的概念》就是这样一个过程的典型。因而这篇读后并不是“谈收获”的老套路,谈得更多的是体悟,收获和不解兼而有之。收获需要的是分享和检验,不解需要的是思考和回应。

《法律的概念》并不是一本畅销小说或者文坛经典,读一本学术书籍的过程期间的最考验人的就是兴趣的不间断。硬着头皮往下看固然可行,但是痛苦和郁闷也随之呈几何级数增长。笔者没那份定力沿着这个进路看完这本重要的书,而且笔者认为重要的书也不能这样对待。于是笔者开始尝试用一种调动起兴趣的方式阅读,这种方式不光要求“知其然”,更要求“知其所以然”。“知其然”即了解哈特的基本观点是比较枯燥的,这意味着从文本中筛选出自己所需要的信息,筛选过程当中不可避免的套用了前人的总结,从而丧失了自己阅读的独立性,结论会流于肤浅片面,而且这种工作也完全可以用比较偷懒的方式——看他人写的介绍性文章,来完成。“知其所以然”是一种与“知其然”相关的阅读过程,它所要针对的是:为什么此人会在那个时间那个地点提出这样的观点(甚或完成这样的文本)?在这种过程中,我不必把注意力仅放在《法律的概念》这个文本上,因为这本书能给的信息只是部分的,它的背景无疑更为广阔,这种广阔就意味着某种对未知信息的探求或者思考,这种以好奇为原动力的过程深深地吸引了笔者,兴趣油然而生。除此以外笔者认为,不无裨益的是,这种探求也在无意间进一步澄清以前一些认识模糊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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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关于3Q大战判决书的读后感

3Q大战判决的评议书

读完3Q大战的判决书,顿时觉得一下子难以接受那么多的信息。仔细想想,发现这是一份懂得互联网的判决书。因为此案宣判适逢今夏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刮起“反垄断执法风暴”之后,行政部门开出不少创纪录的“天价”罚单,震动中外。随着这份被称为最高法院反垄断第一案和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的判决作出,我国的反垄断执法进入一个新阶段。

相较于反垄断行政机关的重拳处罚,最高法院这份判决书可谓无为胜有为,它没有开出新的判罚,却进行了最为全面充分的说理,可称之为中国反垄断执法史上讲理最透彻法律文件,虽然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这份判决对于未来中国反垄断案件的指引,对于反垄断执法标准的积累,必将有重要意义。

这份信息量颇大,内容颇多,覆盖面广的判决书,对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关于相关市场界定、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理论与方法等方面的法律适用,既谨守了中国立法的安排,又考量了中国互联网市场发展的现状。既有法律适用,也采用了经济分析,作出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判决对于假定垄断者测试的适用性,对于界定市场的手段和目的价值,对于市场支配力量的认识和评估,对于反垄断诉讼的举证责任分担等问题,均详加论述。不仅仅论述一般的常规认定办法,也提出了新市场环境下的合理安排、合理思路,作出了很多具有司法能动性质的判决创新和突破。

中国互联网发展时间不长,产品市场交叉重和,竞争动态而激烈,市场地位旦夕变化,这些特点都被判决书一一论及。通览这份100多页的文书,不难感受到我们司法机关的判决质量在急遽提升,对于反垄断,特别是互联网反垄断这类新课题,作出了努力和贡献。可以说,这是一份严格守法,又开拓进取,很接地气,懂得互联网的判决。

反垄断对国人是新议题,涉及法学和经济学领域的知识,不仅一般公众难以理解,不少评论人士也多一知半解。判决书向社会各界澄清了反垄断相关问题的诸多方面,全面展示了最高法院对互联网反垄断司法实践的主要观点,必将对未来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案件,乃至整个中国未来反垄断司法实务,构建明确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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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 读后感

读《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有感

法律,通过对社会的控制,在一定程度上保存着文明。但我们信仰法律吗?法律控制社会的正当性在哪?法律的权威在哪?世俗社会中,法律胜出宗教、道德的合理性又在哪?带着这些疑问,这学期的我的选修课选择了“法律与社会”这门课程。在第一次和第二次课上,;老师给我具体的阐释了关于法的产生与概念。而在老师的推荐下,又看了《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感觉对于法律又有了一些新的看法。

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法律社会学理论的经典之作。它所体现的社会意义和和价值其实早已经超越了这本书本身所进行的单纯的理论探讨,从这本书当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对于社会法律社会学的钟爱。《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共四章:文明和社会控制、什么是法律、法律的任务、价值问题。从第一章的“文明和社会控制”入手,论述了文明、社会控制和法律三者之间的关系,强调随着文明的发展,法律已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第二章强调了“什么是法律”,认为历史上三个完全不同的东西都曾使用法律的名称,给人们讨论“什么是法律”这个问题告成了很多混乱,于是力图用“社会控制”的观念加以统一,并分析了有效法律行动的局限性,得出“如果法律在今天是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它就需要宗教、道德和教育的支持”的结论。第三章“法律的任务”,论证法律的目的是正义,它能在最少阻碍和浪费的条件下尽可能多地满足人们的利益,并把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类。第四章“价值问题”,提出了法律价值的理论,强调价值问题虽是一个困难问题,但它是法律科学所不能回避的,并对当代的三种法律价值论进行分析评判,提出“真正合理的价值评价方法”。以下我就这四个问题做一下阐述。

我认为第一章的核心可以就是:文明的发展→社会控制(宗教 道德 法律)→一种支配力→支配控制内在本性(欲望)→不损害他人(实现安全)→有助于对自然界的征服→文明的发展。什么是文明?正如庞德所理解的:“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类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文明的这二个方面是相互依赖的,如果不能由于人们所已达到的对内在本性的控制,他们就难以征服外在的自然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在庞德看来是三类:道德、宗教和法律,并且在他看来,道德和宗教的作用随着“社会控制”世俗化已渐渐远离中心舞台,法律是近代世界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而且必须强调的是,这种法律依靠的是一种日益强大的政治组织社会的强力,且这种强力已为法律所垄断。但“我们一定要为法律找到一个较好的根据,一定要找出强力背后的某种东西,强力不可能是社会控制的最终现实”,法律不应该成为当权者的工具。一个没有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的的法律及法律制度,恐怕只能是权力恣意的武器和专制政府的大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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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法律与文学-对《四种爱》的读后感

爱的质变:由完美变得残缺

--------对《四种爱》的读后感 爱,在我们这个时代,也许比在其他任何时代更甚,已经成为人生最大的支柱,或最后的支柱。

但是这个支柱,在我们这个时代,也许比在其他任何时代更甚,又已经变得极其脆弱,一触即溃。

这种危局,是我们自己造成的——我们常常没能把爱想透,把它看得太简单,或者混同于别的东西;我们常常只用一种爱(例如男女之爱)取代别的爱,眼光变得太狭窄;我们常常对爱过于信赖或近乎崇拜,把它当成了上帝——《圣经》说“上帝就是爱”,但人间的爱并不就是上帝!

这就好像一个人把桌子腿当作了房子的支柱,或者以为一根支柱就能撑起整座房子,或者以为有了几根支柱就可以不要地基!

---------摘自编者寄语 这本书的名字是《四种爱》,但是在书中作者写了物爱、情爱、友爱、爱情、仁爱五种,作者的用意是什么呢,可能是我的境界还是不够,所以我还是无法解读吧。对于生活中许多最简单的问题却是最难的,就像普通的解释。那么对于“爱”这个美好的字眼,我们依然无法给他定义和解释,因为这样会将他局限化,会使得这些变得苍白,毫无感情上的相容和升华。

物爱、情爱、友爱、爱情、仁爱,集中了人们之间的感情,对物之爱,做人要有怜悯执之心,有怜悯之心的人是善良的,从心底里有怜悯执之心的人是一个善良的人,只有这种人才配拥有一个完美的世界;一个得到大众的爱的人。情之爱,这是被许多人所推从的感情,古语有云:“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在哲学上,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关键就是在于人有感情,而动物没有,但是生活中却又不得不凸显出另外一种反面的教材,各种灭绝人性的案件层出不穷使得人的心中觉得那些人枉为做人;友爱,友情,朋友之间的感情,熟话说的好:“一个篱笆三个桩,一个好汉三个帮”。朋友之间的感情,兄弟之情,看过《投名状》,大多数人都会对于“兄弟”的理解又增添的浓重的一笔;爱情,一个美好的字眼,自古以来就有“只羡鸳鸯不羡仙”的说法,可见古代人对于爱情的看着和对于爱情的向往,爱情在现代依然被赋予了一些瑕龇,包养、小三等等这些都使得爱情变得不那么完整,使得爱情蒙尘;仁爱,只要爱,就一定有受伤的危险,只有爱上一种东西,心就牵挂到了上面,不知不觉就对其产生了感情,仁者之爱,一种宽宏,一种仁者的思维和感情的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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