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读新劳动法有感

劳动关系1001

读《张五常十批劳动法》有感

不深知事实,不可能真的懂经济。

毋庸置疑,新劳动法的初衷是好的。那些具有杀伤力的措施无疑是站在了广大的劳动者角度,目的是改善低下阶层老百姓的生活。可是,正如张老所说:北京对市场的认识不够,认识市场是不需要进大学的,而今天大学教的也是象牙塔内的市场。

我突然就感到悲哀,从七十年代开始,全国上下就在呼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在大跃进那个时代,中国人民已经吃够了左倾机会主义的苦,可是,就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时候,悲剧的历史难道又要重演?为什么中国始终逃脱不了急躁冒进的牢笼?我国明明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却偏偏效仿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搬起了西方人的石头砸向了自己的脚。

北京的经济专才们太高估中国的国情,太高估中国人民的素质了。

国家通过约束合约选择的方式干预市场的自由组合,尤其体现在无固定期限合约导致的终身雇佣问题上,一个在被雇了十年后的员工在法律上获得了终身雇佣的权利。这使市场经济制度下的劳动有了“铁饭碗”和“大锅饭”的味道,四十年前的中国已经有了经验,当人民的思想境界没有跟上时,这意味着劳动者的勤奋意向削弱了,工作效率也将大打折扣。此外,终身雇佣制给那些有关系的或懂的看风使舵的人钻了空子,而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却丧失了自力更生的机会。这叫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此外,自由的合约选择是为了降低交易费用,交易费用的增加浪费了社会资源,影响的不仅仅是产品市场,劳动了市场亦受到了看严重损害。

新劳动法说:“用人单位制定重大事项时,应与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确定”、“没有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二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一系列的措施都是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和权益。可是企业不敢不签劳动合同了,不敢随意加班了,更不敢解雇工人了···长此以往呢?劳资双方陷入了尴尬的对立地位,员工不买雇主的帐,资方的生产经营成本大了,获取的利润少了。要知道中国是以制造加工业为主的,廉价的劳动力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劳资对立显然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更可怕地是,由于我国资源的局限,意图把租值转移的经济政策带来了租值消散。经济一体化,参与国际竞争的廉价劳动力暴升,在中国养活低下阶层的企业,赚得的租值甚微。在中国,恰恰中下层百姓占了很大的比重,他们的生死存亡与这些企业息息相关,在断了这些企业活路的同时,那些劳苦大众呢?他们的收入走势将被一棍子打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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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劳动法读书笔记

第一章 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

1、 19xx年7月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xx年1月1日开始实施。

2、 劳动法中所指的劳动,有以下特征:①一般是人们在争取与实现劳动权过程中的劳动②是有偿性的劳动③劳动关系双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第二节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 劳动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使用者)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2、 其特征:①劳动关系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②劳动关系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劳动使用者(或用人单位)③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第二章 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劳动的产生

历史上出现最早的劳动法规,是1802年英国议会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

第二节 各国劳动法的发展

1、 19xx年12月,苏维埃政权颁布第一部社会主义国家劳动法,即《苏俄劳动法》又称《劳动法典》。

2、 19xx年,北洋政府公布的《暂行工厂规则》是我国劳动法颁布的开始。

第三节 中国劳动立法概述

第三章 国际劳动立法

第一节 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及初期国际劳动立法

1、 国际劳动立法范围广义上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的章程、公约及建议书,联合国和区域性的公约或协定,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协定。狭义上的国际劳动立法包括: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动建议书)。

第二节 国际劳工组织——国际劳动立法机构

中国是19xx年参加巴黎和会的国家,也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第四章 劳动法的地位、体系、作用及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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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

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

现在我们是以一个大学生的身份在这个城市中学习和生活,而毕业后我们必将走上平凡的岗位,以一个劳动者的身份在社会上工作和生活,用劳动换取我们生活的所需要的,满足我们生存的最根本需要。所以劳动和我们每个人都有紧密联系。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依靠劳动谋生是人类的一项永恒的要求和必备的手段,但劳动并非自古是以权利而存在的。从“赤裸裸”绝对服从和低贱劳动到给予人文关怀和宪法肯定予以保护的“新装”之劳动权,从一种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生存行为发展至人类宪法性基本权利,证明了无产者对有产者的胜利。作为人类文明发展,人权进步之标志的劳动权,是劳资双方利益趋向平衡,和谐的历史斗争的产物,是人权事业推进的伟大硕果。

对于“劳动”这个即熟悉而又似乎陌生的词语,其使用范围相当广泛。无论在经济学,社会学,还是管理学等领域都具有不同的含义。劳动是指劳动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客体或者劳动对象进而产生的有助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的脑力和体力的总支出之总和。劳动类型复杂多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样性。其包括自我劳动、雇佣劳动和公益劳动。自我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供养自己的劳动,也即自养。雇佣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向他人提供劳动,这里包括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属于有偿劳动。公益劳动即为公共利益有偿和无偿的提供劳动的形式。而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将劳动既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一项义务,对于劳动属于一项权利还是一项义务或者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各学者观点不一。

在劳动法课堂上,通过一个个真实的案例,我学习到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赋予的基本权利,如休息权,就业平等权,不受歧视等的权利。同时我也了解到拥有那些权利并不代表你就能享用这些权利。现实生活中,我们肯能会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我们有免受这些不平等待遇的权利,但是他们能做什么?面对无良的企业,面对法律的不完备,他们有办法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这让我明白拥有权利是完全不够的,懂得如何维权才是最重要的。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在日常的工作,乃至我们辞职,都是布满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其中有很多的法律的细节问题都值得去注重。一字之差,往往牵系着我们的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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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读后感

学习《劳动法》心得

今年夏天刚刚踏出校门的我,对这个社会还充满了新鲜感,更是无知,刚刚进入公司后,公司就组织我们学习《劳动法》,切身的保护属于我们自己的权利。对我今后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劳动者每天都在用自己勤劳的双手和智慧,为社会、为国家创造丰富的财富。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颁布了特别保护条列《劳动法》。在现实的劳动者中应该多多了解这部法律,更应该多多了解这部法律的内在含义,才不会蒙受本应该避免的损失。为此,劳动者应该认认真真学习劳动法,通过学习才能够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首先国家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了本法。是为了全体的劳动者能够得到相应的正当待遇,使其进入一个良性循环。再次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等其他劳动权利。此条充分的显示出了本法的尊重劳动者,保障劳动者权利不受损失,人人是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只有互相理解、尊重、支持才能得到我们应该得到的一切。 再者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同样,这也是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创造自身价值,展示自己聪明才智的机会。 通过对劳动法的学习,使我们了解国家的政策方针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这充分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劳动者有保障,这样才能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快速进步,快速发展。

学习《劳动法》之心得体会

近日,我班响应上级的普法号召,组织了一次学习《劳动法》的活动。《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与企业的每一个员工都息息相关,所以学习《劳动法》是非常具有必要性的。 通过学习,不仅让我认识到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是受保护的,也让我可以去公正地评判自己的企业。比如企业是否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酬薪,是否安排了足够的休假天数,又是否让我们享受到应有的各项福利保险等等。我们知道法律是公平的,它在赋予你权利的同时也赋予了你各项义务。所以,作为一个守法的员工在享有各种权利的同时,也需要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企业为你提供薪水、福利等,你也该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为企业发展出力。而作为企业的管理者,学习《劳动法》才能清楚自己的员工享有哪些权益,才能正确的对待每一个员工,依法为员工提供合理待遇,从而建设一个和谐的企业。 通过此次学习,使我了解了《劳动法》,增强了法律意识,清楚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明确了员工和企业的关系。这对我今后的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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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学习《劳动法》感悟

《劳动合同法》学习有感

学习了新《劳动合同法》,通过这次学习,真正的认识到了劳动合同法的价值。

1、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新《劳动合同法》在总则第一条中就明确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2、试用期有了明确的规定

新《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3、年纪大的劳动者也受到了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新《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现在的社会有很多的农村年纪大的外出打工者,他们就不能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待遇。因此,在他们外出打工的过

程中,就能够得到 《劳动合同法》的保护,而不用受那些老板的不公正待遇。

4、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

新《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新的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我们劳动者有了一个根本的保证,而且也对企业有了一个法律约束。相信我们在新的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下,我们的企业与劳动者关系一定会有一个质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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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关于劳动法的感想论文

关于劳动法颁布20周年的征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xx年颁布,距今已有20年的历史。无论我们生活在哪一个岗位,我们都需要劳动,劳动与我们每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劳动最光荣。

纵观人类发展历史,依靠劳动谋生是人类的一项永恒的要求和必备的手段,但劳动并非自古是以权利而存在的。从“赤裸裸”绝对服从和低贱劳动到给予人文关怀和宪法肯定予以保护的“新装”之劳动权,从一种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生存行为发展至人类宪法性基本权利,证明了无产者对有产者的胜利。作为人类文明发展,人权进步之标志的劳动权,是劳资双方利益趋向平衡,和谐的历史斗争的产物,是人权事业推进的伟大硕果。

对于“劳动”这个既熟悉而又似乎陌生的词语,其使用范围相当广泛。无论在经济学,社会学,还是管理学等领域都具有不同的含义。劳动是指劳动者基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在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过程中,通过使用劳动力作用于劳动客体或者劳动对象进而产生的有助于生存和发展之需要的脑力和体力的总支出之总和。劳动类型复杂多样,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样性。其包括自我劳动、雇佣劳动和公益劳动。自我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供养自己的劳动,也即自养。雇佣劳动即通过运用劳动力向他人提供劳动,这里包括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我国劳动法中的劳动属于有偿劳动。公益劳动即为公共利益有偿和无偿的提供劳动的形式。而我国宪法第42条明确将劳动既规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又规定为公民的一项义务。

我学习到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赋予的基本权利,如休息权,就业平等权,不受歧视等的权利。同时我也了解到拥有那些权利并不代表你就能享用这些权利。现实生活中,我们可能会看到很多不合理的现象,如超期加班,克扣工资,不为员工上社保,妇女就业受歧视等。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我们有免受这些不平等待遇的权利,但是他们能做什么?面对无良的企业,面对法律的不完备,他们有办法吗?我想答案是否定的。这让我明白拥有权利是完全不够的,懂得如何维权才是最重要的。无论是签订合同,还是在日常的工作,乃至我们辞职,都是布满了法律适用的问题,其中有很多的法律的细节问题都值得去注重。一字之差,往往牵系着我们的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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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劳动法实践课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旁听有感

劳动法实践课堂

--------大兴法院劳动合同争议案件旁听之感想 姓名:

班级:

学号:

进入大三,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学生,我终于全面系统的开始了专业课的学习,而最感兴趣的就数:劳动法 这门课程了!在课堂上,老师全面系统的讲解了劳动法的知识要点和学习技巧,并且结合了很多现实中的案例进行说明,让我们不仅学习了劳动法知识,而且能很好的运用到现实中去!

再此基础上,老师为了增长我们对劳动法的认识,联系了北京市大兴法院的相关负责人,让我们有机会对一场有关劳动合同争议案件的审理进行旁听,收获很大。

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一般的程序是一裁二审,我们旁听的是二审中的一审,我了解到合同纠纷诉讼的解决一般途径有以下三种

1、协商或调解 。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合同纠纷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2、仲裁 。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诉讼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

旁听中我了解到原告是一家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则是一名农民工,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的工资结算及其他问题有争议,未调节好而进行的第二次官司。 从互联网上学习到关于合同纠纷的诉讼的参与人,诉讼当事人的知识。当事人是指因民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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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劳动法学习笔记

劳动法学习笔记

第二章 劳动法历史发展

一、 历程

劳动法的发展经历了三个过程:

劳动法规:所谓的劳动法规主要内容有两点:

1、 保证资本主义手工工厂中劳动力的来源。

2、 强迫雇佣劳动者接受延长工时、限制最高工资等苛刻的劳动条件。

因此所谓的劳动法规从开始就是本着剥削劳动者并将工资雇佣关系处于对立的劳动立法。

工厂法:又称为工场法其主要内容是限制资本家对工人无限制的剥削,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

最早的工厂法是1802年英国议会批准通过的《学徒健康和道德法》。

劳动法:世界进入20世纪后,资本主义逐渐发展成垄断资本主义,劳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国家开始着手指定劳动法,最早的劳动法是19xx年法国的〈劳动法典〉19xx年正式完成,而且劳动法逐渐脱离民法而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他的出现标志着劳动法作为独立部门法地位的确立。 二次世界大战后,各个国家普遍开始制定劳动法,原先的工厂法内容逐渐为劳动法所代替。

二、产生的原因

1、 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产物

2、 国家对劳资关系干预的结果

3、 对民法的超越

三、劳动法的特点

1、 法典式劳动法已经成为许多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

2、 劳动法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3、 劳动法已经成为完整而系统的法律体系

4、 确认劳动法的责任条款忽然劳动纠纷处理机构

5、 规定各项最低劳动标准

6、 国际劳动立法对各国劳动理发影响加深

四、中国的劳动立法

中国的劳动立法经历了三个阶段:

中华民国阶段、革命根据地阶段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阶段,新中国的劳动法立法相对前两个阶段而言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值得探讨。

五、国际劳动立法

国际劳动立法从19xx年开始就没有中断过,在这个过程中逐步确立了以国际劳工组织为首的,官方性组织,并由该组织牵头发布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成为主要的国际劳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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