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法律方法读后感

郜老师:

读完郑永流教授的《法律方法阶梯》深有受益,几点体会记录如下:

深刻认识法律的局限性

社会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法律只是众多社会现象中的一种,尽管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法律仍然没有超越社会的力量,也永远不可能拥有超越社会的力量,因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这也是马克思说过的原话。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法律总是跟随着社会的脚步而不断向前。法律仅是社会中调控手段之一,法律不可能将其触角伸向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因为在有的地方它是多余的或者说它是无能为力的。法律就其自身而言,由于种种原因也不是完满的,总是存在着词不达意或无法达意或不能达意之处。法律就像人一样,不可能做到样样通样样精,这就需要审视自身,发现自己的长处了解自己的短处。对于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就是法律漏洞要多加考究,以至于找到解决漏洞的方法(扩大法律、缩小法律、类推适用法律??)。

错位的法律推理观

以前认为任何法律事实都会找到对应的法律规范,在对任何一个法律事实进行最终的正确的法律评价时必然运用到演绎推理,因为演绎推理是一种必然推理,即从真前提能够必然地推出真结论的推理,法律必须正确适用,而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必然要归结在演绎推理上,因为只有演绎推理才能保证结果的正确性,而其他的推理方法都

具有或然性,只能作为演绎推理的辅助方法,故为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最终都要依靠演绎推理。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大小前提不相称,也就是事实与规范存在紧张关系,这就需要去构建大小前提,建构意味着使实事一般化,将个案向规范提升,将规范具体化,使规范向个案下延,并在两者之间来回审视,螺旋上升,最终使事实的小前提满足规范的大前提,从而得出正确的法律判断。法律应用中演绎推理的核心问题是大小前提的建构,在大小前提有不确定的情况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确定大小前提,在建构大小前提中要运用到多种法律方法以保证大小前提得到正确确定,从而得以顺利实现推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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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法学总论 - 读书笔记

浅读《法学总论》

《法学总论》,又译名《法学阶梯》,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在盖由斯《法学阶梯》等著作的基础上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作为法学的入门读物,该书收录了历代罗马皇帝的诏令和经典学说,查士丁尼并赋予其以法律效力。它囊括了罗马法的相关基础制度和近乎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重要文献之一。

从最表面上的表现形式来看,作为罗马当时的法学教科书,《法学总论》不同于我们现在所熟悉的教材编写方式,而是以法条的形式将整本书的内容连结起来,以法条阐述罗马私法的相关原理与规则。其次,在每个基础原理的具体问题说明是,书中常用的一种逻辑结构,先将查帝之前罗马原有的一些规定加以阐明,然后再提出其不同的见解,并加以规定,如P14关于被释自由人等级的规定、P118关于信托遗给中特列贝里元老院决议与贝加斯元老院决议适用的规定等。

从内容上来看,整本书包括五部分的内容:序言、第一卷关于人法的制度、第二卷物与遗嘱的相关制度、第三卷无遗嘱继承以及债,第四卷是侵权与诉讼的有关规定。而我们通常将法学总论的主体内容分为三部分,即人法、物法与诉讼法。具体而言:

首先,关于人法。法学总论第一卷即为人法篇。但在规定人的制度之前,前两篇论述了法律对正义的追求,提出法律的基本原则,自然法、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关系。从第三篇开始,即开始阐述人的制度。查士丁尼将人这一主体进行了分类:

依据是否自由将其分为自由人与奴隶。罗马法将奴隶视为财产,

一切奴隶的地位没有任何差别。而自由人则又分为生来自由人与被释自由人。生来自由人是出生时候起就是自由的,只要胎儿的母亲一度是自由的,哪怕是在中间一段时期,那么胎儿就是生来自由人;被释自由人是从合法奴隶地位中释放出来的人,在规定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在任何时候释放奴隶,被释自由人享受同等的权利的同时也对释放奴隶进行了限制。

依据人受权力支配的主体的不同,分为受自己权力支配的人以及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受他人权力支配的人包括处于主人权力之下的人——奴隶,处于家长权之下的人,处于监护或保佐之下的人。家长权是罗马公民所特有的权利,处于家长权之下的可以是亲生子女,也可以是收养的人。监护是市民法中的概念,是为因保护年幼不能护卫自身的人而对自由人所行使的权威和权力,随后对监护制度中监护的类型、监护人的资格、监护人的权利以及监护关系的终止等均作了规定。保佐制度是为了保护未满25周岁的成熟的男性以及达到结婚年龄的女性、精神病患者和挥霍无度的人的权利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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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法学阶梯

Iustiniani institutiones

Const. Imperatoriam

Index librorum et titulorum

LIBER PRIMUS

De iustitia et iure

De iure naturali et gentium et civili

III. De iure personarum

IV. De ingenuis

V. De libertinis

VI. Qui ex quibus causis manumittere non possunt

VII. De lege Fufia Caninia sublata

VIII. De his qui sui vel alieni iuris sunt

IX. De patria potestate

X. De nuptiis

XI. De adoptionibus

XII. Quibus modis ius potestatis solvitur

XIII. De tutelis

XIV. Qui dari tutores testamento possunt

XV. De legitima adgnatorum tutela

XVI. De capitis minutione

XVII. De legitima patronorum tutela

XVIII. De legitima parentium tutela

XIX. De fiduciaria tutela

XX. De Atiliano tutore vel eo qui ex lege Iulia et Titia dabatur XXI. De auctoritate tutorum

XXII. Quibus modis tutela finitur

XXIII. De curatorib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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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在17-18世纪,因为西欧国家的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强大,封建制度已经成为他们发展的严重阻碍。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还未摆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1764 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他首先在致读者中写道:“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的契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说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的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约的产物。”“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既然每个人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这样,他就为自己的下面探讨划下了正当的领域,即这种探讨既是必要,又不违反上帝的意志。

以今天的划分来看,贝卡利亚是属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由于“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

受强烈印象”,贝卡利亚清楚地指出当时刑法的要害之处被看做是向封建裁判的宣战书。

他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作为标准。(5)刑罚的强度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应相对称。(6)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怎样,同样的罪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7)刑罚的目的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规训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而不是为了报复罪犯。(8)为达到预防的目的,应采用温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9)法律应当写得清晰明了,使每个人都能了解。(10)要使犯罪及时的受到惩罚。贝卡里亚阐述的最终结论是:要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它就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要的,是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适应的、并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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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心中常存责任感》读后感

《心中常存责任感》读后感

或许大家都是有责任的工作:准时上班、按时下班、不迟到早退,仅此而已。这其实是最基本的,是用1%的热情做100%的事。而把责任转化为责任感实际上就是习惯,观念决定行为,行为形成习惯,而习惯左右着我们的成败的责任感,应该做到为一分希望付十分汗水。

责任感需要努力来支持。懒散敷衍做事就会不诚实、认真,经常找些借口,投机取巧,不努力工作,从而做出粗劣的事情,总认为只给公司带来一点点损失。然而最终失败的还是自己,这是在消磨自己的时间和青春,一个双手插在口袋里的人,永远爬不上成功的阶梯。世界上能登上金字塔顶的只有两种生物,一种是鹰,一种是蜗牛,资历平庸的蜗牛能上塔顶离不开努力二字。只有把努力赋予责任感,这样的努力才是有意义的,而且是需要积累的,机会大多是留给那些有准备的人,而有准备的人则是心存责任感的人。

责任感还需要自始至终。敬业、勤奋的乔治,用了一生的努力为别人盖出了那么多华亭豪宅,因为没有把责任感坚持到工作结束,从而盖出了一套属于他自已的粗制滥造的房子。美国最著名的汽车推销员乔吉拉德,就是坚持不懈而最终成功。坚持必然会有结果,但只有耐心的人才可能得到这个秘诀。想要做一件事,不具备永不放弃的态度是不行的。要怀有持之以恒的责任感去工作,不做文中的乔治,做坚持到底的自己。

责任感也需要从小事和细节做起。细节决定成败,比别人多做一

点才能为企业留住忠诚的客户,才有可能被赋于更多的使命,才有资格获得更大的荣誉。卓越来源于比别人多做一点、做细一点、更迅速主动一点,永远别说已经做得够好了,因为只有更好没有最好。有所付出,才有所得,付出的是为别人多考虑一点,得到的是别人对自己的信任,做为一名员工要时常怀着一颗感恩的心去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具有责任感、团队精神。

不管怎样,最终是要把责任感培养成习惯。无论哪个行业,书店营业员、公交车司机,医生、律师等等,都需要责任感来维系,有责任感的企业,下面都是忠诚的员工; 忠诚的员工则都是有责任感的人 ; 有责任感的人则会在责任召唤的时候,随时为责任放弃,而且放弃得不是很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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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论犯罪与刑罚》读后感

在17-18世纪,因为西欧国家的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强大,封建制度已经成为他们发展的严重阻碍。恣意、狂暴和残酷的刑罚使还未摆脱愚昧状态的人们饱受野蛮而又残忍的封建专制折磨之苦。1764 年,欧洲惊呆了,一系列振聋发聩的批判和一系列鼓舞人心的刑法原则竟然完美的浓缩在一本六万字的、题为《论犯罪与刑罚》的小书之中,这本书的作者是一位26岁的意大利青年,名字叫萨雷·贝卡里亚。

他首先在致读者中写道:“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的契约,这三者是产生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神明启迪和自然法则——尽管这二者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早已被虚伪的宗教和无数随意的善恶概念说亵渎了,因此,看来需要单独的研究根据共同需要及功利加以表述或设想的纯人类协约的产物。”“神学家的任务是根据行为内在的善或恶来确定行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界限。公法学家的任务是确定政治上的正义与非正义的关系,即行为对社会的利弊关系。既然每个人看到纯粹的政治美德会屈从于上帝颁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上述对象就绝不可能相互妨害。”这样,他就为自己的下面探讨划下了正当的领域,即这种探讨既是必要,又不违反上帝的意志。

以今天的划分来看,贝卡利亚是属于刑事古典学派的。由于“平庸的头脑不习惯于分析事物,而习惯于根据传统而不是根据考察来接

受强烈印象”,贝卡利亚清楚地指出当时刑法的要害之处被看做是向封建裁判的宣战书。

他把社会契约的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认为:人们为了享受自由才割让出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人们割让出的自由的总和,组成国家最高权力。这种权力包括刑罚权,并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基于这种理论,贝卡里亚主张:(1)只有法律才能规定刑罚。颁布法律的权力只属于立法者,即属于根据社会契约联合起来的整个社会的代表。(2)法官的职权只是按照法律进行审判,不得对法律进行解释。(3)只有法律规定禁止的行为才能称作犯罪,并应规定出从最轻到最重的罪行阶梯。(4)衡量犯罪轻重的唯一标准就是社会遭受到的危害程度,而不能以犯罪人的意图、被害人的身份、罪孽的轻重作为标准。(5)刑罚的强度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应相对称。(6)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怎样,同样的罪应当受到同样的刑罚。(7)刑罚的目的是阻止罪犯再重新侵犯公民,并规训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而不是为了报复罪犯。(8)为达到预防的目的,应采用温和的,然而是不可避免的刑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的必然性因果联系。(9)法律应当写得清晰明了,使每个人都能了解。(10)要使犯罪及时的受到惩罚。贝卡里亚阐述的最终结论是:要使刑罚不成为一个人或许多人对个别公民的暴力行为,它就应当是公开的、及时的、必要的,是在该种情况下可能判处的刑罚中最轻的、同所犯的罪相适应的、并在法律中有明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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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清风正气贯古今读后感 李恒良

《清风正气贯古今》读后感

杞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李恒良

近几日我有幸拜读了《清风正气贯古今》这本书,深刻被大禹治水时三过其门而不入的忘我精神、包公文化、焦裕禄这样的党和人民的好干部、好榜样打动。读过这本书后正如开封市委常委、纪委书记阎红心在序言中所希望的那样:廉政文化以廉为魂,以文为翼,以文化特有的吸引力、渗透力和感染力,净化人的内以灵魂,使人在获得知识、陶冶情操的过程中,不知不觉地受到廉政教育。

古往今来,凡为官执政留名于后世者,无不与“清廉”二字有着莫大的联系。清廉是评价一个官员是否合格的重要准则,也是一个官员品德高低的重要表现。有的官员能力超群、才华横溢却贪婪无度、欲壑难填,这样的人即使有通天本领,也会因贪欲遮蔽双眼、迷惑心智。只有那些秉公执法、两袖清风的官员才会得民心、顺民意、流芳百世,名垂千古。 读完这本书,对比自身实际工作,我更加深刻理解了廉洁勤政的深刻含义,对工作和生活也有了更深的感悟。总结书中历代廉政官员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敬业奉献、赤胆忠心。从先古时期的大禹治水到近在昨日的焦裕禄治理风沙,大禹治水三过家门而不入,焦裕禄植树防沙至死方休。正是这种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和强烈的 1

使命感促使他们成为一代首领和新时期干部楷模。在工作岗位上,敬业精神是不可或缺的。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浑浑噩噩过日子的人是干不好工作的,更谈不上为国家和人民做出贡献。而敬业奉献精神源自领导干部自身责任意识的养成和对本职工作的热爱,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自身责任意识的养成。如果一个人仅凭对工作的热爱去干工作,可能会干好一两项工作。但是凭借自身高度的责任意识去干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干一行,爱一行”,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是领导干部应必备的两项重要品质。

二、智慧超群、工作有方。“为官一任,造福一方”是为官者的基本责任。作为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具备胜任自身工作的能力和才干。特别是身居领导职位的同志,更要增强自身多方面综合能力。这些能力不仅包括基础业务工作能力,还包括统筹管理、协调组织等多方面综合能力。虽说选拔干部以德为先,但是选拔干部并不是选拔社会道德模范。在品德高尚的基础上要具备相应职位的才干,只有德才兼备的干部才能做到身居其位,善谋其职,能谋其职。在历史上留名的文臣武将,大都是善谋略和能够灵活运用战略战术的,而其中的智慧上升到一定高度又是殊途同归的。因此,领导干部要多读书、多学习,多实践,在学习中提高理论水平,将理论知识在实践中检验,切实提高自身综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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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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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在大一的这个暑假读了《论法的精神》,当时就被孟德斯鸠的才华所吸引,作为一名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我从未想到,法律不仅跟政体和领导者有关,也和地理、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都有关系,而这些关系也就是法的精神。虽然自己依然有很多不懂的地方,但愿意去谈一下自己的感受。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探寻和阐释法的精神为中心内容,又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是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其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法的精神定义的探讨。孟德斯鸠把近代思想中的理性主义精神运用到法律的研究中,探讨了法的精神。“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认为:法律与地理、气候、土壤、政治、宗教、风俗、贸易、习惯、商业等都有关系,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了所谓的“法的精神”。在这个意义上说,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上帝的法,兽类有兽类的法,人类有人类的法,世界万物都遵循一定的法。

二是对政体、政治自由和分权问题的探讨,并且提出了著名的“三权分立”学说。孟德斯鸠把政体分成了共和、民主和专制三种,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孟德斯鸠最反对的是专制政体,最欣赏共和政体。因为在他看来,评价政体好坏的标准是“有无法治”,不管是一人之治的君主国,还是众人之治的共和国,只要是建立在法治与自由的基础上,权力能够在法的统治下相互制约、均衡运行,就是良好的政体。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进一步发展了十八世纪英国哲学家、思想家洛克提出的三权划分的理论。他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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