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西窗法雨读后感

读《西窗法雨》

---探根究源的看法律

听师兄推荐《西窗法雨》,说此刘同学的这本书乃“探究法律精神的经典入门之作”,遂借得一本,待看时,果真如序言所言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意思,法律精神与只言片语中得其精髓,与点点滴滴之间掀起波澜。

从其分散的众篇章中发现《法律的最终效力》一文,看罢若有所思。

一般来说,人们习惯于把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则当作法律,因此我们总是把国家权力、法院联系起来。从初中起政治老师就教育我们会“军队、警察、法院是国家的暴力机器”,当时听了就觉得心里很是不愉快:奈何代表着公平和正义的法院与“暴力机构”是挂扣的呢?那我们生活遵循的规则不都是被强制的吗…

本书就这个问题进行了思考:为什么法律具有效力? 为什么立法机关颁布制定的这个规则就具有法律效力? 很多人的看法可能是:法律就是由国家暴力机器保护的规律,你不服从它,它就会镇压你。

先不说这个想法是不是正确的。

本书列举了西方的一些思维,他们认为法律的最终效率来源于社会本身,而不是源自国家的暴力。 为什么这样说?因为“当社会上大多数人承认或接受的行为本身就反映了一种规则的活动。”

那么国家暴力的作用,其实只是保护这些“被社会上大多数人承认或接受的行为”,因此像美国南北战争以前的黑奴法律、希特勒颁布的纳粹种族灭绝法律、我国清朝末代颁布镇压老百姓的法律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恶法非法”就是说这种情况吧。

从西方人的逻辑看:法律的最终效力既来源于社会规则,而又规范着社会规则。他们希望给遵守法律的行为一个道德上的合理解释,同时也希望法律本身能成为真正的公平与正义。然而事实上社会规则往往存在着不同的争论:比如说 堕胎应否合法?

在我们的国家里堕胎是被接受的,并且主动堕胎者大约也没有西方人那么紧张的担心人权组织来找麻烦,然而在很多西方人眼里堕胎是不道德的,它是一种扼杀他人生命的方式,因此难以为社会的部分人所接受。君不见每届美国总统大选时,每个竞选人对公众公布其政见时都不离:就业、堕胎和同性恋这几个话题。 然而不堕胎者也有他们的说法,例如斯蒂芬写的《魔鬼经济学》有提到:正是堕胎导致了美国90年代犯罪率的大幅度下降。先不判断这个命题的真伪,但是如果选择堕胎的家庭是没有能力抚养孩子的,如果强迫他们生下来,最终孩子可能由于教育、医疗不足等问题而走上歧路,确实会成为社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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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读《西窗法雨》有感

读《西窗法雨》有感

通过老师的推荐,我结识了《西窗法雨》。仅仅是书名,就透露出宁静深邃的味道。书名并不难理解,作者刘星正是透过西方世界的这扇窗户,将那些关于法的故事、道理向我们娓娓道来。正如序言所说,这些雨点并不大,却潜入读者的心房,渗进心里去。

作者的文字也如书名一样,是沉稳宁静的,如平静的湖面,然而书中的内容、作者的思考却如石子砸入心湖,引起阵阵涟漪许久不能平复。读着读着,我就被带入那法的世界,吸收作者所表达的,思考作者所思考的。

我一直困惑于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仅仅由很少一部分人制定的法律能赋予公民权利,并且公民还要必须遵守。在我看来,法律是无法做到面面俱到的,因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判别标准,且有时,法律会与道德与传统的文化价值观冲突。那为什么我们要守法而非遵循某些道德或者价值观呢?刘星的文章给了我启发。他在一篇中提到“秩序”,法律就是庞大复杂的社会体系的秩序。秩序是一切的根本,没有秩序,那么一切便无从谈起。我很喜欢那篇短文的题目《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需要》。诚然,各人有各人的价值判断与价值选择,法律仲裁,结局必然是一方得一方失。法律所能保证的就是最广大人民所需要的。同时,作者也强调,法律并非无敌的,我们还要重视那些先于法律的权力——自然权力。法律说白了,是为人服务的。

在《法律内外的平等》一文中,作者提到,西方国家经常出现总统、国家首脑深陷法网的事件,这引起了我的思考。陈水扁的贪腐问题闹得沸沸扬扬,他顶着前总统的头衔却仍被收监。司法并未因为他是前总统就网开一面,反而是坚决地一查到底,暴露出更多的弊案。不论台湾政局多么的“乱”,在这件事的处理上,是受肯定的。再看看大陆,法律地执行力就大大不如,很多时候,法律在一些人面前就是一纸空文,他们根本不把法律看在眼里,更有甚者的是,执法人员犯法乱法。我只能盼望着有一天,那些“万岁爷”们也被包含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中。

这本书中的许多问题或者想法是我从来没有接触过的,如“公法私法之分”、 、“善良违法”“平等工作法案其实暗中剥夺了大多数女性的权力”等等。说道男女平等问题,西方社会的这种现象中国同样具备。我曾作为学生使者在美国交流一年,我生活学习的地方在乡村,是个很小的地方。我发现那里的女性很多都不工作,其余的女性工作者也都从事十分简单的工作,如超市收银员、美甲人员、女服务生等等。这种状况的出现首先是因为没有那么多高脑力的白领岗位,其次是她们也不愿意花大量时间在工作上,似乎只要能养家糊口就行。这样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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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西窗法雨》读后感

《西窗法雨》读后感

想起刚进大一学习法理学的第一堂课时,通过老师的推荐我结 识了《西窗法雨》这本书 ,仅仅是书名就透露着宁静而深邃的味道,浅显易懂的书名。此时读完这本书我对法律有了新的认识 和理解。作者刘星透过西方世界这扇窗,向我们讲述了关于法的故事、道理。开的是“西窗”,下的是““小, 作者本书的文字犹如书名一样,沉稳而又宁静,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之意。可那“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读着读着,我就被带入了那法的世界,他讲着西方的法律,却又像是在讲“雨”也小。一纸千于字,挺低调的。中国的现状,让人时时思考中国的问题。作者是研究西方法理学的学者,对法律问题,他不仅讨论法律的制定,而且讨论为什么、凭什么制定这些法律。小故事,告诉我们大道理。这些是我对此书的总体感悟。下面来谈谈 《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一文中提到法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法治、我比较

喜欢的几个章节吧。

人治和无为而治。文中所提到的乔治案就体现了法律的缺陷和人的智慧。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未意识到,它的优点也正是它的缺点。而这种稳定性和确定性是不能朝令夕改的。这样导致一些特殊情况和未曾遇见过的情形,无法随机应变和灵活处断。在乔治案中律师帕克用自己的智慧随机应变,灵活处断。在我们看来帕克律师这种行为是在钻法律空子,而现如今的法律中有多少律师不是在钻法律的空子。其实,法律的这种这种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现在每个国家都选择法治而不是人治,因为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历史证明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法治优于人治。 《西窗法雨》此书中的一文《死刑的存废》使我颇有感触,这一问题是现在讨论的最激烈的,对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众说纷纭,就像墙头草随风倒,不管是支持存废,还是不支持存废两方都有道理。而我读了《西窗法雨》后我坚定的站在废除死刑这一立场。在我们中国人的观念里,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事,他们认为这是恶有恶报,这很公平。其实,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犯罪,而不是在于杀掉罪犯,罪犯是有可能从新做人的,死刑只能助长人性的残忍。我们认为杀人者是可恶的,那么杀死杀人者的人又该怎样定位?坏人杀了好人,好人又杀了坏人,这岂不是“人杀人”的恶性循环?这不冲淡了人道主义的思想感情?可见死刑并未起到制止杀人行为的作用。从发展趋势上看,虽然有的国家废除了死刑,有的国家废除了又恢复,而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了。就中国国情而言,中国死刑是不能废除,这是对待杀人犯的最好方法。如果要防止杀人行为的出现。就因具有人道主义理念。死刑只是众多刑法中的一种,而刑法的本质,是要引起罪犯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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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西窗法雨,读后感

《 西窗法雨》读后感

进入大学,在老师的推荐下看了一本有关于法律的书——刘星教授的《西窗法雨》。这本书内容短小精悍,有理有据,引人深思。这便是《西窗法雨》留给我的印象。

不得不佩服,刘星老师的确是个不可多得的写手,他巧妙地将枯燥的法律与文学融为一体,以活泼细腻的笔触将一份可口的法学大餐呈现在人们面前。他很懂得把握文章的长度,深入浅出,让人不会有饱胀感而又意犹未尽;他的文章内容丰富充实,正是验证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这一句话,实在是言简意赅;他的写作手法极为巧妙,往往从趣事趣案下手,如药引般引导读者进入他要论述的主题,继而叙述法学原理,领你进入法学世界。

正如序者程文超所言,这开的是“西窗”,下的是“法雨”,颇有“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之意。可这“雨”不仅潜入了“夜”,也潜入了“心”。没有长篇大论,也没有强词夺理,更没有干燥乏味,可是刘星却着实让人佩服一番。正是他的寓法于理,循循善诱,深刻见解以及幽默风趣的语言才使这西窗的法雨更加引人入胜

对于《西窗法雨》,黄树森先生评价道:我愿将全书归纳为:一袭纵横捭阖下的法趣谈,一阖学养驳杂下的法议论,一掬情感积淀下的法情结。灵动,缜密,成熟,读之,感到一种法理精神的欢愉洗礼,一种法理智慧的痛快淋浴,这则评价是我在读过《西窗法雨》后看到的,觉得实在是贴切。我相信读过《西窗法雨》的人都不会否认,读《西窗法雨》让人有一种如沐春风,很舒适的感觉。

读了这本书后,让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苏格拉底的慎重》这一章,这里面主要讲述了这么一个故事,苏格拉底是一位哲学家,他很喜欢用辩证法将那些自以为学富五车的人博得哑口无言。正是因为这个原因,他得罪了很多自以为是的“智者”。于是这些智者便利用雅典荒诞不经的法律,控告苏格拉底传授对诸神不敬的学问,腐化及误导青年,并且还真的把他送进了监狱。在狱中,他被判饮毒而死。临行前,他的学生克立来看他,跟他说雅典的法律不公正,要帮他越狱,但是苏格拉底拒绝他这个要求,他认为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即使知道法律是不公正的,但是也必须要去遵守,因为这是一个公民的责任。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西方人对法律的信仰由来已久,他们相信法律的权威,任何人都不会随便破坏法律的尊严,即使他们知道有时法律是不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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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西窗法雨读后感

读《西窗法雨》有感

想起大一进校学习法理学课程是时,老师就推荐过这本书,两年后重读一番,有的不仅仅是对有趣故事的回味,更多的是对法律的重新认识。

一、法律本身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事实上,其中所指的平等仅指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却忽视了法律内容上的平等。法律内容上的平等涉及的便是立法上的平等。从刘星老师的理论中,我深知法律内容上的平等对法律适用平等的极大促进作用。但是,在我国,法律是统治者治理国家的产物。主体上的特殊性决定着我国立法上的平等 难以实现,因此法律内容上的平等或许只能成为一种理想状态。但是,学习法律的我们仍要把这个作为我们的终极目标,因为毕竟那是真正的法律所应具备的特质。

二、法律适用

虽然目前无法实现法律内容上的平等,但我们可以使法律在适用上尽显公平来弥补。书中如此阐述:法律的目的在于公正,而不在于法律本身,因此,当法律不能实现公正时,公正本身便是超越法律的判决依据。这便是西方国家的司法观念。作者在书中通过列举西方国家的一些著名或普通的案例,引出了西方国家适用法律时“适时保护少数人的权利”、“以事情的自然发生为依据 ”、“发掘隐含的法律规则”等法律适用原则。

我国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维护少数人的权利”很明显与之相背离。作者通过阐述西方国家在法律上认可同性恋这一案例,传达了西方人的一个观念:法律不仅要关心大多数,而且要关心少数人,因为法律是跟所有人有关的,少数人的权利同样是一种应予承认的权利。这个观念是我们需要学习和实践的。我们应该反思,我们总是拿着权力的指挥棒喊着为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什么总是有人连最低的利益保障都没有呢?

生活中有些道理用法律是解释不清楚的,当这些事情要到法庭上做个了断,那法官免不了要头疼了。西方文化中的“法律应当尊重自然而然、理所应当的事情”就很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在我看来,这便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合理有效运用。法律能灵活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才是真正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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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西窗法雨读后感

来源于自然的法律原则

——《西窗法雨》读后感

法律是一个宽泛而严谨的概念,也是一个复杂而精确的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愈加迫切的需要增强法制观念,《西窗法雨》则给我们播撒了法制的甘霖。之所以甘甜,是因为它通俗易懂、亲切真实。

通读全书,给我留下最深的印象不是贯穿每一篇文章的案例和有理有据的分析,而是从中流露出来的自然思想。从一定意义上说,法律来源于自然,从自然与普遍生活中提炼和规定适当的规则是法律发展的必然过程。

从《“上下关系”还是“契约关系”》一文开始,到《少数人的权利》,自然的特征已经逐渐表露出来。显现出来的便是普遍的人权,“当大多数人的权利不足以成为否定个人行为的充分理由,个人就具有了权利。”重点是“少数人的权利”,换一种方式理解则是每个人的权利。而到了《俄勒冈州女工的胜利》一文中,法官的判决则已经明显表露出对女工的同情,这种本不应该出现在法庭上的个人情感之所以可以影响案件的结果,是因为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法治的严谨性使人们倾向于法制,但人制也是不可避免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法律的自然特性,对自然的、符合常情的事情予以认可,这也是对法律自身呆滞不够灵活的特点的一种补充吧。

《死刑的存废》一文中有一句话令我感触很深。“国家是经人们的赞同建立起来的,个人不可能将生命权交于国家处置??”这句话

隐隐表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法制不足以解决的问题,要由人治来解决。而人治的过程中,人可以刻意的避免个人感情的干预,却不能避免自然正义的裁决。

在《正义的“自然性质”》一文中,对判决结果的阐述是这样的,“即使是一个未成年人,就某种商品支付了费用并消费和使用了这种商品,他便无权以任何理由要回费用,否则就彻底违背了自然正义。”人们不能证明某些公平正义是否正确,但通过实践发现它们是必须接受的,这便是自然正义。法官曼厄姆说:“自然而然的事情必须要求法律的尊重,从中必然可以推出法律的理由。”自然正义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得到公共认可的先决条件之一,就是对自然正义实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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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读《西窗法雨》有感

读《西窗法雨》有感 全书以亲切家常、平和幽默的手法漫谈西方法律文化,对似乎是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着痕迹地调动着读者的思维,去思考中国的问题。可谓深入浅出。下面是我对这本书的几点体会。

价值判断这东西,有时就是见仁见智。所以有些西方人相信,必须慎重对待自己认为不好的法律。把自己的标准强加于人,便容易导致没有理性没有秩序而只有暴力。书中谈了苏格拉底没有逃狱的故事,我们一般人肯定认为他太迂腐了,不知变通。但作者由此深入到一个更高的层次,那就是要维护法律的威严。法律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甚至说法律有很多缺陷。法律在保证了一大批人利益的同时,也损害了其他小部分人的利益。不能因为自己是利益损害者,就去逃避法律的判决,不然社会秩序的稳定又怎能保证呢?但这一切成立的前提必须是,最终的判决是依法合法的,哪怕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存在缺陷。

其实,法律的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而最后选择法治,仅仅觉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为,人的自觉自律是不恒常的。对比中西方治理社会方法的不同,我们可以把它归咎于对于人性善恶理解的不同。西方社会认为人性本恶,所以他们推崇法治。从《圣经》中夏娃在蛇的诱惑下偷吃了禁果,可以看出西方人认为人一出生就存在各种恶念、欲望。我不认为人没了欲

求是好事,但这一切必须有个界限。那么谁来限定这个界限呢?很明显,西方认为是法律。至于东方,人性本善的观点大行于道。《三字经》开篇就是“人之初,性本善”,这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人过度推崇了教化的力量,淡化了法律的作用。所以中国的法治要么不完善,要么人治的影子挥之不去。

从近代以来,西方就已经成为一个“全法治”的社会,从原书中赖特出版回忆录事件可以看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同样得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得享有特权。但这对于中国来说,似乎还停留在纸面上。历史上的中国就是个“半法治”的社会,统治者不受法律的约束,人治高于法治。中国古代的平民为什么那么渴盼所属的统治者是个“青天大老爷”?因为比起法律的权威,他们更相信统治者的权威。官员正,则法律正。官员恶,那么法律也就成了统治者为恶的帮凶。但中国的历史上,青天大老爷又能有多少呢?这不得不说是个悲哀。那么到了现代,中国就是个“全法治”的社会了么?显然不是。君不见民怨哀声一片片,官员吃喝卡拿带。君不见落网尽是小老鼠,老虎稳坐钓鱼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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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西窗法雨读后感

法治世界的红与黑

——《西窗法雨》读书笔记

已经是第三遍读刘星老师的《西窗法雨》了。

翻开这本书,里面讲的故事,对于已经学习了6年法律的我,已是毫无陌生感可言。第一篇是讲苏格拉底宁死而保卫雅典法律尊严的故事;第二篇是讲安提戈涅中自然法大于国法的故事;??总之,都已经很熟悉了。书中阐述的道理,也并不是深不可测,而只是给大家一些法的观念。 但正是这些观念,让我们这些人成为了“法律人”。

“法律人”这个称谓,现在可能并不一定招人喜欢。法学专业的毕业生,可能也不太容易找到工作。但法律人整天嘴里念叨的“公平”、“正义”、“权利”,却是这个社会不可缺少的。我这一代的法律人,学习西方法律观念、法治观念、民主观念,要远比专业本身多,这也是我们这些人的特点。

小时候,老师总是说,好像是个著名科学家说的,把老师教会你的东西都忘掉,剩下的就是你学会的。的确,现在我们都能讲上一两个西方法律史上的故事,从故事中说出一些道理。而这些故事所折射出的道理,恰恰是我们真正学会的。

粗读《西窗法雨》这本书后,你会发现作者信手拈来的法律现象材料进行点拨评说,说的是西方法律文化现象,却时时启蒙着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人最伟大的不是教会别人什么,而是要别人学会自省。作者虽然没有专门写一篇关于“道德与法律”的文章,但却在很多其他的文章中流露出作者关于“道德”与“法律”的看法。本文即是以此为切入点,整理分析作者的观点,再附之以自己浅陋的看法。

众所周知,在现在的主流观点中,区分“法律”与“道德”的一个重要标准,便是“强制性”。诚如康德所认为的,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在于前者约束内心,后者约束外在行为;前者只具有说服力,而后者具有一种物质的强制力。而作者在“法律就是‘强制’?”一文中,通过亨利·拜尔的案例质疑了法律的强制性标准。他认为,如果法律的特质在于强制,则难以使其有别于强盗的命令。为此,他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法律不是自上而下的,而是自下而上的;它的基础主要在于人们的主动接受,而不是被迫服从。这种观点在“法律中的大众准则”一篇中也有所体现。在这篇文章中,作者认为,法律规定中免不了有许多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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