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论法律经典语录
人们之有正义与自由应该完全归功于法律。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
事实上,法律永远有利于占有者,而不利于一无所。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
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组合所形成的公法的人格,以前称为域邦,现在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当它消极时,它的成员称为国家,当它积极时,就称为主权者,就它与其同类相比较而言,则称为权力。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
法律既然只不过是公意的宣告,所以很显然在立法权上,人民是不能被代表的;但是在行政权上,则人民是可以并且应该被代表的,因为行政权力不外是根据法律使用力量而已。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
公民可以赏以荣誉,但无论如何不能赏以特权,因为当任何人能认为不遵守法律是好事时,这个国家就临近灭亡了。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
法律的全部力量只是靠平平常常的人来维持,这些法律既无力反对富人的宝藏,也无力反对的赤贫。
——《卢梭的社会政治哲学》
立法权力是属于人民的,而且只能是属于人民的。
──《社会契约论》
法律的条件对人人都是同等,因此就既没有主人,也没有奴隶。
——《社会契约论》
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
——《社会契约论》
社会公约,我们就赋予了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现在就需要由立法来赋予它以行动和意志了。
——《社会契约论》
当正直的人对一切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却没有人对他遵守时,正义的法则就只不过造成了坏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罢了。因此,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并使正义能符合于它的目的。
——《社会契约论》
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我的意思是指法律只考虑臣民的共同体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
—&mdash,词语大全;《社会契约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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