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品冒充药品稽查要点
一、 相关法规文件
1. 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公告20xx年第69号 20xx.11.5)
为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经国务院同意,卫生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xx〕342号),决定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通过开展集中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使非药品冒充药品产品泛滥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受到严厉打击,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净化,药品经营秩序进一步规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属于此次整治的范围。
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负责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上述产品一律予以暂停销售并按照职责归属依法查处:
(一)对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或标示虚假、无效批准文号的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假药依法查处;
(二)对标示为消毒产品冒充药品的,一律交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标示为食品冒充药品的,一律交由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四)对标示为保健食品、化妆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统一处理;
(五)对标示为保健用品冒充药品的,一律由该产品审批部门处理;
(六)对涉及违法宣传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广告法》、保健食品广告有关管理规定,一律由各相关部门依法查处,由发证部门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七)对涉嫌犯罪情形的,一律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2. 《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卫监督发〔20xx〕208号)
自20xx年x月x日起,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将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黏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纳入消毒产品进行受理、审批和监管; 20xx年x月x日起,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黏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不得再以消毒产品的名义销售,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识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许可证明编号。对标注“卫消证字”或“卫消字”的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产品,要采取责令停止销售等行政控制措施,向当地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通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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