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学习人民警察法

学习主题:学习宣传贯彻人民警察法

学习内容:

人民警察法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需要,在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职责的同时,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权限作了许多重要的规定。各级公安机关要针对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公安工作面临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正确理解人民警察法有关人民警察职责和权限的规定,用法律武器武装自己的头脑。

要始终高举宪法和法律的旗帜,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认真做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工作,密切掌握敌社情动态,把各种不安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要依法加强对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的管理。为保证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安全,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应当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强制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情况实行现场管制,并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要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要继续加强对各种违法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对各种违法犯罪分子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依法执行拘留、

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要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坚决制止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盘问、检查,要严格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执行,严禁刑讯逼供。 要进一步加大各项治安管理的力度,要在管严、管住上下功夫。要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消防监督和交通管理,避免重大特大火灾、交通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物品的管理,减少社会。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除社会丑恶现象的行动,净化社会环境。要加强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要全面正确理解人民警察法关于“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履行职责”的规定,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履行和行使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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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警察学学习心得体会

在经历了一个学期的学习之后,我对张老师所教的《警察学》也有了新的认识。《警察学》对我们警察院校来说是一门必修的课程,对我们更加深刻的认识人民警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是一门很实用的工具。在这一个学期的学习中,有很多感想,也有很多收获。下面谈谈我对人民警察的认识。

(一)人民警察的概念

人民警察是指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主义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在警察机关中,依法代表社会主义国家行使警察职权,履行警察职责的国家公职人员。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与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二)人民警察特征

1、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警察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警察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过程中,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的重要任务。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意志的维护者和执行者。

2、人民警察拥有武装斗争的手段。武装性是警察重要特征之一。人民警察的职权与职责,决定了警察人员同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秩序的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必然。因此客观上导致发生暴力

冲突也是必然的。这种具有暴力性质冲突的对抗性,就需要警察人员除了应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严密的组织纪律外,还必须要具备拥有武装斗争的手段。在交通、通讯、警械、武器等物质装备上具有一定的保障。形成既能快速反应,又能抗击和镇压一切暴力行为的战斗组织。

3、人民警察是实现社会治安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力量。人民警察机关是家行政机关,人民警察在打击和制裁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还承担着社会治安行政管理职能,承担着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的重要职责。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警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行政处罚。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是国家实现管理、统治阶级维护本阶级利益的重要保证。在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管理活动中,人民警察是实现治安管理活动的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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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学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条令的心得体会

按照分局党委的统一部署,我和同事们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受益匪浅。

纪律是什么?从一定意义上讲,纪律就是党风,纪律就是效率,纪律就是战斗力;没有好的纪律,就没有好的党风,没有好的纪律,就没有好的效率,没有好的纪律,就没有强的战斗力。 我们看一个警察,从纪律上就能反应出他的战斗力,反应出他的工作质量、效率。如何遵守《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我认为就要从以下几点做起:

一是依据条令,老老实实抓落实。条令既是多年警察队伍经验的结晶,也是新时期警察的法规,从哪个角度讲,都要老老实实去抓,不折不扣去落实,在这方面没必要出新招、搞花拳秀腿。纪律条令解决的是什么?解决的是一种养成、一种习惯、一种作风、是一种战斗力!所以通过抓人民警察条令的落实,建立正规的战备、训练、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在落实这些秩序的过程中,培养起人民警察良好的警容风纪和严明的组织纪律观念、以及高度的政治敏锐性。这样,警察部队才会真正像一支部队。任何离开条令另搞一套,或抓工作不讲制度章法,都是不可取的,都不会收到好的效果,在这方面没任何捷径可走。

二是重在平时,持之以恒抓点滴。抓警察的作风建设,仅仅停留在抓一阵上不行,更不能只动嘴不动手。要坚持年年抓、月月抓、天天抓、时时抓,它是时间的修炼,是警察之行为方方面面的修炼,因此,要时时刻刻落实到每一个警察的行为举止上,落实到警察队伍的每一天的工作中、落实到每一

个警察的24小时生活中,切忌时紧时松,时热时冷。老子曾说过:天下的大事要从细微的部分开始,天下的难事要从简易地方做起。警察的作风建设是带好队伍的大事,要做好这个大事,必须从警察的工作、学习、生活这些细微的事上抓起;警察队伍建设的难事,就是纪律作风建设,要把难事做好,就要从各种环境、各种场合下规范警察的一切行为举止入手。通过持之以恒,长抓不懈,使警察在潜移默化中形成良好的警姿,过硬作风,有了这样的素质,还有什么骨头啃不动的,还有什么任务不能完成的,还有什么困难能够吓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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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文章审核中

文章审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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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人民警察心得

第一篇:

“民之所思,我之所忧,民之所忧,我之所行”。作为一个有知识、有理想、有抱负的热血青年,能把自己的毕生精力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警察事业中来,我觉得无比荣耀。

雷锋说:“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为民入警我们就要把自己有限的生命投入到为人民服务的无限的事业当中去,心中时刻想着人民的疾苦。

为民从警,要树立崇高理想和坚定的信念。“古之成大事者,不惟有超士之才,亦有坚忍不拔之志。”在前进的道路上到处是坎坷,布满荆棘,我们要树立崇高的理想和坚定的信念,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要有具有战胜一切的勇气和坚忍不拔的意志。要沉得住气,静得下心,要坚持下去。为了人民能安居乐业,国家能繁荣昌盛,我们更要有“d

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奉献精神。

为民从警,要相信群众、尊重群众、依靠群众。人民是历史的主宰者,人民是社会进步的阶梯,没有人民,就没有社会的发展,没有人民,就没有国家的繁荣昌盛;因此,我们要尊重群众,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我们的社会才更加和谐美好。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得到人民的理解与支持,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建设我们的国家。

“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人民的安居乐业需要我们,民族的振兴需要我们,国家的强大需要我们。做为当代人民警察,我们要敢于肩负起时代赋予我们的重担期望。

为民做警,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和责任心,我们要把人民赋予的职责看得比泰山还重,无私无畏,亲历亲为,要把群众工作做深做细做实,要向群众广泛了解情况,养成艰苦奋斗的作风,勤政为民,做人民群众的“知心人”。

为民做警,要有刚正不阿、无私奉献的精神。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自之心。”;在情感面前,情为民所系;在利益面前,做到利为民所谋;在权利面前,权

为民所用,做到两袖清风,一尘不染;要强化公仆意识,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第一位。 “乐民所乐者,民亦乐其乐;忧民所忧者,民亦忧其忧。”为民从警没有豪言壮语,只有俯首勤为,不管何地,不论何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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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人民警察心得体会

人民警察心得体会

人民警察心得体会一:人民警察的心得体会

人民警察形象代表着国家、政府的形象,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树立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对维护党的领导,维护政治稳定,维护社会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公安机关一直在转变管理理念,强调树立新型的、更富人情味、值得信赖的警察公众形象,在加强队伍建设、改变警察形象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如执行“五条禁令”、开展“专项”教育等一系列活动,使警察的总体形象有了明显地变化,服务热情、工作规范、执法文明等形象,在人民群众中得到有效的树立。那么如何建立一支纪律严明执法严格本公安交警队伍,已经成为需要我们去认真思考认真实践的问题。下面,笔者结合目前开展的“四查”活动谈几点个人认识。

一、开展“四查”教育整顿活动的必要性

当前,交警队伍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任务非常艰巨,公安交警的责任十分重大。面临新形势、新挑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四查”教育整顿是改善公安交警队伍现状的必要手段,是提高公安交警队伍战斗力的重要举措,是完成好日益艰巨繁重的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任务的客观需要。因此,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这个时间组织开展“查思想查执法查纪律查作风”“四查”教育整顿活动是权宜之举,能够使全体民警准确把握形势,增强忧患意识,增强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使命感,克服盲目乐观和松懈思想,为交警队伍的健康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当前交警队伍的现状

当前在交警队伍中,个别领导干部和民警工作作风不实,宗旨意识不强,纪律涣散,引起群众不满;在路面执法中,罚款不给票、少开票,为违法车辆充当保护伞,参与入股分红,收取保护费,利用职权以权谋私,收取当事人好处,违规办理业务等在执法单位不同程度的存在;工作中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令案件仍很突出,个别民警理想信念动摇、政治变质,严重损害了交警形象和执法公信力,损害了警民关系。

交警工作点多线长面广,与社会阴暗面打交道较多,稍不留神就有可能发生问题,可以肯定地说,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和社会消极腐败现象对交警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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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监狱警察违法违纪处分学习心得

学习《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规定》的心得体会

近日本人系统地学习了监察部、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以后统称为《处分规定》),通过学习感到它是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和行政行为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也是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纪律建设最全面、最具体和最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通过学习是自己在工作作风、思想作风和纪律作风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对处分的颁布实施有一个比较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一、《处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严明警察纪律的需要。

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是党领导下的人民警察队伍,作为国家强制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严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人民警察法》。中央三部门根据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管理工作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颁布《规定》,更是从细处着眼、从实际出发,明确了我们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的特殊纪律要求,强调了监狱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违法、违纪的严重后果,为监狱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纪律化作出了制度上的硬性要求,确保了监狱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有规可依,强调了监狱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违规必纠。此举必将打造出一支更具执行力、战斗力的监狱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

二、《处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是保障警察和服刑人员权利的的需要。

《规定》在对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做出纪律要求的同时,也是在保障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合法人权。虽然罪犯和劳教人员因违法犯罪而失去了人身的自由,但他们的合法人权仍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对罪犯和劳教人员的法定职责时,一方面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必须保障罪犯和劳教人员的合法人权不受侵害,尊重罪犯和劳教人员的人格尊严。在监狱和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的监管过程中,保障人权尊重人格下的帮服工作,必将更有利于罪犯和劳教人员的改过自新,必将更有利于监所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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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体会 册亨县地税局 王保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于 20## 年6 月30 日由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 次会议通过。 将于201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该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 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有学者称,该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可并称为“行 政程序立法三部曲”。 我则认为:《行政处罚法》针对的是乱处罚现象; 《行政许可法》 针对的是乱审批现象;《行政复议法》是一种针对行政侵权行为的一 种“复议”法律救济。 而早在 1989 年颁行的《行政诉讼法》则是行 政机关外部的一种监督, 通过当事人就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 政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 实现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 督。 本人认为:现在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 法》、《行政强制法》使得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多足鼎立, 给人一种“繁 花似锦”的“朦胧美”,但从立法技术上讲, “要么子给么子”并不符 合立法体系的科学性。 “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是咱们国家立法的“通 病”。 该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 诉讼法》犹如“五子登科——“你方唱罢我登场”, 好不热闹,这种 “五子登科”与《三字经》中的“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 就“功德”相左了,确有“泛滥”之嫌。 本人还坚信: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这些贯有“行政某某法”的多部法律, 一定会象当年经济合 同法多法“纷呈”而在 1999 年归并到统一的《合同法》那样,变成 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1999 年之前,有《经济 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 我这样预言,不是没 有依据的。 我在 1985 年出版(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专著《技术合 同法实用手册》中谈及到了从立法统一的角度, 合同法作为一个完整 的部法体系,应当改变“三足鼎立”的局面, 一定要统一,一定会统 一。 果不其然,1999 年就统一了。 此其理由之一;其二,比如美国 就有《联邦行政程序法》; 其三,从程序法立法体系的高度讲,“民诉” 程序法、“刑诉”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三法鼎立”, 才是符合立 法规律的科学体例。 到时候,如陆游诗句所讲:“勿忘告乃翁”。 为了配合《行政强制法》的学习,本人利用今年“十一”长假, 进行了一番“恶补”,整理、摘抄了一些资料(天下文章一半抄,寻 章摘句老雕虫), 形成了这么一个《提纲》,用以作为我自己的学习心 得,向各位汇报,与大家交流。 我主要分以下三个大的方面向大家介绍:一是行政强制的基本 理论;二是我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现状简介; 三是《行政强制法》 的主要内容,这第三个大问题中, 分十个小问题讲。 一、行政强制的基本理论。 古人云:“??夫假物者必争,争而不已,必就其能断曲直者 而听命焉。故君长行政生焉。??”(唐·柳宗元《封建论》)。 毛泽 东主席曾告诫:“熟读唐人‘封建论’,莫将子厚返文王。 ” 强制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属性。 没有强制权,国家将无法维持秩 序,实现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目的。 国家通过立法,以国家强制力为 后盾要求全社会遵守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意志, 通过司法强制 实施有效的司法裁决以解决争端。 通过行政强制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 他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政 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以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 因为国家管理 大量的表现为行政管理。 所以,行政强制是国家强制权中的重要组成 部分。 现代行政强制是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结合 的产物。 据我国研究中、西方行政法学的泰斗王名扬教授介绍: 资本主 义之前的西方社会,政府被界定为“守夜人”, 其职能通常限于国防、 外交、治安、税收等领域。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 复杂, 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政府职能也扩大至管理社会经济秩 序,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保护环境与资源, 分配社会福利,直 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 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国家通过立法 形式规定行政强制制度。 例如:奥地利 1925 年制定了《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 德国 1953 年制定了《联邦行政执行法》;美国1946 年《联邦行政程序法》 第551 节从程序角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资料见王名扬的《行政法 教程》)。 (一)行政强制的主要特点 1、行政强制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徒法不能自行”。 2、行政强制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有力保障。 3、行政强制是维护公共秩序的有力手段。 4、行政强制是促进全社会遵守法律的有效方法。 (二)行政强制立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强制的原则。 要点:一是“法律优位”,其含义是下位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一切行政强制行为都必须与法律规范相一致;如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就与警察法不相匹配,司法部关于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可从事民事代 理的部门规章与民诉法,与立法法相悖等等。 二是“法律保护”,其 含义是有些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 如《立法法》第八条、第 九条:如对有关犯罪、刑罚, 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 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 2、比例原则。 行政强制的必要性、相称性、合理性、最小损失性。 3、效率与权利保障兼顾原则。 4、救济原则。 二、我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现状简介 (一)制度概述 1989 年颁行我国行政诉讼法之前,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定的具体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方式、名称有200 多种,没有可 诉性,没有法律救济途径,只能通过“信访”解决。 “信访”的兴旺 发达是“法治”倒退衰败的明显标志! 有人戏称:只有信访人员“失 业”了,律师业才可以正常发展。 1989 年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 权的”诉讼。 1999 年通过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 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或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994 年通过了国家赔偿法 (去年修订)。 该法规定,“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的行政措施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的”, 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至此,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之法律制度 基本形成。 当然,国家赔偿中还有“司法赔偿”一起,构成“国家赔 偿”的“双子楼”。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行政强制的基本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有以下八类: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据不完全统计(下同),主要有 9 部 法律,包括戒严法、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法等, 有5 部行政法规, 包括强制戒毒办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 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有行政拘留、盘问、留置、约束、强制带离现场 等。“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属别不同。 “劳教”属于行政处罚。 2、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主要有 13 部法律, 包括 税收征管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 有 31 部行政法规, 包括海关稽查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3、对财产的扣押,主要有 12 部法律,包括枪支管理法、海 关法、产品质量法等,有 35 部行政法规,包括公安机关监察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4、对存款的冻结,主要有2 部法律,即海关和税收征管法, 有5 部行政法规,包括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进出口关税条例等。 5、检查、调查、监管等涉及进入公民住宅、生产经营场所, 主要有39 部法律,包括国家安全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等, 有32 部行政法规,包括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爆发、突发事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 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主要有12 部法律和12 部行政法规。 7、金融监管和技术性监控措施,主要有7 部法律, 包括证券 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主要有5 部行政法规。 8、规定行政机
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主要有 20 部法律, 包括 集会游行示威法、海关法等。 有 23 部行政法规,包括防汛条例、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 三、《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则 1、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 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 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 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对 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 行为。 2、立法宗旨 《行政强制法》第 1 条(略),其立法宗旨可以归纳为三个要 点: (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2)维护公民利益和社会秩序;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 《行政强制法》第3 条(略),有两种情况例外: 一是行政机关对一些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 共安全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采取的应急措施或临时措施, 不适用 《行政强制法》。 截止目前,主要有《戒严法》、《价格法》、《防震减灾法》、《大 气污染防治法》、《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职业防治法》、 《消防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 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10 多部。这些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应急 措施”或者“临时措施”, 这些措施从属性上讲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考虑其特别性, 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二是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 技术监控措施,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价格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境卫生检疫法》、 《动物防疫法》等法律。 4、行政强制的原则 (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第4 条(略)。 (2)适当原则(要旨在于以最小损害当事人利益为限度)。 (3)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旨在于“致君尧舜上,但 使风俗纯”)。 (4)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和个人谋利益(举例工商局 长放气球收款事例)。 5、行政强制的法律救济 (1)陈述权和申辩权; (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有“行政赔偿” 和“司法赔偿”)。 ①行政赔偿。 ②司法赔偿(包括监狱、监管场所)。 (二)关于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比现在业已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规定的八类有所限定,但有一个兜底的“其他”, 就不好断然其优 劣了)。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兜底的规定,如进入公民住宅或者为尔后出笼的新措施预留 “接口”。这是一种汉语语境下的所谓“立法技巧”。 2、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行政强制法》排除所有规章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比如 荆州市政府文件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有悖上位法(广告条例、省颁细则 之规定,将其管理、处罚交与城建委,有悖上位法明定的由“工商” 负责,居卫锋律师曾为此“呐喊”鸣叫,本人也予以“论证”支持, 但至今收效甚微) (1)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性 文件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 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除了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包括规章及规章以下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设定权问 题,《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综合性的行政法均作了相应的 规定。比较而言,《行政强制法》关于设定权的规定, 要严于《行政 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主要体现在规章是否有一定的设定权。 规章是由国务院部委机关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按照制定机关的不同,分为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 种。《行政处罚法》规定,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这两种 程度比较轻的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其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如还 需要继续实施的, 应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 定,但国务院部委规章和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规章、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而《行政强制法》则对所有规 章的设定权予以排除, 规定规章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三部法 律之所以对规章的设定权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 主要是考虑到行政处 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这三种行为的不同性质。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 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的处罚, 其中警告和数额比较小的 罚款在执法中大量应用, 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具有经济目的的一些违 法行为, 考虑到这两种处罚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比较小, 执法实践中 又大量需要,因而《行政处罚法》规定规章可以设定这两种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 为,对地方管理实践中急需的管理事务,可以由省级政府规章先行设 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进行管理,有利于解决地方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暂时性控制手段, 对当 事人的权益影响比较大,在设定权方面需要更加严格限定, 所以《行 政强制法》没有赋予规章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2)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的具体设定权是: ①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以 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②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物的, 行政 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及其他应由法院规 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 89 条的规定,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包括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 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 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管理对外事 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领导和管理 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保 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依照 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等等。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 行政法规有权设定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及其他应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 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截至 20## 年上半年,现行行政法规中规 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 件。(举例略) ③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地方性事务的, 地方性法 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以及扣押财物这两类行政强制 措施。 所谓地方性事务,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特有的,不属于中央事权 的事务,或者不必由国家立法进行管理的事务。 如某省对本省境内的 一条河流、一个风景名胜区进行专门管理的事务, 就属于本行政区域 内特有的事务;再如对饲养宠物、燃放烟花爆竹等的管理, 没有必要 由国家统一立法,可以由地方自行立法予以规范。 ④关于下位法在设定权方面不得突破上位法的规定。 为了贯 彻法制统一的原则,《行政强制法》特别强调了下位法在设定权方面 不得突破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具体是: 第一,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就效力等级来说,法律是 我国法律体系中除宪法之外效力最高的, 其次是行政法规,再次是地 方性法规。 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作为下位法的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 法规,不得与上位法的法律相抵触。 就行政强制来说,法律设定行政 强制措施,要明确其适用的对象、条件和种类。 例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7 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由税务机关核 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 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 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这是一项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其内 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该项措施适用的对象:即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 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二是该 项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在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并责令缴纳后仍 不缴纳的;三是该项措施的种类: 即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 如果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在制定该法的配套性法规时, 扩 大了上述法律关于适用对象、条件和种类的规定, 如对非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实施强制措施,或者对经责令缴纳后已经缴纳了税款的当 事人实施强制措施,或者在扣押的强制措施外, 对当事人增加实施冻 结银行存款的强制措施等, 都属于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对 象、条件、种类予以扩大的行为, 是不允许的,也是无效的。 关于这 一点,《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第二,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如果法律规定某一行为为违法行为,但未对 有这一行为的当事人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在此情况下,作为下位 法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不得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有 一个例外,那就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 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及其他应 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这一例外规定,最 初在草案中没有规定。 但是在《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中,有的部 门提出, 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 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应允许行政法规设定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目前, 有 17 件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就属于这种情况。 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 工、经营及其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法律对“安全控制措施”的具体内容未作规定。 作为配套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对非法研究、试验、 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闭或者扣 押。这里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就属于这种情况。 对这一意见,立法 机关经过认真研究予以吸收, 认为在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 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 允许行政法规设定一些行政强制措施是必 要的, 否则不利于法律的贯彻落实。 因此,《行政强制法》最终明确 于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 行政法 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及其他应由法律规定 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制措施。 以上内容的法条依据见《行政强 制法》的第10 条、第11 条的规定(略)。 (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②划拨存款、汇款; 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⑤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由他人代 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的目的的,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可以自己代为履 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的强制执行制 度。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13 部法律和19 部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 主要有《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比如《防洪法》规定的“代为恢复原状”;《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代 为治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代为拆除”等等 (举例“郢城镇人民政府代为拆除”的不法实例)。 ※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略),主要是预留空间。 (三)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1)法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3)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是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是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是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是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是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是制作现场笔录,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现场的,邀见证人到 场。 3、实施即时强制的程序。 4、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四)关于查封、扣押和行政强制措施 1、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 2、查封、扣押对象的要求。 3、查封、扣押的程序。 4、查封、扣押的期限。 5、查封、扣押的解除。 (五)关于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 1、实施主体。 2、冻结存款、汇款的实施要求。 3、冻结存款、汇款的实施程序。 4、冻结的期限。 5、冻结的解除。 6、金融机构的义务。 (六)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1、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双轨制,即有法律明定的有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自己执行和向法院申请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1)催告; (2)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强制执行; (4)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 3、中止执行 (1)中止执业的法定情形; (2)恢复执行; 4、终结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 又无义务承 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 5、执行回转。 6、执行和解。 (1)执行协议的性质; (2)执行协议订立的前提; (3)执行协议的内容; (4)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7、文明执法的两点要求。 (1)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施行行政强制执行, 但情况 紧急的除外; (2)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 供燃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七)关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标准应告知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没有统一作出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月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关于滞纳金的标准,“水法”是“千分之二”。 “税收征管法”是“万 分之五”。 (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 额,即不能超过本金; (3)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期限; (4)强制执行。 2、划拨存款、汇款。 3、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4、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上缴 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八)关于代履行 1、代履行的程序; 2、代履行的费用; 3、立即代履行。 (九)关于申请法律强制执行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催告; (2)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向法院提供有关材料; (4)法院受理; (5)申请复议; (6)法院审查; (7)作出执行裁定; (8)申请法院立即执行; (9)执行费用。 2、法院对行政决定的执行 按民事诉讼法第19 章、20 章、21 章的规定执行 (十)结束语 孟子曰:“徒善自行”。 即“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事务, 只有法令不能够自己发生效力。”有了良好的法律, 还需要“实而行 之”,才能产生理想的效果。 《行政强制法》就是国家给各级行政机关、 各类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主体戴上的一道紧箍咒, 从而达到既可以依法 实施强制行为,又可以避免滥用的目的。 古人云:“法施已然之后,礼禁未然之前,法之所为禁者易见, 礼之所为用者难知”。 法律、法条固然重要,但奉行法律、尊崇法律、 法律至上,“让规则看守世界”的理念更重要。 衷心期盼:学法、守 法、用法、自觉地遵守法律, 一定能成为我们每个公民的自觉习惯。 北大贺卫方教授戏称:咱们国家的“民主法治”, 犹如在路灯底下找 银针,尽管很难寻找到,但一定能找到。 《行政强制法》的贯彻执行 有三个具体事情要做: 一是在全体公务员中增强“民本君轻”、“以人 为本”的从政观念, 古人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二是彻 底清理现行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行政强制的规定, 凡是 与《行政强制法》相抵触的,应当进行清理和修订, 以保障法制的权 威性、统一性、服众性;三是开展学习、宣传, 使社会各方面认识到 《行政强制法》的意义,以利于贯彻实施该法有一个良好的舆论、社 会氛围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