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20xx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试行;
20xx年12月2 7日七届二次理事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三章 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范
第一节 业务推广的原则
第二节 律师业务推广广告
第三节 律师宣传
第四章 律师与委托人或当事人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 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节 禁止虚假承诺
第三节 禁止非法牟取委托人权益
第四节 利益冲突审查
第五节 保管委托人财产
第六节 转委托
第七节 委托代理关系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章 律师参与诉讼或仲裁规范
第一节 调查取证
第二节 尊重法庭与规范接触司法仲裁人员
第三节 庭审仪表与语态
第六章 律师与其他律师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 尊重与合作
第二节 禁止不正当竞争
第七章 律师与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的关系规范
第八章 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规范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律师规范执业行为的指引,是评判律师执业行为的行业标准,是律师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
第三条 律师执业行为违反本规范中强制性规范的,将依据相关规范性文件给予处分或惩戒。本规范中的任意性规范,律师应当自律遵守。
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章 律师执业基本行为规范
第五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 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七条 律师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律师行业声誉。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