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公司法学习心得

《公司法》学习心得

通过对《公司法》系统的学习,尤其是阅读了张勇教授关于公司法的精辟注释使我受益良多,在这里阐述我本次学习的心得体会,希望获得更多老师指导的机会。

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合法经营渐渐成为企业发展壮大的先决条件,任何企业漠视法律、甚至打法律的擦边球,就如同悬崖之间徒手走钢丝一样,随时可能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鉴于此,企业经营者知法守法变得尤为重要。不知法如何守法?通过本次对《公司法》的学习,极大的增强了我个人的法律意识,加深了我对《公司法》的理解。

《公司法》中对一些看似合情合理实际上却违法的公司行为做了规定,譬如总公司直接或间接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等等。这些为今后更良性的经营我的企业具有很大的积极作用!这种认识上的提高,更坚定我守法经营的决心。

通过本次对《公司法》的学习,使我明白了《公司法》不仅是用来约束企业行为,而且能有效的保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司法》是指向且的矛也是保护企业的盾。公司只要遵循《公司法》去运作就能最大限度的规避政策和司法风险。

通过本次学习,我明确了公司建立、变更的合法条件及合法程序。对于每一个投资人来说,不断的拓宽业务范围以分散资金投资风险,直白的说也就是更安全、合理的增加收益是永恒的目标。通过对《公司法》的学习,使我懂得了股权式经营的合法程序、注意事项,要向其它公司注资的注意事项、与他人共同入股如何保护自身权益;

公司上市、搞股权式经营是做大企业的有力手段,《公司法》对公司发行股票、合法要求做了明确规定;公司发展需要资金,发行债券是常规手段,《公司法》中对发行债券的程序、债券管理等细节规定非常明确,这些

规定都是具有指引意义的,这对我未来发展自己的事业起到了指导的作用。

通过学习《公司法》,我学会了公司运营过程中的一些法律技巧,掌握了处理公司突发状况、特殊情形的法律知识并从中体会到了我们国家公司组织的规律。《公司法》中对很多公司运营程序都做了规定,比如股权变更、董事会议召开、公司人事任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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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

通过了半个学期的公司法要义课程的学习,我认为对于公司法,自己感觉收获了不少,并对企业的法律法规有了一个比较系统的认识。在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真的是非常的必要。学习的目的不过是从中感悟一些道理,对法律条文有一定了解和知道法律的重要性,以及工作中要自觉的考虑有关利用法律问题。要知道什么样的法坚决不能违;也要知道如果违了某些法的后果是什么,值不值得违的问题 在我看来,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规律,认识指导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地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首先,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分成许多种类,比如,按照规模可以分为大公司、中型公司。小公司;按照公司的内部关系和设立的基础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按照公司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母公司、子公司等。在法律上一般是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来区分公司的种类,有些国家将公司分成四种,即:无限公司,就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的无限的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就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一起组成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在上述四种公司中,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不占主导地位,且在一些国家逐渐减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则被普遍采用,在许多国家中居主导地位。在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作了规定,因为这两种公司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已经被广泛运用,是公司中的基本形式,有广泛的适应性。 其次,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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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公司法学习心得

通过公司法课程第一、二章的学习,我有许多的感想和体会。 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点适用范围: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只有用公司法的精神才能办好公司,如果离开公司法的精神,公司就脱离开健康的轨道,就会走向斜路.因此,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同时,在学习公司法时一定要结合我国改革的实际,目前我国的新公司法也已经出台,新《公司法》其中对公司运作影响较大的有: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权利、取消公司转投资限制、降低股票上市门槛、增强控股股东责任、放松股份回购限制等。现在对公司这些方面的运作在法律上有了一个宏观的认识,它能指导我们正确认识公司制

定出企业发展规划,对我们以后工作能力的提升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学习公司法,不是要成为知识的奴隶,一方面它是我们行为中必须要遵守的规范。另一方面作为学习者来讲也是我们学习的资料。通过这个。我们可以了解很多东西,思考很多问题,可以提高我们思维的能力。对我而言,通过学习,已经达到目标,系统地学习经营管理理论,为今后的工作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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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经济与法心得体会

开学领取新教材时,我看到《经济法》这一本书时,我感到很兴奋的,因为我非常想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以便能更好的维护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没开设这门课之前,我也曾在学校图书馆查看过一些法律文书,比如像劳动合同法之类的,但都因为表述太抽象、太深奥或枯燥,而使我失去阅读的兴趣。通过老师的讲述,我学到了很多常识性的法律知识,同时也改变了我以前很多错误的观点。

以前,我总认为合同法都是公司之间签订的,与我们这些小老百姓生活离得十万八千里,殊不知,合同法与我们的现实生活息息相关,就连我们出行搭乘公共汽车都是签订一个合同,当你投入一元人民币,就意味着你与汽车公司达成了一个合同协议,公交车司机就有义务将你安全送达目的地。不仅如此,我们平常时接触的广告,也蕴含着丰富的合同法知识——要约邀请和要约。就拿我们平常是做兼职时发的恒大房地产广告传单来说,它的广告传单上印满漂亮的海景房照片和大规模的园林景观,但是,它的右下角小角落处都印有“本广告资料、图片、文字仅供参考,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的字体,这样,恒大就将要约变成了要约邀请。因为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两个规定: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恒大加上“最终解释权

归开发商所有”,就是将具体内容模糊化,形成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则不必也不应具备满足合同成立的内容,否则其就成为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需承担违约后果,但要约是一经相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如未按规定履行,则要承担违约的后果。而当课堂上老师向我们讲解这些知识以后,我才知道自己在法律意识和运用方面都非常的差,甚至可以说我是一个彻彻底底的法盲。

老师在上课时,常结合案例跟我们讲解相关的经济法知识,让我们从法律的角度看待经济现象,以促使我们进一步深入,全面的理解法律条文。在老师讲解公司法时,给我们看了《我要当总经理》的视频案例,这一案例给我感触很深,它讲述的是一个尚未毕业的女孩,运用法律手段夺回股权的事情。案例大概内容是这样的:童晓岚由于父亲病逝,遗留了一大笔财产,但是她却无法拿到,原因是这一笔财是他父亲在一家公司投入的股份。童晓岚的父亲童国建与另外两个人一起创办了一家公司,名字叫鼎峰投资公司。童晓岚向人打听后得知,鼎峰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父亲出资1650万元,占55%股份,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徐耀波出资1050万元,占35%股份,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冯国强出资300万元,占10%股份,担任公司监事。而后童晓岚找到了徐耀波,希望能了解一下公司的情况,但遭到百般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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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合同法公司法心得

《合同法》的心得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

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签订合同的时候,用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以,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对公司法的心得

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

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

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

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它自己的基本特征:(1)

公司应享有由股东投资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并能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应当依法设立. (3)公司以股份出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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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学习公司法的体会

摘要:在国美事件的纷争之下,黄光裕和陈晓对于公司的控制权的争夺,中国家族企业在逐渐转型过程中应该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重视公司法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明确股东大会以及各大小股东的权利划分和限制。更让人们从长远的角度去学习了解现代公司的经济法律制度,使利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关键词:控制权、管理、股权、企业制度

随着9月28日国美临时股东大会的落幕,持续两个多月的黄陈之争算是告一段落。黄光裕暂停增发的要求得到了满足,陈晓董事局主席的职位也得到了保留,不过黄陈之争却不会因此而宣告终结。黄陈之争,最终受损的是企业。这个事件的意义是在于为我们学习公司法提供了教材,促使人们关注学习公司治理背后的公司法律制度,去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在此框架下依法经营。

黄光裕曾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亿元。如适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其在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期间,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黄光裕仍可行使股东权利,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控制权是公司治理之根本所在。公司控制权的掌握才是收益权的根本保障。所以,我们可以理解黄光裕和陈晓为什么争夺得这么激烈。

作为家族企业,为了获得专业化经济、规模经济和风险分散的好处,可以吸收外部股东,聘请职业经理人,但是,这样做却不是没有代价的,代价是要承担代理成本。假如职业经理人损害了所有者的利益,合法的手段当然是依法追究他的责任。

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看,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即职业经理人和外部战略投资者结盟,与创业家族争夺控制权。陈晓引进美国著名私募资金贝恩资本,利用第三方的力量去攻击黄光裕。贝恩是陈晓一手引入的的资本机构,是陈晓坚定的支持者。由于国美注册于百慕大群岛,在香港上市并制定国际化的公司章程,因此一切争端都须在法律和规则的框架内解决。这无疑会鼓励更多的中国企业重视规则、了解规则和遵守规则。黄陈之争,不会打断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的步伐,相反,它会让人们重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遵守规则,更加科学稳健地去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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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依法治国依法治企心得体会

学习依法治国心得体会

在我们迈进充满希望的21世纪最初几年的关键时刻,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庄严命题,并将其写入宪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实现全民守法的目标,把“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阐明了守法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必将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产生深刻影响。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社会主义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贫穷与落后绝不是社会主义。而要发展社会生产力,使经济发达,社会进步,国家强盛,就必须改革。即逐步取消行之多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建设起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的自主、平等、诚实信用等属性,必然从客观上要求法治。市场不是万能的,也存在消极的一面。要求法律的规范、引导、制约、保障和服务,否则就会成为无政府经济。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是经济法治化的过程。完全可以说,没有依法治国,没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就不可能有给人民带来共同富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就不可能有社会生产力持续、协调、高速的增长。

依法治国,是促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保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13亿中国人民的伟大事业。它和人民当家作主紧密相联,休戚相关。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没有

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坚实基础。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又是民主、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

依法治国,是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内在需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个缔造崇高精神文明、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伟大事业。不能想象,社会主义不是文明的,是野蛮的;不是进步的,是落后的;不是发达的,是衰退的。要想使我们国家精神文明发展,社会能够全面进步,就需要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树立崇高的道德情操,荡涤利己主义的浊水;培植遵纪守法的社会环境,消除公共生活中的无序状态;繁荣催人奋进的文学艺术,扫除精神垃圾;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打击和取缔腐朽没落的吸毒贩毒,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活动,这一切都需要加强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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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公司法学习心得

学习公司法的体会和认识

通过公司法课程的学习,我有许多的感想和体会,虽然自己不是法律专业的,自己感觉收获了不少.使我对企业的法律法规有了一个系统的认识,在现在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至少,在认识公司的相关的层面上得到了提高。

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它自己的基本特征:(1)公司应享有由股东投资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能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应当依法设立. (3)公司以股份出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作为现代企业主要形式的公司,其主要特征之一是股份形式,股权结构,亦即股东投资的产权模式. (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事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公司在我国的出现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产生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然而,公司的操作又是非常严格的.离开法制的轨道,公司也会给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制造混乱,同时,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对这些学科的需求显得越来越迫切和突出.

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只有用公司法的精神才能办好公司,如果离开公司法的精神,公司就脱离开健康的轨道,就会走向斜路.因此,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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