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武器。

《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直接给一些参保率低的群体如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撑了腰。时下,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社保费的现象,而很多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或是参保意识不强,或是为保饭碗忍气吞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作出了以上这些规定,一改过去社保费征收不够 “硬”的问题,是一个大突破。

当然,社会保险是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方面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例如,在扩面征缴方面,需要税务、工商部门提供帮助;在审计稽核方面,需要卫生、民政、药监、公安等部门支持。以往由于缺乏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有效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今地位明确巩固后,如何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展开工作,使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真正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还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和协商。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享受待遇的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法》中的这一系列规定,使查询和咨询从经办机构的服务上升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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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20xx年x月x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 《社会保险法》,该法的通过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

一、各级政府依法履责

当代社会保障和历史上早期社会保障的最大区别是强调政府责任。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政府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政府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保证劳动者履行缴费义务、企业为职工参保。

1、医保制度覆盖全民的责任。

《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医保制度的覆盖范围。笔者认为,应尽快打破 “制度分设、城乡分割、资源分散”的 “三分”不利局面,加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逐步在政策规定、支付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并按照 “管理并轨—政策接轨—制度统一”的步骤,探索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平台、业务流程和信息标准,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2、基金先行垫付的责任。

对第三方责任导致的伤亡,医保、工伤基金从拒不支付到先行垫付,是政府责任承担意识的显著增强。从以往案例来看,由第三方造

成伤害,而第三方逃逸或无力支付的情况很多。受害人往往面临双重压力:基金不能支付,参保 “无用”;赔偿追讨不到或赔款一拖再拖。正是这种窘境,困惑了包括受伤者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

二、明确经办机构依法经办职能

一方面,《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机构设立原则、经费保障机制和经办机构基本职责,解决了长期困扰经办机构的体制性问题,明确了政府主导的经办模式和经办服务的属性。这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另一方面,《社会保险法》对参保登记、待遇享受、监督管理、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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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学习《社会保险法》心得体会

《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社会保险权益的有力武器。

《社会保险法》维护了群众的参保权,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这一规定直接给一些参保率低的群体如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撑了腰。时下,不少企业特别是小企业存在逃避缴纳社保费的现象,而很多农民工、灵活就业者或是参保意识不强,或是为保饭碗忍气吞声。《社会保险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作出了以上这些规定,一改过去社保费征收不够 “硬”的问题,是一个大突破。

当然,社会保险是社会性的系统工程,在政策的制定、执行等方面离不开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例如,在扩面征缴方面,需要税务、工商部门提供帮助;在审计稽核方面,需

要卫生、民政、药监、公安等部门支持。以往由于缺乏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难以有效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今地位明确巩固后,如何有效协调相关部门展开工作,使社保经办机构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真正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协调配合,还需要各部门共同努力和协商。

《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享受待遇的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单位和个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社会保险法》中的这一系列规定,使查询和咨询从经办机构的服务上升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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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学习社会保险法体会

学法心得

20xx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 《社会保险法》,该法的通过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里程碑,具有深远的意义。笔者在学习过程中,认为《社会保险法》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精神。下面结合自己从事的医保工作,谈几点学习体会。

各级政府依法履责

当代社会保障和历史上早期社会保障的最大区别是强

调政府责任。所谓政府责任,既包括政府有责任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保障公民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也包括政府必须承担必要的财政支出,以及通过行政手段保证劳动者履行缴费义务、企业为职工参保。《社会保险法》对政府责任的强化与凸显,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医保制度覆盖全民的责任。《社会保险法》将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都纳入了医保制度的覆盖范围。应尽快打破 “制度分设、城乡分割、资源分散”的 “三分”不利局面,加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协调和衔接,逐步在政策规定、支付标准、管理服务等方面缩小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并按照 “管理并轨—政策接轨—制度统一”的步骤,探索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平

台、业务流程和信息标准,以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工作效率。《社会保险法》制定配套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统筹城乡的战略要求,加快制度补缺和完善。

医保、工伤基金先行垫付的责任。面对第三方责任导致的伤亡,医保、工伤基金从拒不支付到先行垫付,是政府责任承担意识的显著增强。从以往案例来看,由第三方造成伤害,而第三方逃逸或无力支付的情况很多。受害人往往面临双重压力:基金不能支付,参保 “无用”;赔偿追讨不到或赔款一拖再拖。正是这种窘境,困惑了包括受伤者和司法机关在内的各方。而 《社会保险法》延续商业保险中的 “代位求偿”规定,必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我认为,落实到具体环节的可操作层面,比如如何规避企业逃避履责,规避欺诈冒领和基金的坏账损失等方面,都需要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相关配套规定,明确可行路径。 经办机构依法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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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社会保险法》学习心得

——王 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将于20xx年x月x日起实施。本法共12章98条,规定了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我国社会保险的项目、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方针和原则、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制度模式、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等分别作了规定,同时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及违反本法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的亮点

1、覆盖全民,城乡有别,老遗残一体化;

2、城乡统筹(第十六条规定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够十五年的,可以转移到新农保;第二十二条规定可以将居民保险和新农保合并实施;)

3、明确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

5、放宽了待遇领取限制条件

二、《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亮点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保障全体公民基本权利,建

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全民医保;

2、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个人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至国家规定年限;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个人不缴纳医保费,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4、为方便参保人员,要建立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

5、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医保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与《工伤保险管理条例》比较,主要是减轻了企业的负担,《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工亡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让社会保险有法可依。同时保障了劳动者和用工单位的权益。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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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学习《社会保险法》体会

学习《社会保险法》的体会

---公民权利的彰显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全市各区县人力社保局社会保险部门主管局长参加《社会保险法》培训会,这次培训会以讲座的形式开展比较新颖,主题突出,内容准确详细,思路清晰,有助于我们分析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我们深刻理解《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宗旨,有助于我们深入学习《社会保险法》的重要意义和基本内容,有助于提高我们贯彻执行《社会保险法》的能力和水平。

通过这次培训,我深刻体会到:《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社会保险法》以“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为立法内容,以“维护公民参加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为根本宗旨,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宪法》规定公民权利的又一次彰显。

《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生命权(包括健康权和肢体权)和发展权又是人权的首要权利。人的生

存和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主要有人身风险和劳动风险,人身风险主要包括:年老、疾病、工伤、生育;劳动风险主要为失业风险和丧失劳动能力风险。《社会保险法》充分尊重和维护公民的生命权和发展权,主要体现在“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同时也是公民获助权的具体体现。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的方针以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有关内容则是《社会保险法》对我国公民及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国公民平等权利的充分保障。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作为个人财产,充分维护私人财产,维护公民对个人财产的支配权,维护公民死亡后,其继承人的继承权,《社会保险法》维护公民权利的又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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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保险法规学习心得

保险法规学习心得

两法规学习心得

在四月法规学习活动中,中支组织全体员工认真仔细的学习了《人身保险业务基本服务规定》和《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两个法规文件。我觉得受益匪浅,总结了一下自己学习的心得:

一、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人身保险的基本服务规定。法规中对有关人身保险的各个职能部门的工作都做了详细的阐述,规范了开展人身保险业务中电话服务、新单受理、客户回访、合同保全、理赔服务及投诉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基本服务标准。

在电话服务方面,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应当公布、告知服务电话号码,便于投保人能通过电话获得及时服务;明确了电话服务应当至少包括咨询、接报案、投诉等内容,满足投保人的服务需求;规定保险公司实行24小时电话服务,其中工作日人工接听服务不少于8小时;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服务电话的来电记录及处理制度,确保投保人服务需求能够被追踪处理;规定通过电话渠道销售保险产品的,保险销售人员应当告知投保人查询保险合同条款的有效途径。 在客户回访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回访制度,并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并且规定了回访形式。《服务规定》还从三个方面规范了合同保全。一是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资料齐全的保全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同意保全,并且通知保全申请人。保险公司不同意保全的,还应当说明理由;二是申请人提交的保全申请资料不完整或者填写错误的,保险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保全申请人;三是规定了保险公司完成合同保全的期限。

《服务规定》在理赔服务方面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指导当事人准备索赔资料和证明;在规定期限内核定保险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在3日内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并且说明理由;保险公司对需要进行伤残鉴定的赔付请求,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办理鉴定手续;保险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此外,规定中强化客户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求保险公司建立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制度,还要求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和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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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保险学学习心得.doc

《保险学》课程 学习心得

保险学是一门研究保险及保险相关事物运动规律的经济学科。保险被定义为通过缴纳一定的费用,将一个实体潜在损失的风险向一个实体集合的平均转嫁。其实通俗地讲,就是一旦加入某个团体,就“一人有难,大家平摊”,是以货币形式平摊的社会风险转嫁机制。 保险学课程的内容包含保险基础、保险种类、保险实务、保险管理等多个方面,老师教学上从抽象到具体,从原理到实务,从主体到客体,从经营到监管,从国内到国外,章节的设置注重内在逻辑关系,注重原理性,把握实用性,体现时代性,富于生动性,使我对保险活动有个完整清晰的了解,增强了我对保险业的热爱,激发了我对保险相关知识学习的兴趣,使我获益良多。 我们知道,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保险业则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化与业务国际化的加强,企业经营面临的各种风险更大,社会对风险管理人才的需求也日益迫切。同时伴随着我国保险行业的逐步规范以及保险业的不断开放深入,国内外保险公司的人才缺口也相当严峻。

在发达国家,保险业已经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和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定意义上,保险业的现代化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市场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志,保险业的发达程度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和谐的标志。

通过课程,我还了解到保险合同的设计与签订、保险理赔与索赔、保险纠纷的处理、仲裁与诉讼等保险活动的全过程无一例外的都与法律有关。事实上,保单就是建立在精算基础上的一份保险合同。保险制度既是一项经济制度,更是一项法律制度。市场经济离不开各种法律的支持与规范,同样,保险活动只有以法律为依托才能规范有序发展。保险活动必须遵从我国的民法、经济法、合同法与保险法。而涉外保险业务则遵从业务所在国的相关法律。多年前国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则是我国保险业的根本大法,对规范和促进我国保险业的良性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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