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大发展,银行理财产品日益受到投资者青睐,财富管理达到爆炸式增长的时代。截至20xx年3月,中国的财富管理规模达8.2万亿元,以每年50%的速度增长.
但近来一些银行员工非法吸存、私售非银行投资产品、非法集资案件频频被曝光,国内银行“飞单”事件纠纷时有发生,凸显了“银行在向投资者出售投资产品过程中引发的信誉风险”。
从法律角度看,即使是银行合法合规代销的产品,银行作为中介机构也不提供代偿,投资风险应由按照合同规定在发行人、担保机构、投资者之间分担。由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建立时间不长,还有不完善之处,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讨。其中,相对人对义务人的选择权问题、无权代理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以及代理人的抗辩权问题便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正是由于表见代理制度不完善,对“飞单”案件中银行的责任认定还存在困难。
而商业银行的卖者之责应该体现在为客户提供其需要的产品上,即为合适的客户推介合适的产品。其中最为关键的一步在于中后台部门对产品进行审批,这需要金融机构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和独到的判断能力。对理财产品的审批主要应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对代销理财产品的机构进行审核,包括对这些机构做准入性审批,在合作期间按期作出复核、严格按照退出机制淘汰机构。第二是对理财产品作出审核,包括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手、结构设计、风控措施等。目前部分银行已经开始注意这两个方面。
行之有效的经营管理体制和内控制度是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实力的关键。良好的内部控制应该是一条环环紧扣的闭环循环链,每一个环节都不是静态孤立的,而是相互牵制影响的。但随着我国商业银行规模的高速膨胀,内部结构越来越复杂,业务流程各环节经常被隔离开,不能从全面和全程角度进行控制。
同时,频频发生的违规经营也凸显出防范客户经理道德风险的重要性。客户经理站在商业银行客户营销的第一线,不仅是商业银行的利润中心,更是商业银行的风险聚焦点。由于客户经理对外是代表着银行与客户进行业务营销和维系,商业银行长期良好的信用和形象使得代表银行的客户经理在与客户打交道时,更容易得到客户对银行经理的信任。如果某个客户经理的职业道德出现偏差而银行未能及时发现,必然会发生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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