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监管 慎用强制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学习体会
宜昌巴东海事处 彭锦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经20xx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通过单位组织学习、个人自学,并参加了长江航务管理局组织的行政强法测试,本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有了更深的理解,作为水上安全监督和船舶防污染管理的主管机关,我们更应该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慎用强制。
一、实施行政强制,避免滥用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一部重要法律。
目前我国行政强制制度主要存在两个方面问题:一方面是“乱”,包括“乱”设行政强制和“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是“软”,行政机关的强制手段不足,对有些违法行为不能有效制止,有些行政决定不能得到及时执行。
《行政强制法》的调整范围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两方面内容。其中,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
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实施行政强制,遵循原则
行政强制涉及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实施行政强制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行政强制法》为此规定了以下原则:
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这是关于行政强制合法性原则的规定。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设定行政强制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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