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心得体会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是自《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颁布之后的又一部国家的行政大法。《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将在我国初步形成较为完整的行政法律体系,对规范各级政府管理社会事务,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同时,也是依照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合理地依法行政的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利的基本准则和要求。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将保证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社会主义的民主与法制建设。

  我在学习《行政复议法》后有以下体会。

  一、《行政复议法》是规范和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法律

行政复议制度是我国法律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有多种形式和多种层次,除了依据刑法、民法等法律实行的法律监督以外,依据行政法实施行政机关内部的法律监督也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以下简称复议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对被申请人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其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可以看出,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和监督,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和法律援助,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行政机关在行使人民赋予的社会管理权的时候,如果发生不当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制度,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这样一来,既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达到从严治政,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廉政建设,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目的。

  二、《行政复议法》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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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行政复议法学习内容

行政复议法学习内容

一、行政复议四要素:

1、它是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

2、提出申请必须是不服某一特定行政行为;

3、申请人必须向特定机关提出;

4、接受申请的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与职责相应的决定。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1 、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并且不收费); 2 、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

3、全面审查原则;

4、被申请人举证责任原则;

5、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㈠具体行政行为有十一个方面的复议范围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部门存在,乡镇基本不存在。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部门存在,乡镇基本不存在。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部门存在,乡镇基本不存在。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复议前置,省级复议决定部分不可诉)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这一类乡镇和部门都比较常见。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这一类乡镇比较常见。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这一类乡镇比较常见。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这一类部门比较常见。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依法履行的,主要是乡镇应按《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保护学龄儿童接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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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行政诉讼法学习心得

                  篇一:学习《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1040字)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标志着当代中国"人治时代的终结"和"法治时代的开始",不仅推动了行政诉讼实践的发展,更意味着一场"静悄悄的革命"。通过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我受益匪浅,对行政诉讼法有了更深层次的理解。

    所谓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相关争议的活动过程。我认为对行政诉讼法概念的把握,需要掌握以下几个要素:

    1、行政诉讼的原、被告地位恒定。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其他诉讼参加人和法院。基于行政权的特性和行政诉讼的首要任务,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的只能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列为被告的,则必须是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两者地位不能交换。

    2、行政诉讼的客体为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所要处理的,是由行政行为引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行政机关非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

    3、行政诉讼的类型为主观诉讼。简单说就是诉讼程序的启动以存在主观上的权利侵害为前提。《行政诉讼法》第2条,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表明了原告的起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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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体会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心得体会 册亨县地税局 王保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于 20## 年6 月30 日由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1 次会议通过。 将于201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该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 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 有学者称,该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可并称为“行 政程序立法三部曲”。 我则认为:《行政处罚法》针对的是乱处罚现象; 《行政许可法》 针对的是乱审批现象;《行政复议法》是一种针对行政侵权行为的一 种“复议”法律救济。 而早在 1989 年颁行的《行政诉讼法》则是行 政机关外部的一种监督, 通过当事人就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 政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 实现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 督。 本人认为:现在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 法》、《行政强制法》使得我国行政程序法律多足鼎立, 给人一种“繁 花似锦”的“朦胧美”,但从立法技术上讲, “要么子给么子”并不符 合立法体系的科学性。 “头疼医头,脚疼医脚”,是咱们国家立法的“通 病”。 该法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 诉讼法》犹如“五子登科——“你方唱罢我登场”, 好不热闹,这种 “五子登科”与《三字经》中的“窦燕山,有义方,教五子,名俱扬” 就“功德”相左了,确有“泛滥”之嫌。 本人还坚信:在条件成熟的 情况下,这些贯有“行政某某法”的多部法律, 一定会象当年经济合 同法多法“纷呈”而在 1999 年归并到统一的《合同法》那样,变成 一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 1999 年之前,有《经济 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 我这样预言,不是没 有依据的。 我在 1985 年出版(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专著《技术合 同法实用手册》中谈及到了从立法统一的角度, 合同法作为一个完整 的部法体系,应当改变“三足鼎立”的局面, 一定要统一,一定会统 一。 果不其然,1999 年就统一了。 此其理由之一;其二,比如美国 就有《联邦行政程序法》; 其三,从程序法立法体系的高度讲,“民诉” 程序法、“刑诉”程序法、“行政”程序法“三法鼎立”, 才是符合立 法规律的科学体例。 到时候,如陆游诗句所讲:“勿忘告乃翁”。 为了配合《行政强制法》的学习,本人利用今年“十一”长假, 进行了一番“恶补”,整理、摘抄了一些资料(天下文章一半抄,寻 章摘句老雕虫), 形成了这么一个《提纲》,用以作为我自己的学习心 得,向各位汇报,与大家交流。 我主要分以下三个大的方面向大家介绍:一是行政强制的基本 理论;二是我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现状简介; 三是《行政强制法》 的主要内容,这第三个大问题中, 分十个小问题讲。 一、行政强制的基本理论。 古人云:“??夫假物者必争,争而不已,必就其能断曲直者 而听命焉。故君长行政生焉。??”(唐·柳宗元《封建论》)。 毛泽 东主席曾告诫:“熟读唐人‘封建论’,莫将子厚返文王。 ” 强制是国家权力的重要属性。 没有强制权,国家将无法维持秩 序,实现其政治、经济和社会目的。 国家通过立法,以国家强制力为 后盾要求全社会遵守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意志, 通过司法强制 实施有效的司法裁决以解决争端。 通过行政强制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 或者不履行生效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 他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处分;直接执行或者迫使当事人履行由具体行政 行为所确定的法律上的义务,以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 因为国家管理 大量的表现为行政管理。 所以,行政强制是国家强制权中的重要组成 部分。 现代行政强制是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结合 的产物。 据我国研究中、西方行政法学的泰斗王名扬教授介绍: 资本主 义之前的西方社会,政府被界定为“守夜人”, 其职能通常限于国防、 外交、治安、税收等领域。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 复杂, 社会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政府职能也扩大至管理社会经济秩 序,管理城市规划和乡镇建设,保护环境与资源, 分配社会福利,直 接组织大型工程建设等诸多领域。 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国家通过立法 形式规定行政强制制度。 例如:奥地利 1925 年制定了《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 德国 1953 年制定了《联邦行政执行法》;美国1946 年《联邦行政程序法》 第551 节从程序角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资料见王名扬的《行政法 教程》)。 (一)行政强制的主要特点 1、行政强制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 “徒法不能自行”。 2、行政强制是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有力保障。 3、行政强制是维护公共秩序的有力手段。 4、行政强制是促进全社会遵守法律的有效方法。 (二)行政强制立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强制的原则。 要点:一是“法律优位”,其含义是下位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一切行政强制行为都必须与法律规范相一致;如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 就与警察法不相匹配,司法部关于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可从事民事代 理的部门规章与民诉法,与立法法相悖等等。 二是“法律保护”,其 含义是有些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作出规定。 如《立法法》第八条、第 九条:如对有关犯罪、刑罚, 对公民人身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 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 2、比例原则。 行政强制的必要性、相称性、合理性、最小损失性。 3、效率与权利保障兼顾原则。 4、救济原则。 二、我国行政强制法律制度的现状简介 (一)制度概述 1989 年颁行我国行政诉讼法之前,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定的具体行政强制措施和执行方式、名称有200 多种,没有可 诉性,没有法律救济途径,只能通过“信访”解决。 “信访”的兴旺 发达是“法治”倒退衰败的明显标志! 有人戏称:只有信访人员“失 业”了,律师业才可以正常发展。 1989 年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诉讼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 权的”诉讼。 1999 年通过的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 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或者“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为 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994 年通过了国家赔偿法 (去年修订)。 该法规定,“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的行政措施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的”, 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至此,我国的行政强制措施之法律制度 基本形成。 当然,国家赔偿中还有“司法赔偿”一起,构成“国家赔 偿”的“双子楼”。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行政强制的基本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有以下八类: 1、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据不完全统计(下同),主要有 9 部 法律,包括戒严法、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法等, 有5 部行政法规, 包括强制戒毒办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 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有行政拘留、盘问、留置、约束、强制带离现场 等。“行政拘留”与“刑事拘留”属别不同。 “劳教”属于行政处罚。 2、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主要有 13 部法律, 包括 税收征管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卫生法等, 有 31 部行政法规, 包括海关稽查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 3、对财产的扣押,主要有 12 部法律,包括枪支管理法、海 关法、产品质量法等,有 35 部行政法规,包括公安机关监察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4、对存款的冻结,主要有2 部法律,即海关和税收征管法, 有5 部行政法规,包括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进出口关税条例等。 5、检查、调查、监管等涉及进入公民住宅、生产经营场所, 主要有39 部法律,包括国家安全法、消防法、食品卫生法等, 有32 部行政法规,包括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 6、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爆发、突发事件等严重危害公共安 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紧急措施,主要有12 部法律和12 部行政法规。 7、金融监管和技术性监控措施,主要有7 部法律, 包括证券 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 主要有5 部行政法规。 8、规定行政机
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主要有 20 部法律, 包括 集会游行示威法、海关法等。 有 23 部行政法规,包括防汛条例、企 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 三、《行政强制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则 1、行政强制的概念。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 为、防止证据毁损、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 依法对公 民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 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 对 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 行为。 2、立法宗旨 《行政强制法》第 1 条(略),其立法宗旨可以归纳为三个要 点: (1)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 (2)维护公民利益和社会秩序; (3)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行政强制法》的适用范围 《行政强制法》第3 条(略),有两种情况例外: 一是行政机关对一些突发事件(如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 共安全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采取的应急措施或临时措施, 不适用 《行政强制法》。 截止目前,主要有《戒严法》、《价格法》、《防震减灾法》、《大 气污染防治法》、《动物防疫法》、《传染病防治法》、《职业职业防治法》、 《消防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防洪法》、《水污染防治 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10 多部。这些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应急 措施”或者“临时措施”, 这些措施从属性上讲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考虑其特别性, 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二是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 技术监控措施,不适用《行政强制法》。 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价格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国境卫生检疫法》、 《动物防疫法》等法律。 4、行政强制的原则 (1)法定原则,《行政强制法》第4 条(略)。 (2)适当原则(要旨在于以最小损害当事人利益为限度)。 (3)强制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旨在于“致君尧舜上,但 使风俗纯”)。 (4)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和个人谋利益(举例工商局 长放气球收款事例)。 5、行政强制的法律救济 (1)陈述权和申辩权; (2)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有“行政赔偿” 和“司法赔偿”)。 ①行政赔偿。 ②司法赔偿(包括监狱、监管场所)。 (二)关于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比现在业已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规定的八类有所限定,但有一个兜底的“其他”, 就不好断然其优 劣了)。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兜底的规定,如进入公民住宅或者为尔后出笼的新措施预留 “接口”。这是一种汉语语境下的所谓“立法技巧”。 2、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行政强制法》排除所有规章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比如 荆州市政府文件对户外广告的管理有悖上位法(广告条例、省颁细则 之规定,将其管理、处罚交与城建委,有悖上位法明定的由“工商” 负责,居卫锋律师曾为此“呐喊”鸣叫,本人也予以“论证”支持, 但至今收效甚微) (1)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性文件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有权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规范性 文件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 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除了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包括规章及规章以下文件均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关于设定权问 题,《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综合性的行政法均作了相应的 规定。比较而言,《行政强制法》关于设定权的规定, 要严于《行政 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主要体现在规章是否有一定的设定权。 规章是由国务院部委机关和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 文件,按照制定机关的不同,分为国务院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 种。《行政处罚法》规定,规章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罚款这两种 程度比较轻的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其有效期为一年,一年后如还 需要继续实施的, 应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 定,但国务院部委规章和省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规章、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政府规章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而《行政强制法》则对所有规 章的设定权予以排除, 规定规章不得设定任何行政强制措施。 三部法 律之所以对规章的设定权问题作了不同的规定, 主要是考虑到行政处 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这三种行为的不同性质。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 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进行的处罚, 其中警告和数额比较小的 罚款在执法中大量应用, 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具有经济目的的一些违 法行为, 考虑到这两种处罚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比较小, 执法实践中 又大量需要,因而《行政处罚法》规定规章可以设定这两种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 为,对地方管理实践中急需的管理事务,可以由省级政府规章先行设 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进行管理,有利于解决地方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当事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暂时性控制手段, 对当 事人的权益影响比较大,在设定权方面需要更加严格限定, 所以《行 政强制法》没有赋予规章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 (2)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的具体设定权是: ①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 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以 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②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物的, 行政 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及其他应由法院规 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 89 条的规定,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包括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 和城乡建设,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 工作,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管理对外事 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领导和管理 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保 护华侨的正当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依照 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等等。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 行政法规有权设定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及其他应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 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截至 20## 年上半年,现行行政法规中规 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 件。(举例略) ③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地方性事务的, 地方性法 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以及扣押财物这两类行政强制 措施。 所谓地方性事务,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特有的,不属于中央事权 的事务,或者不必由国家立法进行管理的事务。 如某省对本省境内的 一条河流、一个风景名胜区进行专门管理的事务, 就属于本行政区域 内特有的事务;再如对饲养宠物、燃放烟花爆竹等的管理, 没有必要 由国家统一立法,可以由地方自行立法予以规范。 ④关于下位法在设定权方面不得突破上位法的规定。 为了贯 彻法制统一的原则,《行政强制法》特别强调了下位法在设定权方面 不得突破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具体是: 第一,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就效力等级来说,法律是 我国法律体系中除宪法之外效力最高的, 其次是行政法规,再次是地 方性法规。 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作为下位法的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 法规,不得与上位法的法律相抵触。 就行政强制来说,法律设定行政 强制措施,要明确其适用的对象、条件和种类。 例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7 条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由税务机关核 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 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 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这是一项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其内 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该项措施适用的对象:即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 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二是该 项措施的适用条件:即在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并责令缴纳后仍 不缴纳的;三是该项措施的种类: 即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 货物。 如果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在制定该法的配套性法规时, 扩 大了上述法律关于适用对象、条件和种类的规定, 如对非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实施强制措施,或者对经责令缴纳后已经缴纳了税款的当 事人实施强制措施,或者在扣押的强制措施外, 对当事人增加实施冻 结银行存款的强制措施等, 都属于对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适用对 象、条件、种类予以扩大的行为, 是不允许的,也是无效的。 关于这 一点,《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第二,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如果法律规定某一行为为违法行为,但未对 有这一行为的当事人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在此情况下,作为下位 法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也不得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但有 一个例外,那就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 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及其他应 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这一例外规定,最 初在草案中没有规定。 但是在《行政强制法》的立法过程中,有的部 门提出, 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 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应允许行政法规设定必要的行政强制措施。 目前, 有 17 件行政法规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就属于这种情况。 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 工、经营及其应用,必须依照国家规定严格实行各项安全控制措施。 法律对“安全控制措施”的具体内容未作规定。 作为配套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 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在紧急情况下有权对非法研究、试验、 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实施封闭或者扣 押。这里对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就属于这种情况。 对这一意见,立法 机关经过认真研究予以吸收, 认为在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 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 允许行政法规设定一些行政强制措施是必 要的, 否则不利于法律的贯彻落实。 因此,《行政强制法》最终明确 于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 行政法 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及其他应由法律规定 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行政制措施。 以上内容的法条依据见《行政强 制法》的第10 条、第11 条的规定(略)。 (3)、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①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②划拨存款、汇款; ③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④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⑤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由他人代 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的目的的,行政机关为公共利益可以自己代为履 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的强制执行制 度。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有13 部法律和19 部行政法规规定了代履行。 主要有《防洪法》、《水土保持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比如《防洪法》规定的“代为恢复原状”;《水土保持法》规定的“代 为治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代为拆除”等等 (举例“郢城镇人民政府代为拆除”的不法实例)。 ※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⑥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略),主要是预留空间。 (三)关于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1、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 (1)法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3)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是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是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是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是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是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是制作现场笔录,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当事人不到现场的,邀见证人到 场。 3、实施即时强制的程序。 4、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四)关于查封、扣押和行政强制措施 1、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 2、查封、扣押对象的要求。 3、查封、扣押的程序。 4、查封、扣押的期限。 5、查封、扣押的解除。 (五)关于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 1、实施主体。 2、冻结存款、汇款的实施要求。 3、冻结存款、汇款的实施程序。 4、冻结的期限。 5、冻结的解除。 6、金融机构的义务。 (六)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1、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双轨制,即有法律明定的有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自己执行和向法院申请执行。 2、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 (1)催告; (2)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3)强制执行; (4)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 3、中止执行 (1)中止执业的法定情形; (2)恢复执行; 4、终结执行。 (1)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 又无义务承 受人的。 (3)执行标的灭失的; (4)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5)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况。 5、执行回转。 6、执行和解。 (1)执行协议的性质; (2)执行协议订立的前提; (3)执行协议的内容; (4)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7、文明执法的两点要求。 (1)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施行行政强制执行, 但情况 紧急的除外; (2)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 供燃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七)关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标准应告知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没有统一作出规定。 《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月按罚 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关于滞纳金的标准,“水法”是“千分之二”。 “税收征管法”是“万 分之五”。 (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 额,即不能超过本金; (3)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期限; (4)强制执行。 2、划拨存款、汇款。 3、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拍卖或者依法处理。 4、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上缴 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 (八)关于代履行 1、代履行的程序; 2、代履行的费用; 3、立即代履行。 (九)关于申请法律强制执行 1、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催告; (2)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向法院提供有关材料; (4)法院受理; (5)申请复议; (6)法院审查; (7)作出执行裁定; (8)申请法院立即执行; (9)执行费用。 2、法院对行政决定的执行 按民事诉讼法第19 章、20 章、21 章的规定执行 (十)结束语 孟子曰:“徒善自行”。 即“只有善德不足以处理国家事务, 只有法令不能够自己发生效力。”有了良好的法律, 还需要“实而行 之”,才能产生理想的效果。 《行政强制法》就是国家给各级行政机关、 各类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主体戴上的一道紧箍咒, 从而达到既可以依法 实施强制行为,又可以避免滥用的目的。 古人云:“法施已然之后,礼禁未然之前,法之所为禁者易见, 礼之所为用者难知”。 法律、法条固然重要,但奉行法律、尊崇法律、 法律至上,“让规则看守世界”的理念更重要。 衷心期盼:学法、守 法、用法、自觉地遵守法律, 一定能成为我们每个公民的自觉习惯。 北大贺卫方教授戏称:咱们国家的“民主法治”, 犹如在路灯底下找 银针,尽管很难寻找到,但一定能找到。 《行政强制法》的贯彻执行 有三个具体事情要做: 一是在全体公务员中增强“民本君轻”、“以人 为本”的从政观念, 古人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二是彻 底清理现行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行政强制的规定, 凡是 与《行政强制法》相抵触的,应当进行清理和修订, 以保障法制的权 威性、统一性、服众性;三是开展学习、宣传, 使社会各方面认识到 《行政强制法》的意义,以利于贯彻实施该法有一个良好的舆论、社 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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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行政执法学习心得

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学习体会

我参加了由惠州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的惠州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第一期岗位培训的学习,通过这些天的队列操练、法律知识,业务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学习,感受颇多,收获很大。许多疑问也在专家、老师那里得到了解决,使本人的身体素质、业务素质及执法水平得到了明显的提高。

一、军事训练令我意志更坚强

严肃紧张而充满韵律美的队列军训,伴随我们见证了每天初升的太阳,强健了我们的意志和体能,操场上不时传来“一二三四”的班号声,队员在教官的教导下,步子逐步地齐了,动作逐步地规范了。那整齐有序的步伐,那昂头挺胸的气魄,那嘹亮恢弘的口号,无一不在展示我们训练的成果。更重要的是纪律观念增强了,服从意识增强了,执行能力增强了,团队意识增强了,学员们统一了思想,统一了步调,改变了心态,调整了情绪,改掉了坏习惯,具备了军人的素质,短暂的十四天军训教会我的不只是稍息立正的军式训练,更多的事让我接受了一次意志的体验,精神的洗礼。军训带给我的是永久的相互关爱和支持,团结一致,大家融入在交通执法团队气氛中,为一个共同的目标工作着。

二、培训为我从事实际工作提供了很多帮助

参加这次培训的同志都很珍惜这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认真虚心,诚恳接受培训,态度端正,学习专注,认真的聆听和记录,及时完成

作业,如饥似渴地接受新鲜的理念,学习气氛十分浓厚,仿佛回到了学生时代。在培训中,几位从事执法管理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老师根据自己的实际经验给我们介绍了一些执法工作中的要点和方法,给我留下深刻的印象,系统而全面的业务知识学习,紧张而认真的综合行政执法理论学习,精辟生动的法律专题讲座充实了我们综合行政执法的理论宝库,专家老师们的精彩讲解和新颖,活泼,寓真实的案例于理论知识中的教学方式,让我们在学习中受益匪浅,使我知道了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重点,具体开展的内容怎样去实

施......。在这些天的培训学习中,我们学习了综合知识、运政、水路、路政等法律法规知识,在理论知识的传授中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课堂讲解也有课堂提问,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情景模拟的解答和讨论。这样的教与学更有目的性和针对性,能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和来自不同执法环境的执法人员交流也是一种很有效的学习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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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学习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及使用相关知识心得体会

第四期安全生产监管监察

人员执法资格培训班体会八

学习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及使用相关知识

心 得 体 会

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我们安监部门的重要职责,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安监部门的形象。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文书普遍存在使用执法文书不规范统一、填写不规范、使用文书单一,没有配套使用、装订归档不规范等问题。要杜绝这些问题,我认为要做到:

一、要高度重视和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行政执法文书,是进行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必要形式,是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重要文件。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监管执法人员必须高度重视,正确使用国家安监总局修订后的行政执法文书,以推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二、要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前,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被执法的对象、执法的内容有基本了解,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职责时,执法人员应携带国家安监总局统一样式的执法文书,并根据执法内容认真规范地进行

填写,严格落实行政执法的相关程序。

三、要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国家安监总局新修订的执法文书共37种,对此国家安监总局专门组织编写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使用手册》,对现行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逐一作了讲解和说明,对于正确制作、使用行政执法文书,依法办理行政执法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作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以保证执法文书的正确使用。

四、要强化行政执法案卷的管理。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要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管理、评查的有关要求,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重点行政执法案卷,案卷要做到附件材料齐全、专人保管、专柜保存。省安监局将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适时组织全省行政执法案卷检查活动,以提升全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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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六五普法学习心得体会

六五普法学习心得体会

五道渠完小 吴娜

通过认真学习“六五普法”,我深受启发和教育,对下一步普法工作的重点更加明确,完成任务的信心更加振奋。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到:

一是要抓好学习。不断加强学习是提高自我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把学习作为普法人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努力用丰富科学知识来充实自己,使自己的理论水平和科学文化水平不断有新的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仅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也有很强的理论性。只有做到理论的清醒,才会做到行动的自觉。因此要从繁重的具体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抽出一定的时间,多学一些政治理论,多看一些法律书籍,同时,还要根据工作需要和自身特点,学习一些经济、政治、新闻、网络等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和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的发生,说到底还是公民法治观念不强引起的业务能力。

二是要扎实工作。当前,实现依法治国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公民法治观念仍然不强,还没有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法治的观念还很淡薄,。虽然我们已经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公民法律素质有了显著提高,但是,与依法治国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所以,我要按照上级的要求,扎扎实实做好目前能做的事情,扎扎实实地提高自我法律素质。

三是要开拓创新。创新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永远保持活力的强劲动力。在社会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法制宣传教育如何发挥应有的作用,

迫切需要大力创新。一方面是在形式上不断创新,增加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传播效率,提高覆盖面;另一方面是在内容创新,不断提高法制宣传的文化内涵,增加法制宣传的渗透力,这样,法制宣传教育才能迸发出勃勃生机。在 “六五”普法即将开始之际,我们要用创新的思维来思考、来谋划、来部署、来落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争在“六五”普法期间,在理念、机制、内容、手段、方式等各个方面,都有大的创新和突破,努力开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局面,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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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论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总结)

DUFE

行政法

论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总结

学号: 专业: 姓名:

论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总结

论我国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

目 录

摘要 ........................................................................................................ 2

1 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概况 ........................................................... 3

2 我国行政复议法存在的问题 ........................................................... 4

2.1行政复议性质不明确..................................................................................... 4

2.2行政复议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 4

2.3行政复议性质不明确..................................................................................... 4

2.4行政复议程序不健全..................................................................................... 5

2.5行政复议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 5

2.6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不顺畅.................................................................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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