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20xx年商务局农贸市场工作总结

暨20xx年工作打算

20xx年我们商务系统农贸市场圆满完成了市、区政府下达的各项经济目标任务和创建文明城市等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商务局下达的国有资产占用费上缴的指标任务,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影响,给全区农贸市场的全面建设带了好头,树立了榜样。为了总结经验,再接再厉,现将20xx年的工作做一个简要回顾,并提出20xx年的发展思路和工作打算。

一、20xx年工作

1、取得的成绩

①加强了对农贸市场的监管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在这领工作上,我局4家农贸市场做得都比较好,特别是市局在各区县进行了肉类可追溯系统的试点安装工作中,全区共5家市场进入首批试点,我局有3家市场被列入其中,各市场积极探索该系统的运行管理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后宰门市场、进香河市场在迎接国家、省市级检查中,受到了业务主管部门的好评,为南京市争了光。

②加强了对农贸市场的常态、此效化管理工作,做到了平时检查与每逢重大节日督查相结合,有重点地检查与有重大活动提前检查相结合,确保了我局4家农贸市场在创建文明城市工作过程中,不出问题,不差分。特别是进香河农贸市场,切实做到检查不检查一个样,无论何时何地都能保持良好,整洁的购物环境,多次接待国家、省市

及友邻省市单位的参观、考察、学习,其长效管理工作受到了各级领导和大家的一致肯定与好评。是名符其实的全市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榜样。

③在稳价保供工作中,切实落实了主付食品摊位费降价50%的政府工作要求,积极拓展直销官的摊位效益和经营品质,既保证了市场供应不断档、不脱销,保障了市场物价的稳定,又为市场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比如东箭道市场、后宰门市场,在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更为好一些。

④积极开展创建绿色市场和各项争先创优活动。我局4家农贸市场为国家级绿色市场和市级绿色市场,在全区乃至全市国家级、市级绿色市场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在各项创优活动中,也取得了骄人的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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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市场20xx管理工作年终总结

20xx年凤凰市场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继续强化市场内部管理工作,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并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在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具体有如下几点:

一、彻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及时传达各级政府部门文件和会议精神,落实相关责任和工作,按要求上报各项工作情况,对暂无法处理和解决的情况、问题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请示、报告。

(一)、坚持做好凤凰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自从经过20xx年凤凰市场重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后,我们深深了解到消防安全在整个农贸市场管理工作中的重要性。因此,20xx年我们不懈努力,绝不放松,坚持做好我们市场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在政府部门的支持和监督下,经过我市场所有工作人员以及商户的各方努力,确保了我们市场在20xx年整年的消防安全,保障了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防禽流感疫情,加强市场公共卫生管理。20xx年中旬全市爆发H7N9禽流感疫情,根据工商部门的工作指示和要求,我市场积极响应,制定一系列有效措施:加强对活禽档卫生和管理工作,坚持定期对活禽档进行大清洗、消毒,以及实行轮休;并配合工商部门对活禽经营户进行经济补偿,稳定市场秩序;同时加强保洁工作人员管理,进一步调整卫生保洁员工作时间,使其更趋合理,使市场的经营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经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努力,彻底遏制H7N9禽流感疫情在我市场内发生,确保了我们市场的公共卫生安全。

(三)、积极做好农副产品价格上报工作。自20xx年x月,凤凰市场正式成为广州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的其中一个价格监测点,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我们市场在20xx年的价格监测工作得到了市物价部门的肯定和高度表扬,并获得20xx年度广州市价格监测工作优秀单位称号。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必将戒骄戒躁,一如既往的做好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和各项报价任务。

二、加强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市场秩序监管,规范商户经营行为。 20xx年凤凰市场除了继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外,还就经营档出摊占道、车辆乱停乱放、货物乱堆乱放、卫生环境保洁等问题进行了综合治理。采取一系列措施,明确限定范围内划出黄线区域,限制占用公共通道经营;更加清晰的划分出车辆停放区域;以及对送货车辆限时通行等。加强市场巡查制度建设,通过日常巡查,及时解决问题,如消费者投诉、短斤少两、规范计量单位等。有效的规范商户的经营行为,不断提高经营户文明经营意识。制定更长远的管理目标,不定期的对市场进行自查,及时整改,有效加强了凤凰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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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及市场管理工作总结

集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固定场所的集贸市场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市、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统筹规划和审批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内集贸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在集贸市场管理方面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集贸市场发展建设规划、计划;

  (三)办理集贸市场登记注册,审查集贸市场开办者制定的市场规章制度;

  (四)审查确认进入集贸市场的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并对其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五)查处市场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公安、税务、规划、环卫、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集贸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集贸市场管理需要设立相应的市场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市场管理人员。

  第五条 对在贯彻、执行集贸市场管理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管理秩序,促进集贸市场建设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应当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方便群众生活、繁荣地区经济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设置。

  第七条 市或县级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编制集贸市场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集贸市场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第八条 城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相应的集贸市场。

  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城阳区、崂山区、黄岛区的城区,除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外,不得批准占用道路开办集贸市场。

  第九条 集贸市场建设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筹集资金。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相应的资金建设集贸市场。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集贸市场,鼓励外地和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到本市投资建设集贸市场。

  第十二条 建设集贸市场在使用土地方面给予照顾。

  城市中建设集贸市场按照规定减免城市建设配套费和网点建设配套费。

  第十三条 现有的和已规划的集贸市场,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第三章 开办与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可以开办集贸市场。

  第十五条 开办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到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开办集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集贸市场建设规划的要求;

  (二)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和资金;

  (三)拟上市商品符合国家规定;

  (四)其他必须具备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集贸市场登记注册的,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书面申请;

  (二)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土地使用证明(室内集贸市场应同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房屋证明);

  (四)联合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合开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五)批准开办的文件。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集贸市场登记注册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注册,发给市场登记证。

  第十九条 集贸市场因变更负责人、迁移、合并、分立、撤销等,需改变集贸市场登记注册事项的,开办者应当在做出相关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二十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出租、出售经营摊位,并与经营者签订协议,收取摊位费,发给摊位证。

  第二十一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市场经营设施、服务设施和安全、卫生设施的建设、维修;

  (二)建立健全市场内部日常管理组织和制度,做好集贸市场服务工作;

  (三)负责市场责任区域的清扫保洁、垃圾收集清运、安全保卫、消防等工作;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入市经营者的经营资格进行审查;

  (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和计划生育工作;

  (六)按规定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二条 凡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允许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

  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二十三条 长期和季节性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的经营者,应到集贸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

  在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集贸市场开办者的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地点经营。

  第二十四条 凡国家允许在集贸市场交易的各类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工业消费品和部分生产资料,均可以上市交易。

  法律、法规规定上市交易的商品需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或出具证明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集贸市场从事服务性、娱乐性经营活动的,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对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明码标价。除政府及物价管理部门规定实行定价或限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外,集贸市场的商品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

  第二十七条 在集贸市场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经营者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亮照(证)经营。各类商品应当划行归市、划线定位、摆放整齐。经营者必须保持摊位、经营设施整洁。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必须保证其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器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同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商品质量和计量器具的监督检查;对经营者使用的计量器具实行定期鉴定和日常校核制度。

  第三十条 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未经批准经营国家规定实行专营的商品;

  (二)国家、省、市列入保护范围的珍贵稀有动物、植物;

  (三)生产性废金属;

  (四)各类枪支、管制刀具和警用、军用装备;

  (五)有迷信、反动、淫秽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六)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物;病死、毒死及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品及其制品;

  (七)爆炸、剧毒、易燃及放射性物品;

  (八)毒品及麻醉药品、毒性药品、国家规定不准上市的中草药;

  (九)假冒伪劣商品;

  (十)依法应予检疫、检验而未检疫、检验的物品;

  (十一)国家、省、市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买卖票证和用票证交换商品;

  (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短尺少秤;

  (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垄断价格;

  (四)赌博和从事看相、算命等迷信活动;

  (五)野蛮恐怖、摧残人身健康,败坏社会风气的卖艺活动;

  (六)收赃、销赃活动;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必须依法纳税。

  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市场管理费。

  第三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集贸市场收取费用。对在集贸市场乱收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制止,经营者有权拒绝。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集贸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不履行摊位出租、出售协议而产生纠纷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登记注册开办集贸市场的,责令停止开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至二万元罚款;

  (二)申请开办集贸市场时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批准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并责令其补办有关手续,经审查不具备开办集贸市场条件的,注销登记,收回市场登记证;

  (三)改变集贸市场登记注册事项而不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四)无营业执照或不按规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经营的商品和违法所得,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摊位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六)不亮照(证)经营或不在指定地点、摊位经营的,给予警告,可并处二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除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的外,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物品,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八)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的外,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物品及工具,可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九)经营者不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连续三个月拒不缴纳市场管理费的,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十)集贸市场开办者不履行第二十一条(一)、(二)项职责的,予以警告,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和殴打、侮辱行政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青岛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年10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12月06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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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农贸市场整治工作情况阶段性总结

从实现创建国家文明城市的目标,改善老百姓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的角度出发,我局将农贸市场整治工作作为一项大事、实事、要事,从大局出发,切实将这次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通过前阶段的努力,在整治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是通过宣传发动,使各层面对整治工作的思想认识上有所提高。我局作为越城区商贸服务业的主管部门,是本次整治工作的牵头单位之一。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全局上下高度重视,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整治工作需要,按照“大事实事线上事、要事难事块上事”的工作要求,对落实的任务全力以赴,确保整体工作的有序推进。各镇街也认识到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领导带头,全面发动,积极配合,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为整治工作的全面铺开营造氛围。各农贸市场业主也根据《浙江省商品市场管理条例》这部规范市场设立、商品经营、物业管理等市场各种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举办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并能结合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相关要求,自觉履行相关职责。

二是通过实地调查,初步摸清我区农贸市场现状,明确整治重点。按照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领导小组的要求,前阶段我局就我区9个农贸市场现状进行了专题调查,逐个走访市场,对市场的内、外环境卫生,内部经营秩序,硬件设施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踏看,对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做到心里有底。经过这次调查,整体情况不容乐观,我区9个农贸市场,从整体条件来看,大龙市场、快阁园市场、中兴路再就业市场、凤凰市场等情况不错,硬件设施较好,周边环境及交通情况良好,内部经营秩序不错。但由于产权和经营权分离、市场经营状况一般等其他历史原因,有的市场硬件设施陈旧,周边环境状况很差,交通堵塞情况也有所存在,比如东湖农贸市场、城

东农贸市场,整治难度较大,基本需要整体翻修。根据调查情况,我们明确了整治工作的重点,将在下一步整治中分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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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集贸市场整治工作总结

工商局集贸市场整治工作情况总结

从实现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目标,改善老百姓的工作、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的角度出发,我局将集贸市场整治工作作为一项大事、实事、要事,从大局出发,切实将这次整治任务落实到位。

通过前阶段的努力,在整治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是通过宣传发动,使各层面对整治工作的思想认识上有所提高。我局作为全市市场监管的主管部门,是本次整治工作的成员单位之一。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全局上下高度重视,按照本部门的工作职责,根据整治工作需要,按照“大事实事线上事、要事难事块上事”的工作要求,对落实的任务全力以赴,确保整体工作的有序推进。各街道也认识到了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领导带头,全面发动,积极配合,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为整治工作的全面铺开营造氛围。各集贸市场业主也根据相关市场管理条例这部规范市场设立、商品经营、物业管理等市场各种行为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市场举办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并能结合创建全国卫生城市的相关要求,自觉履行相关职责。

二是通过实地调查,初步摸清我市集贸市场现状,明确整治重点。按照市创建全国卫生城市领导小组的要求,前阶段我局就我市集贸市场现状进行了专题调查,逐个走访市场,对市场的内、外环境卫生,内部经营秩序,硬件设施等情况进行了实地踏看,对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做到心里有底。

经过这次调查,整体情况不容乐观,我市所有集贸市场,从整体条件来看,飞龙市场、北廓村市场等情况不错,硬件设施较好,周边环境及交通情况良好,内部经营秩序不错。根据调查情况,我们明确了整治工作的重点,将在下一步整治中分别对待。

三是通过初步整治,有的市场成效显著,已基本靠近整治标准的要求。各镇街已着手对辖区内的集贸市场进行了第一轮整治。从明确责任主体,健全规章制度,全面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入手,对市场内外环境脏、乱、差现象进行了初步的治理,对违章搭建、占道经营、乱停乱放、乱吊乱挂、乱贴乱画等现象也进行了初步取缔。如:飞龙集贸市场投入10多万,对墙面、顶棚等进行改造,并配备多名管理员进行场外秩序维护,2名清洁员进行场内流动清扫;其他基础较好的市场也通过调整摊位集中管理、增加清扫员、加强巡查、规范上岗等方式进行了整治,效果明显。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还是存在不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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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西坑农贸市场文明示范创建工作总结

根据省政府全省农贸市场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贸市场提升发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xx〕73号)的总体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开展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活动。西坑农贸市场是文成县20xx年实现改造提升的首家农贸市场,虽然条件并不完善,但在县工商局和西坑畲族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们有信心克服困难,以 “两保一稳两化”改造试点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通过文明示范农贸市场创建活动,全面提升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使百姓轻松买菜、放心买菜。

一、西坑农贸市场文明示范创建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基础设施配套不足,市场档次偏低。我县的市场大多建于xx年代,硬件设施差,场地窄小。全县农贸市场中大多没有配置相应的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物业管理用房、消防设施等基础配套设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需求的激增,原有的摊位数远远不能满足经营需求,故而占道经营等现象突显。

2、市场举办者观念落后,经营者素质较低。一是市场内经营主体以个体工商户为主,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经营者缺乏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法律知识,而消费者片面追求廉价,对假冒伪劣商品危害性认识不足;二是农贸市场经营户诚信、守法经营意识不足,缺斤少两行为时有发生,且不服从管理,特别是对屠工的管理最难;三是市场举办者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市场管理的手段原始落后,管理能力低下。

3、市场管理机制不全,职责履行不到位。一方面,市场涉及卫生许可管理、商品流通质量管理、公平竞争行为管理、环境污染治理及场外流动摊贩管理等多个行政监管行为,而各行政监管部门存在一定程度的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出现有利相争、责任相推的现象,造成管理上的缺位;另一方面,市场举办者治理机构不健全,缺乏必要的市场运营管理制度,没有很好履行市场举办者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再者,作为市场内的经营者,内部经营管理不规范,没有建立健全商品准入制度,对一些进场商品没有很好进行审查,假冒伪劣产品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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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20xx年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总结

李子坝农贸市场标准化改造工作总结

为了保证创卫工作取得圆满成功,进一步改善社区环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改变传统农贸市场脏、乱、杂的状况,使居民有一个,干净、整洁、便利的农贸市场,从整体上提升我街道农贸市场的质素,从而达到区政府“改善农贸市场环境,建设标准化农贸市场”的规划要求。

结合我街道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老百姓“便利消费、安全消费、放心消费”的需求,我街道于本年x月动工,对所属社区的农贸市场—李子坝农贸市场,进行了标准化改造。改造于本年x月份结束了,使我街各社区农贸市场面貌发生明显改观,群众对农贸市场的需求基本得到满足。 此次改造围绕建设科学发展示范区和居民群众幸福之街的总目标,坚持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旧市场改造和新市场建设相协调,积极稳妥地推进本社区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逐步形成以标准化菜市场、便民菜店及超市为载体的农贸市场网络体系,逐步取缔露天市场和马路市场,规范市场经营管理,优化居民消费环境。

我街主要对农贸市场的交易厅棚、地面及墙体、出入口及通道、停车场、卫生设施(公共卫生间、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防鼠、灭鼠设施设备)排水设施、供电设施、通风设施、消防设施、档口、保鲜、计量经营器具设备(公平秤)

等进行了标准化改造。

此次改造是一项民生工程,幸福工程,得到了广大居民和商户的理解、支持及配合。使我街居民群众拥有了一个,设施完善,环境优美,方便快捷的标准化农贸市场。

渝中区化龙桥街道办事处

二O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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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农贸市场经营产品总结

农贸市场经营产品总结

一、肉类:

猪肉、牛肉、羊肉、驴肉等。

二、蔬菜:

1、根菜类:胡萝卜、白萝卜、大头菜、甘蓝、甜菜、葛、姜、蒜等。

2、茎菜类:马铃薯、白薯、洋葱、莲藕、姜、芋、竹笋、莴苣、榨菜;

3、叶菜类:小白菜、芥菜、菠菜、芹菜、苋菜、结球甘蓝、大白菜、葱、韭菜、茴香、大蒜、百合等;

4、花菜类:西兰花、芥蓝、金针菜、青花菜等;

5、果菜类:茄子、番茄、辣椒、豆类菜、菜豆、肛豆、刀豆、毛豆、豌豆、蚕豆、扁豆、黄瓜、南瓜、冬瓜、丝瓜等。

6、菌类:木耳,银耳,地耳,石耳,平菇,草菇,口蘑,猴头菇,金针菇,香菇,鸡腿菇,竹荪,凤尾菇,茶树菇,杏鲍菇,秀珍菇,猪肚菇,裙带菜

三、水产海鲜

草鱼、鲫鱼、鲤鱼、带鱼、鲈鱼、鱿鱼、黄鳝、泥鳅、甲鱼、牛蛙、基围虾、闸蟹、贝壳类等

四、冷冻食品

1、冷冻畜产品,如冷冻猪肉、牛肉、羊肉、鸡鸭等

2、冷冻水产品,如冷冻鱼、虾、贝介;

3、冷冻农产品,冷冻蔬菜和冷冻水果

4、调理食品,分为两类,不需加热即可食用和需要加热才能食用

五、禽蛋

鸡蛋、鸭蛋、鹌鹑蛋、鹅蛋等

六、活禽

鸡、鸭、鹅等

七、粮油

大米、米粉、面粉、大豆、油等。

八、干杂

木耳、紫菜、香菇、腐竹、红枣、桂皮、孜然、八角、桂皮、辣椒、花椒、茴香、胡椒、枸杞、党参、桂圆、花生、开心果、杏仁、鱿鱼、墨鱼等

九、豆制品

水豆腐、干豆腐、油豆腐、豆腐皮等

十、水果(招商)

苹果、香蕉、桔子、石榴、龙眼、红提、枣、葡萄、柚子、榴莲、梨、圣水果、西瓜、哈密瓜、猕猴桃、芒果、橙子、桃、草莓、甘蔗、碰柑、核桃、柿子、柠檬、荔枝、山楂、板栗、樱桃、杏子、李子、杨梅、枇杷、木瓜。

十一、调味品

酱油、醋、盐、鸡精、味精、料酒、老抽、花椒油

十二、腌制品、腊制品、熟食、酱菜、卤制品

十三、水酒

十四、酒店特色菜

十五、野味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