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习心得
刑法,作为以刑罚手段调整国家和犯罪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发挥着保障公民权利、打击犯罪的作用。我们,作为新世纪学习法律的学生,更应该在老师的指引下努力学法、懂法,并尽自己的力量让法制观念更加普及。下面我引用一案例来对刑法里的“故意伤害致死”与“间接故意杀人”说下我的看法。
某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在其租住房子加工宝丽板和家具。期间,两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某晚,李某怀疑被告人张某偷了她在藏家中的500元钱,并向他要回其合股办厂的股金3000元钱。被告人张某否认偷她的钱,并以无钱为由,拒不退钱。俩人便发生争吵继而互相推搡,被告人张某将胡某莲推倒在床并从枕头底下拿出弹簧刀一把,朝李某胸部猛刺一刀,李某爬起挣扎并呼喊“救命”,被告人张某朝李某头部、胸部、大腿等部位连捅数刀,致其倒地,扔下凶器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当即被送往县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二时死亡。经法医尸检鉴定:认定李某系他人用双刃利器刺伤致血气胸,大量出血致出血性休克死亡。属他杀。该院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有明确的杀人故意。⑴打击的部位是致命处;⑵凶器是双刃尖刀;⑶造成死亡后果;⑷畏罪潜逃。被告人张辩称,没有杀人的目的,是在双方推搡过程中,被害人用刀朝被告人头上砸。被告人夺过刀无意中按在开关上,刀尖自动簧出,才导致往被害人胸部捅了一刀。辩护人认为:⑴被告人绝没有要致被害人于死地的主观愿望;⑵双方平时关系好,当晚两人还发生性关系。即关系特殊,不至于要致被害人于死地;⑶犯罪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环境条件足以证明被告人没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条件。综上,被告人主观上确实没有杀人的故意,只有伤害的故意。即使未考虑后果刺伤被害人要害部位,导致被害人大量出血休克死亡,也是间接故意。因此,被告人张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定罪量刑。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某书死刑。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认为一审法院定性准确,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处于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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