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公司法学习总结

新公司法学习重点总结:

第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新公司法赋予公司经营的灵活性,承认公司形式间可以依法转化。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区别体现在利润分红和承担债务的责任上? 股份有限公司在什么情况下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因为公司自身情况导致注册资本、股东人数等等达不到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般都是被动变更的。也有这样的情况,有的公司没有上市计划,或者不想把过多的财务状况展示出来所以就不想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公司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公司章程是尽职调查过程中的重要文件,虽然大多情况下里面都是套话,但有些细节性的规定如果没注意到的话,日后会造成很大的麻烦,很多法律条文中的规定后面都会加一句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照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子公司和分公司的区别: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是分支机构的一种具体形式;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与母公司之前是被控股或被控制经营管理的关系,除此之外,子公司与其他公司在法律地位上没有区别,是独立的公司法人。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公司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

新公司法规定的投资对象不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扩展至“其他企业”,这里的其他企业具体还指那些?现实中的例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是根据投资额承担的责任,连带责任是无限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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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关于公司法概述的学习心得

关于公司法概述的学习心得

本学期我学习了公司法这门课程,通过对前两章的学习,我初步了解了许多公司法方面的知识,并对公司法概论的学习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了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在实践中则不许设立的。

其次,公司法覆盖范围广,相关的案例和条例,深入讨论公司管理的各个领域,分析起来西药很强的逻辑思维和归纳能力。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们国家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了。学习公司法不是要成为知识的奴隶,一方面它是我们行为中必须要遵守的规范。另一方面作为学习者来讲也是我们的学习资料。通过这个,我们可以了解很多东西,思考很多问题。可以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对我而言,通过学习,已经达到学习目的,为今后的工作提供了理论基础。

总之,学习公司法,可以使我们学会掌握公司组织的规律;学会运用规律,认识指导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学会对公司依法进行管理,让公司组织最大限度的在国民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这些对于自己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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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公司法学习心得

公司法学习心得

这学期我学习了公司法这门课程。通过学习第一、二章了解了许多公司法方面的知识,也有一些心得体会。

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它自己的基本特征(1)公司应享有由股东投资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能承担民事责任。(2)公司应当依法设立。(3)公司以股份出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作为现代企业主要形式的公司,其主要特征之一是股份形式,股权结构,亦即股东投资的产权模式。(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事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公司在我国的出现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产生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 首先,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按照规模可以分为大公司、中型公司、小公司;按照公司的内部关系和设立的基础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按照公司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母公司、子公司等。在法律上一般是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来区分公司的种类,有些国家将公司分成四种,即:无限公司,就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的无限的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就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一起组成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就是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在上述四种公司中,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不占主导地位,且在一些国家逐渐减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则被普遍采用,在许多国家中居主导地位。在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作了规定,因为这两种公司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已经被广泛运用,是公司中的基本形式,有广泛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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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学习公司法的体会

摘要:在国美事件的纷争之下,黄光裕和陈晓对于公司的控制权的争夺,中国家族企业在逐渐转型过程中应该要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重视公司法和相应的法律制度。明确股东大会以及各大小股东的权利划分和限制。更让人们从长远的角度去学习了解现代公司的经济法律制度,使利益得到合理的保障。

关键词:控制权、管理、股权、企业制度

随着9月28日国美临时股东大会的落幕,持续两个多月的黄陈之争算是告一段落。黄光裕暂停增发的要求得到了满足,陈晓董事局主席的职位也得到了保留,不过黄陈之争却不会因此而宣告终结。黄陈之争,最终受损的是企业。这个事件的意义是在于为我们学习公司法提供了教材,促使人们关注学习公司治理背后的公司法律制度,去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在此框架下依法经营。

黄光裕曾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亿元。如适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其在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期间,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黄光裕仍可行使股东权利,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控制权是公司治理之根本所在。公司控制权的掌握才是收益权的根本保障。所以,我们可以理解黄光裕和陈晓为什么争夺得这么激烈。

作为家族企业,为了获得专业化经济、规模经济和风险分散的好处,可以吸收外部股东,聘请职业经理人,但是,这样做却不是没有代价的,代价是要承担代理成本。假如职业经理人损害了所有者的利益,合法的手段当然是依法追究他的责任。

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角度看,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即职业经理人和外部战略投资者结盟,与创业家族争夺控制权。陈晓引进美国著名私募资金贝恩资本,利用第三方的力量去攻击黄光裕。贝恩是陈晓一手引入的的资本机构,是陈晓坚定的支持者。由于国美注册于百慕大群岛,在香港上市并制定国际化的公司章程,因此一切争端都须在法律和规则的框架内解决。这无疑会鼓励更多的中国企业重视规则、了解规则和遵守规则。黄陈之争,不会打断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的步伐,相反,它会让人们重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遵守规则,更加科学稳健地去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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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公司法学习心得

公司法学习心得

这学期我学习了公司法这门课程。通过学习了解了许多公司法方面的知识,也有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分成许多种类,比如,按照规模可以分为大公司、中型公司。小公司;按照公司的内部关系和设立的基础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按照公司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母公司、子公司等。在法律上一般是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来区分公司的种类,有些国家将公司分成四种,即:无限公司,就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的无限的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就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一起组成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在上述四种公司中,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不占主导地位,且在一些国家逐渐减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则被普遍采用,在许多国家中居主导地位。在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作了规定,因为这两种公司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已经被广泛运用,是公司中的基本形式,有广泛的适应性。 其次,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中所

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公司法覆盖范围广,相关的条例和案例多,深入讨论公司管理的各个领域,分析起来需要很强的逻辑思维和归纳能力。学习公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学以致用,用于我们经济生活的实践,如果我们能把公司法的知识,与我国当前正进行的国有企业的改制,以及其他企业比如集体企业的改制联系起来,和当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公司法的一些案件联系起来分析,那么学习公司法就真的是很不错。学习公司法,不是要成为知识的奴隶,一方面它是我们行为中必须要遵守的规范。另一方面作为学习者来讲也是我们学习的资料。通过这个。我们可以了解很多东西,思考很多问题,可以提高我们思维的能力。对我而言,通过学习,已经达到目标,系统地学习经营管理理论,为今后的工作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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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公司法学习心得[1]

学习公司法的体会和认识

通过公司法课程的学习,我有许多的感想和体会,虽然自己不是法律专业的,自己感觉收获了不少.使我对企业的法律法规有了一个系统的认识,在现在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至少,在认识公司的相关的层面上得到了提高。

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它自己的基本特征:(1)公司应享有由股东投资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能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应当依法设立. (3)公司以股份出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作为现代企业主要形式的公司,其主要特征之一是股份形式,股权结构,亦即股东投资的产权模式. (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事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公司在我国的出现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产生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然而,公司的操作又是非常严格的.离开法制的轨道,公司也会给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制造混乱,同时,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对这些学科的需求显得越来越迫切和突出.

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只有用公司法的精神才能办好公司,如果离开公司法的精神,公司就脱离开健康的轨道,就会走向斜路.因此,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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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公司法心得

公司法心得

公司法在本学期第十周才开课,虽然开课比较晚,而且课时也并不多,但公司法的独特魅力已经深深的感染了我。从身边的事寻找公司的存在,用案例结合法条的讲解的方式,使得公司法跳出了书本,走向生活。一方面公司法在无形中影响我们的生活,从身边的公司着眼理解起来很形象,体现了公司的灵活多样。另一方面公司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也占据一席之地,在经济社会特别是公司的发展中,也具有不可忽视的力量。下面我谈谈学公司法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 先从学习方式谈谈公司法。

刚开始学习的时候,由于担心自己会在听课的时候走神,我就尝试着把自己定位在一个即将创办公司的企业者的身份,把课堂作为我创业之前的培训课,把老师当做一位大企业的董事长来传授经验,特别是这样虚拟个情境并不难。我不断告诉自己必须认认真真学习,说不定以后自己办企业用的到。这样转变了以前被动的学习态度,我对公司法用一个新的接触方式,感觉不仅增加了自己对这门法律的兴趣,更是学到了很实用的知识。现在我会很自信的说,如果让我创办个公司。最起码我会让这个公司在理论上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但实际操作尚缺乏的。

二 从学习知识的角度谈谈公司法。

学习公司法之前,我觉得不论是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要有足够资金、足够的人才,在经过一个登记就可以创立公司,没想到公司从有到无都有规定,整个过程中涉及的大小事务都在公司法中有详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新公司法更注重保护经营者的利益。 记得老师在讲公司的成立和合并的时候,分析公司就是“积卑而为高、合小而为大、合并而为公”,用文言文使枯燥的法律也生动不少;在讲到公司的设立的时候,把校门口的哈尔滨饺子馆作为案例进行剖析,既生动又记忆深刻;在讲到上市公司的时候,结合现在新东方在美国上市的情况介绍了上市的条件,不仅关注身边的小公司,更放眼于全球的公司。 还有就是对公司及公司法的认识由浅到深,具体案例到抽象理论,把分散的知识点逐渐在脑海中串联成一个整体的动态过程。依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营利为目的的,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表现形式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具有两大特征,一个是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的法律,另一个是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双重属性。还有公司的特殊制度,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的资本制度、公司的存续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在学习中重点关注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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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公司法选修学习心得

公司法的学习心得

从小就有一个梦想,自己长大要当一名优秀的企业家!

上了大学,这个梦想愈发强烈,所以开始做好准备打好基础。

行动开始的第一步当然就是要懂法,源于这所以毅然选择了公司法这样一门选修课。

通过这一学期的学习,老师谆谆教导,让我了解了许多公司法方面的知识,也有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公司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分成许多种类,比如,按照规模可以分为大公司、中型公司。小公司;按照公司的内部关系和设立的基础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按照公司的支配关系可以分为母公司、子公司等。在法律上一般是按照股东承担责任的形式来区分公司的种类,有些国家将公司分成四种,即:无限公司,就是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的无限的连带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就是由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与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一起组成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股东对公司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在上述四种公司中,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不占主导地位,且在一些国家逐渐减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则被普遍采用,在许多国家中居主导地位。在我国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作了规定,因为这两种公司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已经被广泛运用,是公司中的基本形式,有广泛的适应性。

其次,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广义的公司法是指规定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除包括《公司法》外,还包括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公司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中所称公司有其特定适用范围。其一,依据属地主义原则,为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其二,组织形式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对其他公司组织形式作规定,在实践中则不允许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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