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的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

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的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

通过银信合作延伸传统银行服务功能、提升整体竞争力成为商业银行发展的主要模式之一,银信业务也成为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种类之一。在当前的银信业务合作中,除信托对接理财这一合作模式外,通过代理模式进行合作也迅猛发展,潜力巨大。本文拟从商业银行的视角,对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进行分析,并结合业务开展实践,就如何控制相关风险给出建议。

一、代理信托业务的内涵与外延

根据当前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实际开展情况,目前,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主要依据是《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可与商业银行签订信托资金代理收付协议。委托人以现金方式认购信托单位,可由商业银行代理收付。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办理信托计划收付业务时,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可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

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业务指的是:商业银行接受信托公司委托,利用自身资金结算、客户资源等优势,提供信托资金收缴、划付及信托收益分配等服务,并根据信托公司委托,代为向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的一项中间业务。

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商业银行除直接代理信托公司成熟的相关信托项目外,还可以积极发挥丰富的项目资源、广泛的渠道资源及专业的人力资源,并从更好的维护和满足自身客户关系角度出发,挖掘机构和个人客户多样化的投融资需求,与信托公司建立全面的合作关系。代理信托业务除作为一项普通的中间业务外,也已经成为商业银行巩固和争揽客户资源、补充和提升传统银行服务功能和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开展该项业务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目前,针对商业银行开展代理信托业务的风险问题,已有研究专家和学者有过一些分析和探讨。笔者尝试从商业银行角度,结合中国信托环境,以及当前业务实际运作情况,希望在系统性、应用性等方面进行一些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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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关于规范集合信托计划保管业务备案流程的通知

关于规范集合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报备流程的通知

为了促进我行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保管业务的健康发展,明确信托计划保管业务的报备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报备流程,通知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信托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信贷类信托、权益类信托、股权类信托、证券投资类信托、结构类信托等类型。

第二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是指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与信托公司签订保管协议,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保管,并按照保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保管职责并收取相应保管费用的资产托管类业务。

根据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作为保管人,其基本职责如下:

——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我行仅履行保管职责,对因信托计划执行失败或重大失误造成的任何损失,我行不承担任何归还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责任。

第四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项目准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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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关于信托计划资金代收付业务的法律合规指导意见

关于信托计划资金代收付业务的法律合规指导意见

随着银行与信托公司的合作业务越来越多,相关的问题也随之凸显,为保障信托计划的合法开展,现针对信托计划资金代收付相关问题做以下风险提示,请业务部门关注其风险。

一、代收付业务概况。

信托计划资金代收付业务主要针对信托计划成立之前的投资人资金的归集划付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及时归集与划转资金。

1、信托计划成立前,归集投资人的认购资金;

2、信托计划成立时,向信托财产专户划付资金;

3、信托计划不成立时,向投资人返还投资资金;

4、信托计划到期后,向投资人账户划付信托收益。

(二)管理信托计划相关文件。

1、委托单位的相关资料,主要有委托合同、授权证明、信托合同、代理收付协议、资金保管协议等。

2、投资人的相关资料,主要有申请资料、身份证明、授权文本、信托合同、认购协议等。

(三)验证与留存投资人信息。

1、验证投资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影印件,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

2、验证投资人的投资资金从其本人/机构名下账户转出。

二、业务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

信托计划成立前的资金划付问题目前缺乏专门法律法规调整,主要依据双方协议约定,若委托合同约定不明,容易产生以下几类争议:

(一)代收付协议与保管协议内容冲突。

若资金保管行与代收付行不一致,信托公司可能在保管协议与代收付协议中重复约定“划付信托收益至投资人账户”的相关内容,在履行中就可能发生冲突,造成代收付行无法向投资人履行义务。

防范这一风险,一定要注意代收付合同与保管合同的衔接,明确是否包括信托收益划付义务,约定相应的划付条件,保留信托公司的相应授权文本。

(二)流程约定不明导致资金划付不及时不足额。

信托计划成立前的资金收付流程一般是:投资人申请购买信托计划—相应资金在投资人账户被冻结—经信托公司确认申购成功后划入银行内部归集账户—直接划入信托财产专户或经信托公司认购后再划入信托认购户。在这期间,常见的风险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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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简析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产品的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简析商业银行代理信托产品的风险点及控制措施

【摘 要】 代理信托业务曾经是商业银行维护客户融资需求和投资收益的重要产品之一,也是商业银行盈利模式从传统息差收入向中间业务收入转型的重要渠道。但是自20##年起,多款信托产品出现的兑付风险,引起了商业银行的高度关注和警惕,以防止信托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本文旨在从商业银行角度,分析信托计划的风险点和防控措施,对代理信托计划的选择提供参考,以确保银信合作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业银行;代理信托;风险;控制

1. 银行代理信托产品的现状

20##年我国金融市场迎来了第一个信托产品集中兑付期,曾经占信托资产总规模比例达17.24%的房地产信托(不含基础产业),在国家限购政策不变、房地产销量下滑、房价拐点隐现的情况下,开始逐渐降温,多款房地产信托产品出现兑付困难,不得不选择债务重组或延期兑付。

一叶知秋,从房地产信托的大起大落,可以看出信托产品超常规发展后,所必经的理性回归,信托产品的刚性兑付面临巨大挑战。各商业银行纷纷调整代理策略,特别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率先上收审批权限,压缩代理规模,以防范信托产品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

然而信托行业是我国唯一横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金融子行业。在目前我国经济增长仍依靠大规模投融资拉动的时候,信托产品以宽泛的融资渠道,丰富的投资方向继续受到追捧。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截至20##年二季度,信托资产总规模已超过9万亿元,超过保险业成为仅次于银行业的金融子行业。信托产品在满足银行个人客户的投资需求和企业客户的融资需求方面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对银行而言,银信合作仍然不可或缺,但是代理过程中的风险是银行必须正视的。

2. 信托产品的风险体现

总体而言,信托公司拥有比较严密而有效的风险防范和项目审批机制,每一款信托产品均设计相对有效的避险方案,尽可能将信托投资的风险降到最低。但由于每一单信托项目不同,各个信托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同,信托经理人的能力、经验不同,所以每一款产品隐含的风险来源、大小各异。信托产品所涉及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保管人和代理银行等各个利益主体所面临的风险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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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银行对代理信托发行的要求

银行对代理信托发行的要求

关于这个问题的我的理解有两个,针对两个方向对此进行说明解释:

一、银行代销信托产品的基础上,我们与银行合作,帮助银行找到客户渠道,让客户到银行去买信托产品,在这种关系的基础上,银行对我们(由我们帮助信托发行)的要求:

《关于规范信托产品营销有关问题的通知》信托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而且在鼓励直销的同时,对代销进行了规范,要求银行必须将全面、真实的客户信息提交给信托公司,且信托公司必须与客户当面签订合同。这条规定迫使银行把客户交给信托公司。但是银行也有解决的办法。银行和信托公司不签信托产品代销合同,而改签“代理信托资金收付”合同,非代销之名,行代销之实。

对于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代销信托产品,《通知》则重申予以禁止。非金融机构可以向信托公司推荐合格投资者,但不得以提供咨询、顾问、居间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推介信托产品。 这意味着,第三方公司要么把客户带到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获得一点劳务佣金,要么选择不再代销信托产品。 推荐合格投资者与代销产品之间的界限本就模糊,如果双方都有意愿,规避政策的方式也很多。

二、银信合作时,银行作主导,银行在选择信托公司合作的时候,需要信托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银信合作的流程。

信银合作

银信合作的主要形式——传统的资金收付和结算及代售信托计划

信托公司原结算资格取消后,只能作为一般企业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贷款、投资等业务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账户结算。资金信托业务开办后,必须在银行开立信托专户,银行为信托公司代售信托计划,代理收付资金,代理兑付信托收益。 资金信托计划方面具体合作流程

1.签订协议,银行为信托代销信托计划

该阶段银行与信托签订代理协议,约定银行收取一定的代售手续费,且信托资金在该银行开立账户,信托公司得以圆满发行信托计划承诺。代售信托计划的项目一般银行参与考察或经过评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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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信托代理资金收付协议样本

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业务协议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

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业务协议

被代理人(甲方): ××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人(乙方):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业务协议

为有效发挥银信双方的业务优势,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本协议。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代理收付“××信托计划” (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委托资金。

甲方承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事务由甲方负责认定和管理,乙方仅负责代理甲方委托的本信托计划资金的收取、支付及账户管理业务。不承担本信托计划的本息偿还、担保及信托事务纠纷的处理责任。

一、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一)信托合同:指《××信托计划》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二)信托计划:是指甲方根据信托合同设立的“××信托计划”。

(三)信托计划委托人:是指认购信托计划、签署信托文件,并由乙方代理资金收付的合格投资者。

(四)信托计划受托人: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五)信托计划受益人:指信托计划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指定的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六)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的资金。

代理信托计划资金收付业务协议

二、委托事项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信托资金的代收银行,即甲方

指定乙方代理其收取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委托资金,并在乙方开立收付本信托计划资金的专用账户。

(二)甲方委托乙方作为信托资金的代付银行,即甲方

指定乙方代理其办理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人本金和收益分配的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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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代销合同模板-信托、财顾方

万信-证券结构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6号信托

计划、9号信托计划

代理销售合同

甲方(委托方):万向信托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体育场路429号天和大厦12-17层及4层(401-403) 法定代表人:肖风

乙方(代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6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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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理财投资领域的合作,推动甲乙双方各项业务发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从事万信-证券结构化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6号信托计划、9号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或“本协议所指信托计划”)的代理销售与服务业务。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委托乙方办理信托计划销售代理业务,及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本合同。

2. 有权审查、检查乙方使用的信托计划宣传推介材料,并有权敦促乙方对上述材料中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甲方要求之处进行更正。

3. 要求乙方严格按照本合同、信托计划招募相关合同文书,办理信托计划销售代理有关事宜,并对乙方的销售代理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4. 根据自身业务需要选择除乙方以外的其他代销机构销售信托计划。

5. 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甲方负有如下义务:

1. 甲方保证委托乙方代销的金融产品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甲方对信托计划的发行和管理,应当合法合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若因甲方违规操作给乙方或客户造成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信托计划销售代理业务有关的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信托计划资产管理人情况介绍、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或备案的证明等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不得夸大过往的管理水平和收益水平。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甲方应在相关信息变更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如因甲方提供的信息,导致客户误解,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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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解读新两规关于信托公司的业务规定

解读新两规关于信托公司的业务规定

20xx年02月05日 01:02 来源: 证券日报 【字体:大 中 小】 网友评论

限制固有业务发展信托业务

新增经营有价证券信托业务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德荣 陈骥

20xx年2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中国银监会”)在其网站正式公布了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与之前引起信托业强烈反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了比较大的调整,信托贷款业务和固有业务中的贷款业务均得以保留。至此,在信托业争论得沸沸扬扬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修订之争正式告一段落,“信托业第六次整顿”以格外温和的方式亮相。 在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第二条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名称由“信托投资公司”变成了“信托公司”,这正是《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此次修订的核心内容之一,即信托公司逐步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来面目,信托公司固有业务受到进一步限制,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则得到进一步规范和发展。

【固有业务受到进一步限制】

修订后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的固有业务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制,体现了监管机构鼓励信托公司发展信托业务、实现由“信托投资公司”回归为“信托公司”的政策导向。

1.明确禁止信托公司使用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中国银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订前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自用固定资产和股权投资余额总和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80%。”依此规定,对于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资金,信托公司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贷款、融资租赁和投资,其中投资包括自用固定资产投资和股权投资等实业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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