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国家基本建设管理有关法规,结合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事权划分、前期工作阶段报批程序、投资计划管理、项目后评估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排中央投资(包括中央安排的外资)进行建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和地方投资建设的省际边界建设项目。全部由地方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形成水利固定资产并发挥社会和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已批准的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和专项规划及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确定。

第五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自身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贫困地区人畜饮水、防汛通信、水文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大部分是以社会效益为主。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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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 …… 余下全文

篇二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水务)局,各委、厅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关于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央和省两级投资(包括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全部由地方(含市、州及以下,下同)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与事权划分

第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投资者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人饮解困、防汛通信、水文设施及必要的水利管搞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以社会效益为主,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灌溉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省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 …… 余下全文

篇三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水财[1991]13号

颁布时间:1991-6-26发文单位:水利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水利行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以外的所有水利部门兴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整个基本建设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

位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

第四条 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机构,县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必须有专人从事基建财务会计工作,建设单位必须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

第五条 各级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保持财务会计人员的相对稳定,对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除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任免外,财务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征得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大、

中型基本建设单位应按国务院《总会计师条例》的规定要求设置总会计师。

第六条 财务会计人员在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七条 财务会计人员对于违反财政法规、财务制度的情况,有权向本单位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制止。如果单位行政领导人或上级主管单位领导人坚持不改的,则按照国务院国发[1987]58号文

件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的主要任务是:合理地组织资金供应;通过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反映和监督基本建设资金收支情况;考核、分析概(预)算及基本建设计划执行情况,管好用好

基本建设资金,维护国家利益,正确处理各种经济关系,保证建设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统一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和会计报表》。

第二章 投资来源管理

第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来源主要是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投资借款两大部分。基本建设拨款来源主要有基本建设基金拨款、财政专项拨款,其他拨款和单位、部门自筹资金拨款。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来源主要有基本建设基金借款、建设银行投资借款、国外借款和其它投资借款。 第十一条 所有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级管理,按项目核算。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年度计划,在核定的基本建设投资额度以内支用基本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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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水规计[20xx]110号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利部文件

水 利 部 文 件

水规计[2010]110号

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的有关要求,结合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实际,制定了《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xx年我部印发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利部(章)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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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我部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科研、业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建设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管理、科研所需的征地、办公和业务用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信息化、执法装备、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购置以及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政监察、防汛抗旱等业务能力建设。

第三条 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项目进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必须执行国家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分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条 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投资计划管理体制。即由部规划计划主管 2

部门实行统一管理,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分工协作,部直属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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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水利基本建设规划计划管理法律规章和办法选编

水利基本建设规划计划管理法律规章和办法选编 目录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放细则

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 取水许可申请审批程序规定

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水利产业政策

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

水利产业政策(19xx年10月28日国务院国发[1997]35号通知印发) 水利产业政策实施细则(19xx年5月15日水政法[1999]311号颁布)

三、管理办法

(一)基建计划管理

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73号) 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国家计委计建设[1997]352号)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规计[1998]16号)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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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45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发改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包括各类办公、科研、业务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项目,水、暖、电等基本设施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及重大专项计划(工程)等。

第三条 申请和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应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促进节能降耗的原则,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国土资源部规划部门是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部所属事业单位是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组织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本建设投资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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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所属单位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查、审计、上报、审核审批和监督问责等工作。

竣工财务决算分为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建筑施工、设备采购安装为主要实施内容,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主要目标产出物或在项目完成后能形成一定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非工程类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指以水利规划、工程项目前期、专题研究、基础性工作等为主要实施内容,项目完成后一般不形成实物工作量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条  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竣工财务决算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及时高效、数据准确、管理严格。

第四条  经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及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

第五条  竣工财务决算相关资料应按国家相关要求,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水利部统一负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研究拟订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制度。

2. 负责组织权限范围内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审计和审核审批。

3. 负责组织审核报财政部审批的竣工财务决算。

4. 指导、监督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组织对部直属单位权限内竣工财务决算审核审批工作进行抽查。

第七条  部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组织本单位竣工财务决算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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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xx〕20号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7〕20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存在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凡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设计变更或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施工合同完工结算手续,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业主进行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进行投资概算调整。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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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精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 “十一五” 水利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