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xx年)》,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xx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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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20xx-17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支出管理办法

QB/SCG-M-CC-25

1 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支出管理。

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者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支付设备采购(租赁)资金时,由技术专员持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到财务部办理设备费支付手续;设备验收时,由技术专员填写或收集设备验收单。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和设备验收单须在财务部备案,否则财务部不得支付相应费用。

3.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支付大宗、贵重的材料采购资金时,由技术专员持材料采购合同及采购审批手续到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技术专员办理材料入库、出库手续。大宗、贵重材料采购合同、入库、出库手续须在财务部备案,否则财务部不得支付相应费用。

3.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支付大宗测试化验加工项目的资金时,由测试化验加工项目负责人持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合同及技术专员填写的请款单到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测试化验加工项目负责人办理测试化验加工结果报告。大宗测试化验加工项目合同、结果报告须在财务部备案,否则财务部不得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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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不包括实验室日常水、电、气、暖等属于间接费用的开支内容。

3.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支付差旅费时,由出差当事人持出差审批单、技术专员填写的请款单或技术专员签字说明的差旅费#5@p到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项目(课题)组成员应与非项目(课题)组成员分别办理差旅费支付手续。否则财务部不得支付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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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3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xx年)》,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 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 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职责明

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 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经费监督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单位(属地单位)承担项目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 科技经费的使用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部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科技经费监督贯穿科技经费管理的全过程,必须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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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_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样例,单位制订的)

XXX中心

国家科技支持计划课题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为保障我中心承担的科研项目的顺利验收结题,完善中心科研项目财务报账流程,结合国家有关科研经费管理的规定,明确课题经费开支内容,制定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如下:

一、设备费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1、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仪器设备选型应在能够完成课题任务的前提下,尽量选择性能价格比最佳的仪器设备,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2、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万元时(包括用自筹经费购置或试制的仪器设备),依据《设备采购招标管理办法》相关要求,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购买。预算购置(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时,还应该按照要求编报大型设备申请书。单台或成套

仪器设备价格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财政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有关要求对其实施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原则上,不得使用专项经费购置或试制基建设备和生产性设备。

3、预算购置或试制单台仪器设备价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时,需要在设备费明细表中填写预算总数,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依据。原则上,专项经费不宜大量列支实验室必备的常规通用和办公设备,如果作为少量实验室设备更新预算数量不宜过大,且应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其预算理由和测算依据。

4、设备租赁费是指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租赁使用承担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使用属于承担单位支撑条件的设备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列支设备租赁费。对设备费中的租赁改造费预算,需要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预算依据。

5、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允许列支办公室、实验室的维修改造费,但对于为了新增设备安装使用的需要而对实验室进行的小规模维修改造支出可以在“其他支出”中列支,同时要在预算说明中详细说明维修改造与新增设备的关系并列示相关支出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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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财教【2011】434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装备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有关单位:

20xx年,财政部、科技部共同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159号、160号、163号和219号,以下简称《经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改革和加强科研经费管理,针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解决的问题,现就相关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以下统一简称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课题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课题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2.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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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

来自: 市科委 发布时间:2010-11-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依据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主持、承担或受托管理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 项目(课题)经费来源坚持多元化原则,包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自筹资金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以及用于该项目(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市财政科技经费为管理的重点。

第四条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项目(课题)经费主要用于《北京市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8-20xx年)》、“科技北京”行动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等市委市政府布置的重点工作、科技基础支撑、科技环境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

(二)创新方式,分类支持。积极创新项目(课题)经费财政支持方式,结合项目(课题)组织实施的要求和特点,采取直接拨款、股权投资、贷款贴息、后补助等支持方式。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项目(课题)经费的管理实行专家咨询论证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制度,申请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项目(课题)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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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xx年)》,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支撑计划的顺利实施,科技部、财政部对《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

[2006]331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印发,请在支撑计划的组织实施中遵照执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计字[2006]331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

二O一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纲要》),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撑计划面向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落实《纲要》重点领域及优先主题的任务部署,坚持自主创新,突破关键技术,加强技术集成应用和产业化示范,重点解决战略性、综合性、跨行业、跨地区的重大科技问题,培养和造就一批高水平的科技创新人才和团队,培育和形成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技术创新基地,为加快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和民生改善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第三条 支撑计划重点支持能源、资源、环境、农业、材料、制造业、交通运输、信息产业与现代服务业、人口与健康、城镇化与城市发展、公共安全及其他社会事业等领域的研发与应用示范。

第四条 支撑计划按照“竞争、公开、择优、问责”的原则组织实施,坚持需求牵引,突出重点;统筹协调,联合推进;权责明确,规范管理。在实施机制中突出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促进产学研用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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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xx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四川省省级财政拨款,主要用于四川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研究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项目的特点,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和绩效考评制度。

第四条 四川省科技厅、四川省财政厅应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 1

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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