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余政办?2008?57号

关于批转《加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管理的

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区发改局、国土余杭分局、区建设局拟订的《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

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管理,严格实施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用足用好上级下达我区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办函[2008]60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管理,提前组织开展项目立项、规划选址等工作,切实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是发挥规划先导作用和宏观调控作用的重要体现,也是进一步科学引导用地方向、优化用地结构,使有限土地资源发挥最大保障作用的需要;同时,也有助于用足用好上级下达的建设用地指标,发挥最大的土地使用效益。各镇乡(街道)和区级机关有关部门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密切协调和配合,做好新增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

二、树立加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的基本原则

我区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年度计划(以下简称“年度计划”)编制和管理应严格按照我区“十一五”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要求,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量控制原则。

年度计划的编制应根据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和年度用地指标总量安排项目,以充分体现空间布局的统筹安排和综合调控作用,实现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二)保障重点原则。

年度计划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突出重点,确保急需,优先安排重点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工业、保障性住房(含农居类项目)、储备地块等项目,同时兼顾重点发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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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广西:突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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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突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要问责

作者:

来源:《中国房地产·综合版》20xx年第02期

据1月12日中财网:据悉,《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试

行)》(下称《办法》)已于日前印发。从今年起,全区各地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实行年度目标考核。根据《办法》,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供地率直接挂钩,对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60%的市、县,除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暂停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直至供地率达到60%以上。同时,用地报批率不达标的地方,也将面临指标被收回的风险。此外,用地指标也与各地的“表现”有关。对于对土地管理成效突出的地方予以增加指标奖励,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方扣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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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围填海造地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与计划指标制度适用问题3稿

关于围填海造地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与计划指标制度适用问题的法律意见书

一、具体规定的梳理归纳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制度

1.新增建设用地及其土地有偿使用费概念

新增建设用地为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填海造地造出的建设用地,其中含未明确具体用途的是否属于未利用地?)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范围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增建设用地(含村庄和集镇新增建设用地);(下文提及:海洋功能区划已明确围填海造地规模和范围的,应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即如已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其中填造出的建设用地应缴纳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即使未明确围填海造地规模和范围的,如需要安排围填海造地的,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也应按法定程序修改,填造出的建设用地应缴纳新增建设土地有偿使用费。)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依法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设用地;

(3)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移民迁建用地占用城市(含建制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经批准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新增建设用地。

3.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主体

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市、县人民政府已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效凭证后,再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文件。严禁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转嫁由用地单位缴纳。严禁在审批新增建设用地时采取“以租代征”等方式,逃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市、县人民政府凡不按国家规定的等别和征收标准及时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土资源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批准文件。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缓缴、挤占、截留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文已明确,不论何种情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由政府部门缴纳,项目公司并非缴纳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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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下达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下达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通知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发布日期:2010-6-3

渝国土房管发〔2010〕115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管理,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落实农村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52号)要求,经研究,现将20xx年度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下达给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依法依规做好农村建设用地报批和落实工作。为切实做好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

[2007]71号),将使用本次下达的计划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8号)相结合一并执行。下达的计划主要用于解决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两类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报批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该计划不能用于审批城镇建设用地;乡镇企业需用地的,应按挂钩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挂

钩周转指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本次下达的农村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为控制,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收集申请,报区县政府审批实施,汇总后于10月底前报市政府集中审批农用地转用手续,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逐宗落实到户,并将落实情况报市局备案。

二、切实做好农村建设用地规划引导管理工作

各区县要加快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按照城乡建设用地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与边界外城乡增减挂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新农村建设等农村建设用地安排,科学确定农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内的农村建设用地,要与城镇规划相衔接合理划定范围,原则上不再安排计划进行单宗分散的农村住宅建设,鼓励采取农村建设用地置换方式集中建设农民新居、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扩展边界外的农村建设用地,要与城乡增减挂钩、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新农村建设、高山移民等相衔接,对拟纳入复垦区域的,不得安排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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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关于印发《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7〕207号 关于印发《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

法》的通知

2007-10-19 来源: 作者:

1 国土资发〔2007〕207号

2 关于印发《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的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环境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已经部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3 实际耕地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确定办法

一、为客观评价各级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实际耕地面积是指在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区、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当年实际耕地总数量。

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指当年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之和。

四、实际耕地面积与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的确定以土地变更调查数据为依据。

五、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批准用地文件,将用地的范围标注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以下简称上图),并填写《土地变更调查记录表》

(以下简称上表)。

依法由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以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为依据,上图上表。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土地,以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为依据,上图上表。

六、未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进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上图上表。

七、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耕地灾毁等造成的耕地减少和土地开发整理等增加的耕地,按实地变化情况进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上图上表。

八、实际耕地面积作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九、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年度计划指标执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包括当年下发的计划指标和经依法批准结转使用的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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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国土部:今年新增建设用地量持平去年

(记者 蒋梦惟)昨日,国土部发布消息称,日前国土部印发了《关于下达〈20xx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促进区域、城乡、产业协调发展。据了解,今年全国下达各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量与去年大致持平。

虽然国土部目前还未公布今年的详细数字,但业内表示,目前,包括央行、政府相关部门都进入了楼市刺激政策密集发布期,由国土部发布的土地计划不难看出,我国还是会死守严控新增建设用地的原则,土地供应尤其是一线城市将把存量土地供应放在主要位置,不会因为刺激楼市而打破。

自20xx年起,我国明确提出要对新增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制度,而随着去年国土部部长姜大明抛出一句掷地有声的表述,即“原则上不再安排人口500万以上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后,我国对于新增建设用地的管控愈发严格起来。北京商报记者对比发现,近几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书中对于新增建设用地的表述大多也从“不低于上一年”变为了“与上一年大致持平”。数据显示,去年我国共计划安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90万亩,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规模80万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规模30万亩。业内预测,今年也应不会超出这一规模。

在中国房地产学会副会长陈国强看来,实际上中国许多城市都存在区域扩张速度快于人口增长的“摊大饼式”发展,每年新增建设用地数量可观,限制全国尤其是特大城市建设用地并且为城市划定边界能控制城市发展规模,优化布局。从北京等多个城市近两年的供地结构来看,存量地供应比重加大已成不争的“主流”趋势。“对于北京这样的特大型城市来说,盘活存量可以让已经出让的土地及时开发,避免闲置还能提高土地容积率,同时还应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允许工业用地变更性质。”陈国强表示。因此,业内预测,虽然目前各部门刺激楼市新政频出,力度超越以往,但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的总原则应该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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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计划指标

1.3 材料处理

把准备好的叶片放入可调控超低温冰箱中,温度设置为-5℃,-10℃,-15℃,-20℃,-30℃,以3℃/h速度降温到所设温度冷冻处理12h.再以3℃/h回温到0℃取出,以4℃冰箱保存为对照.每个温度3次重复.

1.2 试验处理

将剪取的各树种枝条带回实验室用去离子水冲洗干净,剪成 15~20 cm,用干净湿润的纱布包好,并将各树种的枝条平均分成8 组保存备用。综合考虑东北地区温度条件, 参照沈冠华等[6]的方法,设置 8 个温度梯即 CK(室温)、0、-6、-12、-18、-24、-30、-36 ℃。 采用低温保存箱进行低温处理,将各树种第一组枝条插入清水中置于室温下作为对照, 然后将各树种其余 7 组枝条先置于0 ℃下预冷 12 h 后开始降温,0 ℃停留 12 h,取出各树种第二组枝条;继续降温至-6 ℃,停留 12 h 后取出各树种第三组枝条;然后继续降温至-12 ℃,停留12 h 后取出各树种第四组枝条,依次类推直至温度降至-36 ℃。 每组低温处理后的各树种枝条取出后均于0 ℃解冻 12 h,然后再置于室温,枝条温度恢复至室温时进行各项生理指标的测定。

采集长势一致的枝条,用自来水洗净,去离子水冲洗4~5次后用滤纸吸干水分,剪成15 cm长的枝段,两端封蜡后分6组装入聚乙烯膜中进行冷冻处理。材料处理按缴丽莉[7]的方法进行。处理温度分别设置

为-10℃、-15℃、-20℃、-25℃、-30℃,每个温度处理 24h,以 4℃冰箱中保存的枝条为对照(ck)。每处理枝条9 段,3 次重复。

1.4 项目测定

相对电导率的测定采用电导仪法;

MDA和可溶性糖的测定采用硫代巴比妥酸法游离脯氨酸的测定采用磺基水杨酸法

SOD活性的测定参照张治安的方法

1.3 低温处理与测定指标

于 2010 年 12 月中旬选取健壮植株中部枝条的叶片,分别用自来水、去离子水冲洗,用吸水纸吸干水分。每个品系取样重复 3 次,将每一重复(约 5 g)的叶片分成 5 份,每份 1 g 左右,用纱布包好后放入大试管中置于 Poly Science 低温循环仪中进行低温处理。以3 ℃ · h-1的速度分别降温至–3、–6、–9、–12 和–15 ℃,到达设定温度时停留 1.5 h,然后将样品取出置于 4 ℃冰箱解冻12 h,进行各指标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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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

核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已经第五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规范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7号)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考核。

第三条 土地利用年度执行情况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制用地总量。以国家宏观调控要求为目标,严把土地供应闸门,对新增建设用地总量计划执行情况统筹考核。

(二)突出耕地保护。从严控制农用地特别是耕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模,突出对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执行情况和补充耕地计划落实情况的考核。

(三)促进节约集约。围绕盘活存量、促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提高进行考核。

(四)依法依规用地。通过实际新增建设用地和实际补充耕地考核土地利用计划的执行,衡量依法依规批地和用地,有效实施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

(五)促进差别化管理。依据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针对批地、用地、补充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等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实行土地计划指标奖惩措施,奖优罚劣,切实发挥土地利用计划评估考核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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