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3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xx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xx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xx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二月四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 …… 余下全文

篇二 :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1号

银监会 2009.2.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3号公布,根据20xx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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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3号公布,根据20xx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

第二章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 信托公司设立信托计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

(一)委托人为合格投资者;

(二)参与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为惟一受益人;

(三)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四)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

(五)信托资金有明确的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六)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

(七)信托合同应约定受托人报酬,除合理报酬外,信托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间接以信托财产为自己或他人牟利;

(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 …… 余下全文

篇四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 …… 余下全文

篇五 :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银监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统称新办法)将于20xx年3月1日实施。为推动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新办法相关规定开展业务并实现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宜进一步通知如下:

一、新办法的颁布实施,目的是推动信托投资公司从“融资平台”真正转变为“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化机构,促进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市场需要和自身实际进行业务调整和创新,力争在3至5年内,使信托投资公司发展成为风险可控、守法合规、创新不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专业化金融机构。银监会积极鼓励信托投资公司加强竞争,实现信托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

二、凡能够按照新办法开展业务,且满足本通知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向银监会提出变更公司名称和业务范围等事项的申请。其他信托投资公司实施过渡期安排。过渡期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局负责初审,报银监会审查批准后,给予信托投资公司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

各银监局应当自收到信托投资公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银监会审批。

三、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并换发新的金融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合规和风险管理机制。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业绩,具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

(三)具有满足业务开展需要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四)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已到期信托产品均能正常清算,现有信托产品运行平稳。

(六)最近年度提足各项损失准备后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七)公司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等事项。

(八)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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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关于规范集合信托计划保管业务备案流程的通知

关于规范集合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报备流程的通知

为了促进我行集合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保管业务的健康发展,明确信托计划保管业务的报备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报备流程,通知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通知所称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是指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信托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信贷类信托、权益类信托、股权类信托、证券投资类信托、结构类信托等类型。

第二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是指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托管业务资质的商业银行,接受信托公司的委托,与信托公司签订保管协议,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保管,并按照保管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保管职责并收取相应保管费用的资产托管类业务。

根据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作为保管人,其基本职责如下:

——安全保管信托财产;
      ——对所保管的不同信托计划分别设置账户,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确认与执行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的指令,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记录信托资金划拨情况,保存信托公司的资金用途说明;
    ——定期向信托公司出具保管报告;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业务我行仅履行保管职责,对因信托计划执行失败或重大失误造成的任何损失,我行不承担任何归还信托计划项下资金的责任。

第四条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项目准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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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

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试点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房地产信托业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房地产信托业务规范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投资信托,是指信托公司发售信托单位募集资金,为信托单位持有人的利益,以房地产和房地产相关权利为主要运用方向,并进行管理、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 信托公司以公开方式发售信托单位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非公开方式发售信托单位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适用《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 信托公司与信托单位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办法在信托合同中约定。

信托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信托单位持有人按其所持信托单位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五条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运作方式应采用封闭式。经核准的信托单位总额在信托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信托单位可以交易,但信托单位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

第六条 信托公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应当委托资金保管机构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

第七条 中国银监会依法对信托公司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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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设立

第一节 信托公司资质

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的信托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二)设有专门的房地产信托业务部门,并配备至少2名以上具有一定信托经验和房地产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且执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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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AAAA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

明书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 托 人:AAAA信托有限公司

保 管 人: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顾问:CCCC投资资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商:BBBB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释义 ............................................................................................................................... 1 信托计划名称 ............................................................................................................... 3 信托计划类型 ............................................................................................................... 4 信托计划目的 ............................................................................................................... 4 信托计划管理团队 ....................................................................................................... 4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 ............................................................................................... 5 信托计划的规模和期限 ............................................................................................. 11 信托计划委托人与受益人 ......................................................................................... 12 信托受益权 ................................................................................................................. 12 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 12 信托单位的认购 ......................................................................................................... 13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及继承 ......................................................................................... 16 信托财产的保管 ......................................................................................................... 16 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 17 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 18 信托计划的风险警示 ................................................................................................. 21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 25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 27 法律意见 ..................................................................................................................... 28 声明与特别说明 ......................................................................................................... 28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