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xx年第3号)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于20xx年12月28日经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xx年第1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xx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二月四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