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资产评估报告异议书

资产评估报告异议书

异议人:建平县吉成铁选厂

住址:建平县富山街道杨杖子村

被异议人:朝阳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国峰

住址:朝阳市双塔区新华路三段75号

就朝阳方正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建平县吉成铁选厂已被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建平县吉成铁选厂的资产,做出的朝方正司评字(20xx)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特提出异议如下:

一、资产评估报告不符合法定条件,朝方正司评字(20xx)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应当无效。

建平县吉成铁选厂的被查封资产,系在执行过程中被建平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封的,概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无任何关系,评估报告对执法查封的主体认定有误,程序严重违法。因此,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二、《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因此,朝方正司评字(20xx)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应当无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1)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的高级专业

技术职称;(2)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3)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第5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4)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的。”

朝方正司评字(20xx)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参加评估项目的霍明凯的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初次注册时间是20xx年x月x日,其从事注册资产评估师业务不足4年就参与本次司法鉴定业务,其根本就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可见,被异议人所出具的朝方正司评字(20xx)第005号《资产价值咨询项目评估报告书》违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4条和第5条第4款的规定,该资产评估报告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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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关于评估报告的几点异议意见

关于评估报告的几点异议意见 :

对于 有限公司出具的 评估报告,本人出以下异议意见:

本公司名下位于XXXX区 一宗土地,是 年通过政府财政补贴出让取得的。之所以获得政府财政补贴是基于本公司立足于经营科技开发项目,是符合国家有关科技项目开发补贴政策规定的。因此评估报告中列示的现行土地价格,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价格中包含政策补贴的成份,不能按市场土地价格论处。土地因政策补贴而存在使用限制,因此对公司名下的土地进行评估应考虑上述因素,评估报告中对土地价格的评估缺少客观依据,请重新对此做出评估。

异议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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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关于对有机萃取剂评估报告异议的报告

关于对AAAA评估报告异议的报告

AA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我公司于20xx年8月5日收到由你局送达的湖南AA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AAA评字【2013】第1099号《AAAA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原料资产评估报告书》。现对该评估报告书及报告书所评估我公司资产的客观、公正性提出以下异议:

一、评估报告书对评估标的的含量检测所采用的依据为“湖南省AA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和“湖南省AA电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检测结果。“湖南省AA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和“湖南省AA电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同为生产性的企业,不是专业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具备法定的检验检测资质,因此,其检验结果缺乏客观、公正性,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检验结果导致P204有机萃取剂、P507有机萃取剂及磺化煤油的实物量明显低于实际数量。

二、“湖南省AA高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和“湖南省AAA电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还是被评估对象可能潜在的交易

方,因此,我公司认为法院及评估机构选择检验检测机构时理应回避同行业可能的交易关联方。因此评估报告书有违“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对于评估报告书采用65%的折扣率提出异议

正如评估报告书所述:评估对象为可循环的化工原料,事实上,评估对象中有20xx年就投入使用的生产线,也有20xx年才投入的生产线,使用到评估采样日,评估对象并没有任何区别,也没有因20xx年投入的使用时间长就不如20xx年投入的使用效率,因此采用65%的折扣率明显偏低,我们认为从使用上来看该折扣率不应低于90%。

四、评估报告书没有将评估对象中价值很高的钴进行价值评估,据我公司统计,评估对象中至少含有钴3400公斤,价值60余万元。

五、评估报告书所述评估对象为“AAAA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生产原料”有违事实,事实上此次评估对象仅为我公司两个萃取车间生产线中的所有有机萃取剂及中间产物。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湘AAA字【2013】第10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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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异议人永大公司提出异议一案

异议人永大公司提出异议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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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衡中法执监字第50号

民事裁定书

异议人(被执行人)衡阳永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湖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谭旭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懿,女。

申请执行人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南县冠市镇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罗松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文清,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衡阳皇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衡阳永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永大房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就永大房产公司所有的座落在珠晖区扶小里5号永鸿大厦第一、二层,面积为1233.74平方米房屋委托湖南恒业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并于20xx年7月30日作出了(2010)07-02号评估报告。异议人永大房产公司不服该评估报告作出的结论,向本院申请重新评估后,我院未予答复。故此,向我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异议人永大房产公司称,我院在委托评估其房产时存在违法事实。理由是:1、执行法院在委托评估时,没有提供完整的产权资料,致使评估存在资料不全所引起的产权不明的后果。湖南恒业评估公司越权对产权归属、设计和规划用途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且该公司违反评估程序,没有到现场进行勘验,更没有要求异议人在勘验笔录上签字确认,其评估内容

出现重大偏差,明显不公。2、按照衡阳市区的房屋买卖价格,商业用房没有低于每平方米2800元。20xx年我院曾对异议人所有的该房屋委托评估过一次,当时的价值是第一层每平方米2850元、第二层每平方米1700元,总价值为2139700元。而现在恒业评估公司将框架结构的该商住楼评估至每平方米900多元,其没有依据。3、该评估存在漏评的情况,对上述房屋的评估没有将装修进行评估。故此,异议人向我院提出重新评估申请后,我院仍然委托原机构复查,而且对评估错误视而不见,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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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价值分析报告异议书

关于鲁北咨报字[2013]第240号价值分析报告异议书

异议人: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雷

异议人不服山东北方资产评估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做出的鲁北咨报字[2013]第240号价值分析报告,提出如下异议: 异议事项:1、评估人员无相关资质

2、评估程序不合法

3、固定资产评估数额过低

事实与理由:

一、评估人员无相关资质

根据山东北方资产评估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提供的股东全部收益价值分析报告附件中,评估人员潘汉生无20xx年有效的检验登记,且证件复印件发证日期模糊不清,无法判断潘汉生是否具备合格的评估资质,据此,其作出的价值分析报告也无有效性,不能作为评估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资产价值的标准。

二、评估程序不合法

根据山东北方资产评估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价值分析报告现场调查中指出,评估人员并未对异议人的实际资产进行有效的现场清查,仅以20xx年度和20xx年8月份会计报表和20xx年8月份泰安市地方税务局出具的资产负债表为标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对委托单位的资产、债权、

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核实资产账面与实际是否相符,经营成果是否真实,据以做出鉴定。因此,该价值分析报告缺乏事实依据,程序不合法,没有有效性。

三、固定资产评估数额过低

在对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评估中,评估人员没有进行有效的实地勘验,对于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土地、厂房和设备的实际情况一无所知,且山东天一环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在泰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拥有土地五十余亩,价值四百万的设备三套,以及各类厂房,实际资产价值远大于价值分析报告中估算的8173082.76元。因此,该价值分析报告的评估数额过低,与实际情况大相径庭,不能作为本案的依据。

综上,山东北方资产评估不动产估价有限公司做出的鲁北咨报字

[2013]第240号价值分析报告,评估人员无相关资质,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结果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以异议人资产的实际价值作为案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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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评估报告模板上传

房地产抵押(担保)估价报告

  估价项目名称: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凤翔商住组团14号楼603室小区住宅房地产抵押(担保)价值评估

委托方:XXX(身份证号:37XXXXXXXXXXXXXX)

估价方:山东XXX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估价人员:***          ***

估价作业日期:20##年7月28日至20##年7月30日

估价报告编号:鲁正房估(2014)***号

目   录

一、致委托方函…………………………………………(04)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声明……………………………(05)

三、估价假设和限制条件………………………………(08)

四、估价结果报告………………………………………(09)

(一)委托方……………………………………………(09)

(二)估价方……………………………………………(09)

(三)估价对象…………………………………………(09)

(四)估价目的…………………………………………(10)

(五)估价时点…………………………………………(11)

(六)价值定义…………………………………………(11)

(七)估价依据…………………………………………(11)

(八)估价原则…………………………………………(11)

(九)估价方法…………………………………………(13)

(十)估价结果…………………………………………(13)

(十一)估价人员………………………………………(14)

(十二)估价作业日期…………………………………(14)

(十三)估价结果有效期………………………………(14)

(十四)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使用提示………………(14)

(十五)房地产变现能力分析…………………………(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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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异议复核评估申请书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异议复核评估申请书

申请人王云奎,男, 年 月 日出生,住双塔区龙山街中山村三组。电话:130xxxxxxxx

申请人张桂芳,女, 年 月 日出生,住双塔区龙山街中山村三组。电话:

被申请人朝阳金城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田桂。

请求事项:依法对朝金双征字(2014)第040号《评估结果报告书》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

事实与理由:一、朝金双征字(2014)第040号《评估结果报告书》严重违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没有依据“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规定,明显错误的依据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朝阳市双塔区文明路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明显违反国务院规定的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评估基本准则。评估基准日是20xx年5月7日,即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20xx年5月10日之前,明显违规,评估结果明显偏低,缺乏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二、同时,征收人单方确定评估机构,没有通知申请人,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是在申请人一概不知的情况下,由征收人的职能部门单方确定后秘密实施的,严重违反了公开抽签确定的原则,评估机构的选择确定显失公正,丧失公开性,其评估结果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三、被评估房屋的评估价格结果仅为人民币295314、00元,明显过低,无法满足失去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人的原有生活水平。取价 1

依据没有基本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法规依据,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物权。。

四、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政府下达了《朝阳市双塔区文明路建设工程征收补偿方案》中,对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参照文件明显缺乏合法、合理适用的依据,根本不具备适用性,根本无法参照,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参照,丧失参照标准依据,朝政办发(2010)61号文件,《关于印发朝阳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按规定文件的有效期仅为3年,现已超过4年,不再具备文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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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与异议办法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与异议办法 估价报告是拆迁人委托估价机构对被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的评估,分为整体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某一被拆迁房屋的分户估价报告。作为被拆迁人有权得到自己房屋的分户评估估价报告,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评估报告须满足法定标准:首先,评估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其次,委托评估的人必须与评估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再次,评估机构必须收集审查证据材料,进行实地勘察,采用市场比较法等方法作出评估报告;最后,评估报告的形式必须合法,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评估师签字。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方法、程序、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

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还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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