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本网]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00号
《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黄小晶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可以按照《中国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所示的加速度(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国家标准,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对本省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包括:
(一)交通工程:
1.公路长隧道(长度大于1000米),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上的特大桥梁(多孔跨径总长大于1000米,单孔跨径大于150米);
2.越江隧道、海底隧道或者水深大于20米、墩高大于80米、跨度大于150米及其他技术复杂、修复困难的铁路桥梁等特别重要的铁路工程;
3.国际或者国内主要干线机场航站楼、航管楼(包括塔台、通信楼)、大型机库以及油罐罐体构筑物;
4.危险品码头及2万吨以上码头;
5.城市轨道交通。
(二)通讯工程:
1.功率2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