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使全国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2、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3、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

1、根据本工作规范,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2、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3、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4、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为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

2、负责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3、协助学校和托幼机构对其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4、负责及时将涉及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和托幼机构,并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 …… 余下全文

篇二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转发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湘卫办疾控发[2006]29号

各市、州卫生局,教育局: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6〕6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培训,全面掌握规范内容,并按照规范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高疫情报告的及时性与准确性,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保护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湖南省卫生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8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制定了《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六日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使全国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2、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 …… 余下全文

篇三 :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

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8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制定了《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二〇##年四月六日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使全国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2、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3、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
  1、根据本工作规范,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2、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3、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4、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为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
  2、负责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3、协助学校和托幼机构对其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4、负责及时将涉及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和托幼机构,并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四)学校和托幼机构
  1、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收集、汇总与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2、负责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本单位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因病缺勤等健康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本单位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对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督促、检查;
  4、负责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全体人员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5、学校校长或者托幼机构主要领导是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人(以下简称学校疫情报告人)
  (一)学校疫情报告人的设置要求
  1、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2、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先考虑;
  3、必须为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的在编人员。
  (二)学校疫情报告人职责
  1、在校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单位传染病疫情和疑似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
  2、协助本单位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发现及报告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3、定期对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4、负责指导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晨检工作。
  三、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
  各类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由学生到教师、到学校疫情报告人、到学校(托幼机构)领导的传染病疫情发现、信息登记与报告制度。
  (一)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监测
  学校和托幼机构应当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与登记制度。学校和托幼机构的老师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以及因病缺勤等情况时,应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及时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情况记录在学生因病缺勤、传染病早期症状、疑似传染病病人患病及病因排查结果登记日志(见附表)上。
  1、晨检晨检应在学校疫情报告人的指导下进行,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发现学生有传染病早期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以及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告知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要进行进一步排查,以确保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早报告。
  2、因病缺勤班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班学生的出勤情况,对于因病缺勤的学生,应当了解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如有怀疑,要及时报告给学校疫情报告人。学校疫情报告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追查学生的患病情况和可能的病因,以做到对传染病病人的早发现。
  (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
  1、报告内容及时限
  (1)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当学校和托幼机构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立即报出相关信息。(3)个别学生出现不明原因的高热、呼吸急促或剧烈呕吐、腹泻等症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4)学校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者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24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2、报告方式
  当出现符合本工作规范规定的报告情况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方便的通讯方式(电话、传真等)向属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农村学校向乡镇卫生院防保组)报告,同时,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 …… 余下全文

篇四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关于印发《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6〕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以及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8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报告工作,卫生部会同教育部制定了《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六日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使全国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2、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3、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

1、根据本工作规范,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2、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3、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4、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 …… 余下全文

篇五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卫办疾控发〔2006〕65号)

二○○六年四月六日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使全国各类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统一、有序,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育行政部门

1.负责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2.负责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有关人员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3.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二)卫生行政部门

1.根据本工作规范,负责制定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要求或规范;

2.配合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对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的督促与检查;

3.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开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及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与报告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4.、负责及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负责为学校和托幼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疫情监 1

测与报告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定期到学校进行经常性的技术指导;

2、负责对学校或托幼机构发生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提出防控措施与建议;

3、协助学校和托幼机构对其全体师生进行传染病防控、疫情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宣传与培训;

4、负责及时将涉及本地区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告知学校和托幼机构,并指导学校和托幼机构具体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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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疫情报告人的要求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疫情报告人的要求

? 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 了解传染病防控相关知识,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优先考虑

? 必须为学校或者托幼机构的在编人员 ? 定期对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进行巡查

? 负责指导全校(托幼机构)学生的晨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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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处置流程

宁阳县 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处置流程

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处置流程

请各单位根据流程表样设计,表头填学校或幼儿园全称,字体根据所做大小自行调整,喷绘或写真均可,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实验幼儿园、南关幼儿园、南许幼儿园、西关幼儿园、临邑幼儿园、一中幼儿园、泗店镇中心幼儿园明天9:00之前必须挂好,其他单位5月1日前也必须完成。

宁阳县教育局

2014.04.28

…… …… 余下全文

篇八 :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学校、幼托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学校要组织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必须人人重视,加强预防。各班每天要进行晨检。班主任对早晨到校的每个学生(幼儿)进行观察、询问,了解学生出勤、健康状况。对因病缺勤的学生,班主任要追查病因并进行登记。

二、班主任和教师发现疫情应该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学校发现疫情要在1小时内上报管理中心,2小时内,管理中心应该立即报告丰都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丰都县教委。

学校要指定专人或兼职教师负责学校内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学校由分管后勤工作的领导为报告人)。

1、法定传染病

(1) 甲类传染病:鼠疫、霍乱。

(2) 乙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3) 丙类传染病: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4) 卫生部决定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

2、其他传染病

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按照乙类、丙类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和其他暴发、流行或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3、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和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等重点监测疾病。 1

4、在同一宿舍或者同一班级,1天内有3例或者连续3天内有多个学生(5例以上)患病,并有相似症状(如发热、皮疹、腹泻、呕吐、黄疸等)或者共同用餐、饮水史时,学校疫情报告人应当在1小时内报出相关信息。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