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资产评估准则(2007)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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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程序性具体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实体性具体准则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资产评估指南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试行) 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珠宝首饰评估指导意见
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金融不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附件1
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资产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评估报告,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资产评估准则的要求,在履行必要评估程序后,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发表的、由其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书面专业意见。
第三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编制和出具评估报告,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四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与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出具价值分析报告或者其他专业意见,可以参照本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清晰、准确地陈述评估报告内
容,不得使用误导性的表述。
第六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提供必要信息,使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够合理理解评估结论。
第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
第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评估程序受到限制且无法排除,经与委托方协商后仍需出具评估报告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程序受限情况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明确评估报告的使用限制。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