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债转股验资报告模板

验 资 报 告

B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验了贵公司截至20##年6月30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协议、章程的要求出资,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验资资料,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是全体股东及贵公司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我们的审验是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进行的。在审验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检查等必要的审验程序。

贵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00万元,实收资本为16000万元。根据贵公司股东会决议和修改后的章程规定,贵公司申请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万元,由A公司于20##年6月30日之前一次缴足,变更后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6000万元。经我们审验,截至20##年6月30日止,贵公司已收到A公司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20000万元(大写贰亿元)。股东以持有贵公司的债权作价出资20000万元。

同时我们注意到,贵公司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人民币16000万元,实收资本人民币16000万元,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年8月8日出具××[文号]验资报告。截至20##年7月8日止,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36000万元,实收资本36000万元。

本验资报告供贵公司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及据以向全体股东签发出资证明时使用,不应被视为是对贵公司验资报告日后资本保全、偿债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等的保证。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附件:1.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

2.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变更前后对照表

3.验资事项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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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债转股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

债转股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

1、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债务形成资料:包括会计凭证、现金交款单、银行进账单及相关会计账页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股东会关于对债务的确认和债转股金额的决议; 4、20xx年8月末的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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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XXXXX有限公司股东债权转股权涉税鉴证报告

XXXXX有限公司股东债权转股权涉税鉴证报告

(2014-10-29 17:27:35)

转载

股票 ▼ 标签: 分类: 会计 XXX税鉴字(2014)XXX号

XXXXX有限公司及有关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XXXXX有限公司股东债权转股权进行涉税代理审核。与本次审核相关的所有财务会计等资料和涉税文件由XXXXX有限公司提供并负责,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税务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审核内容发表意见。

一、XXXXX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进行纳税申报是XXXXX有限公司管理当局和股东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企业涉税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使纳税申报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注册税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依据XXXX有限公司提供的会计核算资料及有关涉税资料,在实施税务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XXXXX有限公司股东债权转股权金额是否真实、完整表示审核意见。我们根据《小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等相关文件规定,按照《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的要求,实施了包括检查相关账证资料等我们认为必要

的审核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相关涉税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表示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说明

我们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对XXXXX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债权转股权变更情况作了详细了解,以20xx年X月X日为审核基准日,对相关的会计资料和涉税文件进行全面审核、分析和判断。所有的资料来自XXXXX有限公司。

四、具体审核过程

(一)债权转股权前股东基本情况

XXXXXX(省略)

(二)了解本次债权转股权股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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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企业债转股案例分析

企业转股分析

晋美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李浩审计华兴公司20xx年度会计报表时,发现华兴公司在20xx年度实收资本有变动,于是追加审计程序,发现验资报告(今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显示华兴公司20xx年4月资本公积300万元转增资本,但华兴公司截至转增资本之日报表累计亏损为89万元,经追查,发现300万元资本公积中有120万元股权投资准备。于是,李浩认为被审计单位转增资本不合法,应当纠正。但华兴公司以注册会计师已经出具验资报告并办理了变更登记为由,拒绝接受李浩的审计建议。

[讨论与分析]

1.是否所有的资本公积都可以转增资本?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公司不得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根据《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和《企业会计制度》(第82条)有关规定,资本公积中诸如股权投资准备、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等准备项目,是所有者权益的一种准备,在未实现前,即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相应地,有关企业的“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项目,应比照执行。根据《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关联交易差价”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待上市公司清算时再作处理。而资本公积其他明细,一般可直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

2.本案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处理?

注册会计师发现被审计单位实收资本增加不合法,应当建议被审计单位与承办此验资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以进一步查清事实。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接受纠正建议,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此事项对会计报表的影响,并把发现的事实及其与被审计单位沟通情况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考虑发表保留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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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债转股的实务操作关键点

王健律师:债转股的实务操作关键点(一)

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王健律师

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导致经济利益流出所导致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上至国家下到个人都有负债的表现,债务本身是资产经营性流通一种表现,负债状态本身无可厚非,甚至负债能力高的企业往往其预期盈利能力也高,完全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但是,负债数额超出偿债能力,原本稳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发生波动,引发预期风险,相关利益人就有必要采取行动对债权债务关系重新调整,国家机构也根据法律参与到负债能力判断和解决债务的程序中,对此技术性操作更是需要专业人(律师、会计师)针对具体情况拿出各种的方案最终达到债务消亡。

各种主体在被评议为“债务危机”的标准有所不同,对企业而言,资不抵债成为债务危机的评判标准;对国家而言,是债务外债清偿率指标,即一个国家在一年中外债的还本付息额占当年或上一年出口收汇额的比率。一般情况下,这一指标应保持在20%以下,超过20%就说明外债负担过高,可认定为“债务危机”出现。总而言之对企业而言,破产标准与企业(或者其他主体)财务危机临界点的关系密切。(对银行业担保业评判另有标准)

常见债务解决方式:

(一)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中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债务的清理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协商清偿债务具有简便易行、成本低、中断时效等优点,但也有一定的不足之处,如果债务人不守信用,拒不履行偿债协议,就只能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二)诉讼清偿债务。协商偿债是私力救济的手段,而法院的强制偿债是公力救济。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偿债时,债权人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当然,协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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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债转股

一、债转股概念

《办法》第二条将债转股界定为:“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1、债转股属于增资

债权出资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为债权人以其拥有的第三方的债权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投资,例如甲公司以拥有的乙公司的债权对丙公司进行投资;第二种为债权人以其拥有的债务人的债权对债务人进行增资。例如甲公司拥有对A公司的债权100万元,A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A公司股东为乙公司。现甲公司经与乙公司协商,将债权100万元增加A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则债转股后,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甲和乙均为A公司股东。《办法》中的债转股指的是第二种情形,不适用于新设公司。

2、上市公司的债转股

《办法》不仅规定可以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进行债转股,而且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也可以债转股。因此,上市公司的债转股在工商局层面也具有可行性。但由于上市公司的增资除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外,均需要证监会严格的审核程序,因此,实践中上市公司是否能够通过定向增发的方式完成债转股尚需拭目以待。

3、可以转为股权的债权类型

债的形成原因是五彩缤纷的,例如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等均可形成债权。因为《公司法》中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条件要求为可评估和可转让,因此,此次办法中对可转为股权的债权进行了限定,仅为三种:

①合同之债;可转为股权的合同之债,《办法》要求满足两个条件:一为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②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非合同之债,如果经法院的裁定文书或判决文书的确认,也可以转为股权。

③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的债权。

上述规定比较宽松,但由于《办法》中要求债转股必须评估,因此在实践中的掌握应该会从紧些,比如要求债具有货币或实物给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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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债转股投资协议

【】有限公司与【】关于【】有限公司之

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

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

本《可转股债权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于20xx年【】月【】日由下列各方在【】订立:

(1)【】有限公司(融资方,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码为:【】,住所为【】;于本协议签署日,持有

【】公司【】的股权。

(2)【】(投资方,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码为:【】,住所为【】。

(3)【】有限公司(被投资方,以下简称“【】”或“目标公司”),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工商注册号码为【】,住所为【】;于本协议签署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股东为甲方和【】……。

鉴于:

目标公司及原股东拟根据本协议的安排通过可转股债权增资扩股的方式引入乙方为投资方,甲方愿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可转股债权增资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

为保障本次交易顺利实施,经各方友好协商,根据有关中国法律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各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权利义务。

第一条 定义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下述用语在本协议内有下列含义:

第 1 页

目标公司、公司或公司

投资方、乙方 原股东、甲方 控股股东

债转股

各方、协议各方 投资额、增资价款 协议生效日

交割

交割日

登记日

关联方

中国

中国法律

中国证监会

工商局

人民币 指 【】有限公司 指 【】有限公司 指 【】、【】 指 【】 指 乙方行使转股权将债权转为股权 指 目标公司、投资方、原股东 指 指投资方此轮投入目标公司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指 指本协议正式生效的起始时间,以协议正式签定日为准 指 投资方按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将全部债权转为股权,将投资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的行为 指 投资方按本协议第三款约定将全部投资价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的当日。 指 债转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控制”指就某一法人而言,指一人(或一致行动的多人)直接或间指 接控制,包括:(i) 该法人50%以上有表决权的资本,该表决权通常可在该法人的股东会上行使;(ii) 该法人的董事会会议或类似机构的会议上50%以上的表决权;或(iii)该法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大多数成员的任免;且“受控制”应作相应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指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就任何人士而言,指适用于该人士的中国政府、监管部门、法院或证券交易所的任何法律、法规、行政或部门规章、指指 令、通知、条约、判决、裁定、命令或解释。就本协议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判例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 【】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除非另有特指,本报告涉及的金额指 均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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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债转股投资框架协议_temp

投资框架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缔约方于20##年  月  日在北京签署: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署:

1、目标公司

2、主要股东

3、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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