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分析
单 位:骆峪九年制学校
教 师:王
联系电话: 152xxxxxxxx 旭
三、因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 例如,辽宁省黑山县西关小学体育教师董某在上体育课时,学生李某没有听到老师口令,体育教师董某踢了学生李某,并打他耳光,造成该学生阴茎海绵体挫伤。为治病,该生到沈阳、北京几次手术,为此体育教师董某因涉嫌伤害罪被逮捕。
教师或学校的其他工作人员在教学或管理过程中,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责任,应由学校负责赔偿。因为学校的职责和任务是由教师和管理人员去履行和实现的。教师或管理人员在从事教学活动或管理活动中,他们所代表的是学校而不是自己,他们的行为也是职务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因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应由职务行为人所在的单位承担。体罚显然是一种违法的职务行为,因教师体罚造成的人身伤害,应由体罚人所在的机构(学校或幼儿园)承担。
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这并不意味着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学校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根据教师或其他学校工作人员的过错程度、经济状况,向体罚行为人进行追偿,责令他承担部分或全部的损失。同时,学校还可根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体罚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的安全保卫工作必须不存在任何过失,而且在事故发生后,学校必须及时采取积极的救护措施,只有在此前提下,学校对此类案件才可免责。
综上所述,学生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应根据具体情况来认定责任,不能一概由学校或家长承担。为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学校和家庭都应该积极地承担责任。特别是学校,更应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杜绝不当行为,尽力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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