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428”胶济铁路特别重大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目  录

1 事故概况................................................................... 1

2 事故发生经过............................................................. 2

2.1 事故相关情况.......................................................... 2

2.2 事故发生经过.......................................................... 2

2.3 救援情况................................................................. 3

3 事故原因分析............................................................ 4

3.1 现场查勘................................................................. 4

3.2 事故发生时间分析................................................... 5

…… …… 余下全文

篇二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分为:一般A类事故、一般B类事故、一般C类事故、一般D类事故。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为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A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B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C类事故:
    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一般C类以上事故的,为一般D类事故:
    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第十六条 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第十七条 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 …… 余下全文

篇三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和内容解释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xx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 …… 余下全文

篇四 :铁路交通事故处理报告表

附件6

                                                                               安监报2

                                                                             (保管3年)

…… …… 余下全文

篇五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20xx年8月28日铁道部令第30号公布 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 …… 余下全文

篇六 :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在出现铁路交通事故后能及时报告,并配合做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有关规定,按照南昌铁路局相关要求和《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责任公司铁路交通事故报告及配合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东南铁安字﹝2015﹞64号)结合本标段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杜绝一般C类及以上等级铁路交通事故,遏制一般D类铁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 项目部认真履行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各项建设程序,完善安全保证措施。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时,事故报告和配合调查处理应执行本制度。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四条 铁路交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具体划分祥见《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项目部安质环保部归口负责本标段铁路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引发的铁路交通事故报告有关工作。联系人:李建仕;电话:138xxxxxxxx

第六条 项目铁路建设项目发生铁路交通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项目安全负责人报告。并立即向邻近铁路车站、列车调度员、铁路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把事故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向建设指挥部和本公司安全质量部报告。并根据现场实际需要组织救援力量,积极配合或组织救援。

第八条 项目部应及时把事故一并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和公司领导报告;并按要求向铁路总公司、南昌铁路局安全监察室报告。

第九条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半个小时。

第十条 事故报告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间(线名、公里、米)、线路条件、事故相关

单位和人员。

2. 发生事故的列车种类、车次、机车型号、部位、牵引辆数、吨数、计长及运行速度。

…… …… 余下全文

篇七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 事故等级

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 …… 余下全文

篇八 :对铁路列车运输安全生产调查报告

对铁路列车运输安全生产调查报告

    铁路客运企业是以提供劳务的形式完成旅客空间的位移,其服务的特殊性使工作环境具有空间的局限性、环境的封闭性、工作时间的无昼夜性、工作对象的多样复杂性以及工作场所的连续噪声和振动性。极端的工作环境和职业特点使铁路列车乘务员成为心理障碍高发的特殊职业人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运输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旅客对服务质量的需求也越来越高,相应的对列车安全水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就此,本人对铁路列车乘务员生产安全状况进入了一次深入的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调查目的

铁路列车乘务员、旅客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安全问题。

二、调查对象及其一般情况

调查对象:k698列车乘务员

一般情况:k698列车乘务员,这部分人在20至40岁之间,。

三、调查时间:20##年7月1日――――20##年12月1日

四、调查内容

主要调查了铁路列车乘务员的工作环境列车运行中晚点、暑运运输情况和查阅近十年安全生产文献

五、调查结果

铁路客运企业是以提供劳务的形式完成旅客空间的位移,其服务的特殊性使工作环境具有空间的局限性、环境的封闭性、工作时间的无昼夜性、工作对象的多样复杂性以及工作场所的连续噪声和振动性。极端的工作环境和职业特点使铁路列车乘务员成为心理障碍高发的特殊职业人群。且让心智、承受力较差的旅客容易发生疾病。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运输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旅客对服务质量的需求也越来越高,相应的对列车乘务员的安全生产水平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铁路列车乘务员

乘务员的基本工作有:检票验票、提前报站、清洁卫生、维持车厢秩序、为旅客服务等。

乘务员首先是良好的身体素质,春、暑运期间乘务员的工作任务和压力是非常大的,因此要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才能够胜任;第二,吃苦耐劳的品质,否则很容易被困难吓倒;第三,积极乐观的精神,这是在各种困难和压力面前稳住阵脚的关键;第四,有大局意识,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完成好运输任务的重要保障。第五,能灵活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第六,热情待人的品质。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