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排污费征收稽查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

【发布日期】20xx-10-23

【生效日期】20xx-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已于20xx年x月x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周生贤

二○○七年x月二十三日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征收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排污者进行立案调查。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承担排污费征收稽查具体工作。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

第四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同时对同一排污费征收稽查案件进行稽查。

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正在稽查的案件,下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另行组织稽查。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正在稽查的案件,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直接介入或者接管该稽查案件,但可能影响稽查结果的除外。

第五条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情况报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发现稽查结果显失公正的,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纠正。

第六条 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 …… 余下全文

篇二 :淮安市20xx年度排污费征收年报文字报告

淮安市20xx年度排污费征收年报文字报告

20xx年,淮安市环保局在省环保厅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及省物价局、财政厅、环保厅、 经贸委联合下发的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文件精神,克服重重困难,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全面、公开、足额、及时”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 排污费征收情况及做法

20xx年度全市共征收排污费6771.53万元(不包括省级收费),与去年同期排污费征收额相比多征收374.5万元,增长率为5.85%。

1、坚持秉公执法,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和(环发[2003]64号)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依法、全面、足额、公开及时地开展排污费征收工作,坚决杜绝人情收费、协商收费、议价收费等情况。

2、坚持按程序征收排污费,保持收费工作的规范性。严格依据《国务院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条例》和我局出台的《排污费征收工作流程》去做,在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始终按照排污申报、排污量核定、排污费缴纳通知、排污费限缴通知、解缴入库的程序按月或按季征收排污费,并及时入财政专户。

3、努力扩大征收面,严格按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开征排污费,加大对建筑施工的管理力度。

4、强化排污费测算动态管理工作。20xx年我市继续对重点企业实行月排污量申报制度,加强对排污申报数据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并

采用动态数据适时调整排污费,保证费源应收尽收。目前全市大部分县(区)都已开展按实时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

5、加大了对往年拖欠排污费企业的追缴力度。20xx年我市各级

环保部门对所有拖欠排污费企业进行了依法追缴,且全部追缴到位。

6、加大了排污费稽查力度。20xx年市环境监察局对各县(区)环保局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了2次稽查,上半年稽查了12家企业,下半年对金湖两家企业以及开发区热电厂进行了稽查,并配合省厅两次稽查了2家30万千瓦电厂等企业,追缴到位排污费168万元。通过稽查,有力地促进了各县(区)环保部门对排污费的收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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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10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xx]15号

环境保护部函

环函[2009]15号

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请示》(川环〔2008〕25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42号)第十六条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同时予以公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费征收稽查报告》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后,应按照《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的规定制作《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送达被稽查对象和排污者。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种类和数量应在《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如污染物排放种类较多,可在《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后附《排污费征收稽查核定清单》(格式见附件)。同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污费稽查的数额予以公告。

附件:排污费征收稽查核定清单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主题词:环保 排污费 稽查 告知 复函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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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环办〔20xx〕19号 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

附件:

排污费征收稽查通知书

              

我单位定于            日对你单位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称或者企业名称)的排污费征收(缴纳)情况进行稽查,请予以配合。

现需你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1、

2、

3、

………

特此通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环境监察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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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绵环发[2010]148号

绵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开展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局:

根据20xx年全省环境监察工作要点精神,依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拟对我市辖区单位排污费的收缴和使用等工作进行一次稽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排污费收费稽查,规范排污申报、核定工作。 认真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是现行环境管理制度中唯一的、长效的运行经济杠杆和履行环境监管的重要手段,也是现行环保法律法规赋予环境监察部门规范排污行为、督促企业不断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实现文明和谐生产的必然要求。为此,全市环境监察部门要以排污申报、核定工作为切入点,以市环保局下达的20xx年全市排污费征收计划为目标,依法全面开征排污费。市环境保护局将开展对辖区内重点污染 1

行业的排污费征收工作进行稽查。通过稽查,规范排污申报、核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杜绝少交、漏交或拒交的一切违法行为发生。在此次收费稽查中凡被发现少交、漏交或拒交的企业,市环保局将按《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核定其辖区内排污者的排污费并进行征收,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立案查办并责令停产停业整改,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二、此次排污费征收稽查采取针对化工行业为重点稽查的方式进行,稽查形式为实地检查、听取汇报、调阅档案资料等,主要对执法程序、法律文书、排污申报审核及核定、排污收费、档案资料方面进行稽查。将现场检查相关排污者生产经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查询相关排污者有关能耗、物耗、产品销售台帐;收集相关资料,查询排污申报与排污费缴纳等情况。

三、请各县市区环保局要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确保排污费按时、足额征收,对其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此通知。

附:1、绵阳市排污费稽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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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对单位)

排污费征收稽查处理决定书

稽查事实和结论: 现依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 条、《排污费征收稽查管理办法》第 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如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 环境保护局申请复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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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20xx年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方案

洞口县20xx年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方案

为落实邵市环字[2012]22号关于印发《邵阳市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要求 ,加强环境执法队伍管理,规范环境执法行为,提高环境执法水平,确保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组 长:肖化洪

副组长:王周文 张华清

成 员:谢松轩 张映辉 徐善武 杨守中

二、稽查内容

1、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排污费的;

2、核定排污量与实际排放量明显不符的;

3、提高或降低排污费征收标准征收排污费的;

4、违反国家规定减、免、缓缴排污费的;

5、违反排污费征收程序的;

6、对排污者拒缴、欠缴排污费等违法行为,未依法催缴、未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7、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未将排污费缴入国库的;

8、排污费征收台账和“一厂一册”的排污收费档案;

9、排污费征收过程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稽查对象

1、县域范围内排污总量大的企业。

2、工业园区

3、存在突出问题的、收费异常企业。

四、时间安排

1、5月,动员部署,制定自查方案,全县范围内全面开展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

2、6月—10月迎接市局稽查。

3、11月,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排污稽查工作重要性,扎实开展排污费稽查工作。

2、深入领会,认真贯彻执行《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各项规定要求。

3、加强领导,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针对排污收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开展好稽查工作。

5、严肃纪律,在稽查工作中开展好自查自纠。

洞口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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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 42 号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已于20xx年x月x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三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局 长 周生贤

二○○七年x月二十三日

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依法、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纠正排污费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排污费征收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排污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活动。

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排污者进行立案调查。

第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承担排污费征收稽查具体工作。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以上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排污费征收稽查。

第四条 各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同时对同一排污费征收稽查案件进行稽查。

上级环境监察机构正在稽查的案件,下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另行组织稽查。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正在稽查的案件,上级环境监察机构不得直接介入或者接管该稽查案件,但可能影响稽查结果的除外。

第五条 下级环境监察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情况报上一级环境监察机构。上级环境监察机构发现稽查结果显失公正的,经调查核实后,应当予以纠正。

第六条 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七条 对排污费征收和稽查工作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有稽查权限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制定年度排污费征收稽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有稽查权限的环境监察机构可以根据公众举报、有关部门转办等确定稽查对象,并实施专项稽查。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