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工日期如何确定
作者:韩重亮
开工日期,是建设工程工期的起算点,也是控制工期风险的第一个重要节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本着实事求是、合理明确的原则确定开工日期。
一般而言,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1)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2)以发包人开工通知中写明的日期作为开工日期;3)以监理人的开工通知写明日期作为开工日期;4)以承包人递交的开工报告或开工申请被批准的日期为开工日期。当前使用较多的九部委20xx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开工日期确定为“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开工日期的确定方式属于当事人自由约定范围,因此,作为承包人应当仔细对照合同,以合同约定为据准确把握开工日期。
在开工日期确定问题上,以下几种情况值得注意:
一、工期起算时,尚不具备施工所需的条件。工程开工前,发包人有办理行政许可、移交施工场地、提供图纸等义务,但实际上发包人常常在未完全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要求承包人开始施工。出现这种情形时,承包人如果不认可工期自此时开始计算,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时提出异议并陈述理由,明确不同意开工的主张;如果经决策后同意起算工期,则必须牢记已进入了工期考核期,应当立即就发包人未满足施工条件情形及时办理工期
签证和(或)索赔,并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否则,一旦工程全面铺开,相关证据将无法取得,#b@2索赔的难度势必加大。
二、已经开工,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有人认为,此情况下应以施工许可证的颁发日期作为开工日期。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虽然发包人有为承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义务,但违反这一义务引起的是行政责任,而不是民事责任。即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对此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工程的开工日期仍应根据约定的方式确定。作为承包人,从规避风险角度考虑,在发包人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宜提交开工报告,而应发函催促发包人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对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开工通知也应及时提出异议,陈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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