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与流程
为了更好地保障医疗安全,减少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确保患者安全,根据卫生部《二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2版)实施细则》,结合《患者安全目标》,特制定本院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报告制度与流程,具体如下:
一、医疗(安全)不良事件的定义和等级划分
(一) 定义
本制度所称医疗(安全)不良事件指在临床诊疗活动中以及医院运行过程中,任何可能影响患者的诊疗结果、增加患者的痛苦和负担并可能引发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以及影响医疗工作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因素和事件。
(二)等级划分
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按事件的严重程度分4个等级:
1.Ⅰ级事件(警告事件)—— 非预期的死亡,或是非疾病自然进展过程中造成永久性功能丧失。分三个级别: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重度残疾或死亡。
2.Ⅱ级事件(不良后果事件)—— 在疾病医疗过程中是因诊疗活动而非疾病本身造成的病人机体与功能损害。
3.Ⅲ级事件(未造成后果事件)—— 虽然发生了错误事实,但未给病人机体与功能造成任何损害,或有轻微后果而不需任何处理可完全康复。
4.Ⅳ级事件(隐患事件)—— 由于及时发现并修正错误,未形成事实。
二、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报告的原则
(一)Ⅰ级和Ⅱ级事件属于必须报告范畴,报告原则应遵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发[1987]63号)、卫生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卫医发[2002]206号)以及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执行。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