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法律尽职调查
主讲人:唐丽子律师
非讼法律服务业务(本次讲座主要是指公司投资、资本市场运作等)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做尽职调查。律师做并购项目,协助客户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对于目标企业的了解、交易结构的设计、交易方案的确定,最最重要的是什么呢?依然是我们对目标企业情况的了解,这也就是我们今天的主题——尽职调查。
需要说明的是,不仅非讼律师需要对项目、对目标企业、目标资产做到心中有数,其实对于诉讼律师来讲同样需要做好尽调工作。不管是非讼法律服务业务还是诉讼法律服务业务,对于具体的经办律师来讲,只是工作的角度不同,尽职调查工作对于所有的律师来讲都是不可或缺的。
一、尽职调查的含义
尽职调查,在国内律师法律服务中一般称之为审慎调查或者核查验证。司法部和中国证监会共同出台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将其称为核查验证工作。
尽职调查英文为Due Diligence,简称为DD。第一个D有两个词性,一个词性是形容词,意为适当的、恰当的;另一个词性是名词,意为有权得到的东西。第二个D的词性为名词,意为勤奋、勤勉。
从来源上讲,学理上有学者认为尽职调查这个词来源于美国《19xx年证券法》第11条“虚假注册的民事法律责任”和第12条“与招股说明书和通讯有关的民事责任”中规定的适用于证券经纪商和交易商的“尽职抗辩”(Due Diligence Defense)。美国《19xx年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须履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如果发行人招股文件(也称注册生命或招股书)中的信息被投资者认为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就要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只有在做了适当的调查工作的情形下,才可以免责。基于此,在资本市场中,无论是律师、会计师,还是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对于发行人的情况了解要基于最大限度的审慎调查,否则在美国证券法下就要承担严重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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