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一、 总则:
重大事故发生后,为遵循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重大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程序和办法,在重大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调查和妥善处理,力求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严肃谨慎地处理好相关事宜,特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事故分类: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机械设备和安全设施毁坏、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分为一、二、三、四级和一般事故,具体如下: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 死亡三十人以上;
? 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 死亡人数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 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不满三百万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 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 重伤二十人以上;
? 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
? 死亡二人以下;
? 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 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5)一般事故:指由于同样原因但尚未达到重大程度的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 重伤二人以下;
? 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
三、重大事故报告程序:
重大事故发生后,根据伤亡等级,项目经理立即(30分钟内)向公司安全部、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汇报,应当积极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根据伤亡等级情况,由公司安全部、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商讨决定后由项目部向公司主管部门、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事故的书面报告。事故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事故的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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