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7: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事故调查报告书
(九)调查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十)事故调查组成员(具实名)有不同意见,详见附页:
(十一)( )事故调查组成员
年 月 日
…… …… 余下全文
附件27: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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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事故调查报告书
(九)调查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十)事故调查组成员(具实名)有不同意见,详见附页:
(十一)( )事故调查组成员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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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
第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xx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 …… 余下全文
《特种设备事故及其调查处理》
一、 有关法规、规定
(一)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列》
制定:20xx年3月11日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朱榕基总理),共七章91条; 修订:20xx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公布,(温家宝总理),共八章103条,其中第六章共11条“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为新增内容;
(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制定:20xx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93号公布,(温家宝总理),共六章46条,规定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三)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制定:20xx年7月3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5号公布,共七章49条,规定事故定义、分级界定,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
制定: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共九章91条,规定事故分级、调查,技术鉴定和损失评估,事故原因、责任认定与预防措施,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批复与处理等内容,外加两个附件:
附件A:“特种设备事故术语与定义”;
附件B:“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报告”(格式)。
二、事故定义与类别
(一)事故定义(《规定》第六条,《导则》第五条)
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护、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1、因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事故
指因特种设备本体或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失效和损坏,发生爆炸、爆燃、泄露等为主要特征的事故;
2、因人员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事故
指因特种设备相关人员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或者操作失误等造成的事故。
(二)事故类别
1、按事故特征分类
事故特征指导致事故严重后果对应的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按事故特征,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爆炸、爆燃、泄露、倾覆、变形、断裂、损伤、坠落、碰撞、剪切、挤压、失控或者故障等十三种。
…… …… 余下全文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吸取事故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条例》、《规定》等规定范围内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定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行政行为。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四条 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间中断运行等为主要特征的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术语与定义(见附录A)。
第五条 在特种设备生产、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行为人违第四条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章指挥、违章操作、操作失误、防护不当等造成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组织
第六条 【调查分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分级按《条例》第67条、《规定》
第17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调查组组成】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担任。调查组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等组成,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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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xx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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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附录A(说明性附录)
(一)事故特征分类
1.事故特征:是一般指以事故最大事件中突出的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所表现事故后果的状态。体现为:事故特种设备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故障或失控等特征。
2.爆炸:指承压类特种设备部件因物理或化学变化而发生破裂,设备中的介质蓄积的能量迅速释放,内压瞬间降至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主要承压部件及安全附件、元器件发生易燃易爆介质外泄发生爆燃的事故。
3.爆燃(闪爆):一般指炉膛(烟道)爆燃,也称炉膛爆炸。指燃用煤粉、油、可燃气体等燃烧介质的锅炉,在点火或燃烧不正常时,炉内积存的燃烧介质与空气形成混合物达到一定极限,遇明火快速燃烧的现象。
4.泄漏:指承压类特种设备主体或部件因变形、损伤、断裂失效或安全附件损坏等因素造成内部介质非正常外泄而引起的事故。
5.倒塌:特种设备在安装、使用、检修、改造和试验中因特种设备主体或构件的强度、刚度难以承受实际的载荷,发生局部、整体或基础的失稳、坍塌或倾覆事故。特种设备主体或构件因载荷等外力影响,倾覆力矩大于稳定力矩而发生设备整体或基础的失稳、坍塌称为倾覆事故。
6.变形:指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构件因受外力影响,工作应力超过屈服极限发生过量变形失效。一般分为弹性过量变形、塑性过量变形和过量蠕变等方式。
7.断裂:指特种设备承载主体及部件因材质劣化或受力超过强度极限而发生的失效现象。断裂一般分为塑性断裂、脆性断裂、疲劳断裂和蠕变断裂。
8.损伤:特种设备承载主体或构件受机械力或周围介质化学或电化学的作用,接触或相互运动的表面产生接触疲劳或腐蚀疲劳,表面材料逐渐脱落发生的失效。一般有磨蚀疲劳、接触疲劳或腐蚀疲劳等三种损伤失效形式。
9.坠落:因材料、结构、设施失效或失控,物体或人员由高势能位置落下的现象。如人在起重机上、塔器顶部、球罐内壁作业时坠落,或从地面失足坠入洞、坑、特种设备事故术语与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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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程序与方法,吸取事故教训,研究事故发生规律,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条例》、《规定》等规定范围内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工作定位】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依据本导则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是行政行为。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四条 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 2 —
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间中断运行等为主要特征的事故,特种设备事故术语与定义(见附录A)。
第五条 在特种设备生产、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人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行为人违第四条 在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充装、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特种设备事故通常是指特种设备本体、安全保护装置或附件失效(泄漏、损伤、断裂、变形等)、爆炸、倾覆、坠落、碰撞、故障、失控或长时章指挥、违章操作、操作失误、防护不当等造成的事故。
第三章 事故调查与组织
第六条 【调查分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分级按《条例》
第67条、《规定》第17条规定执行。
第七条 【调查组组成】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担任。调查组成员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工会等组成,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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