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20##年11月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报告编制工作,提高可行性研究工作质量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港口健康、持续发展,在认真总结1988年颁布的《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港口发展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沿海、内河港口码头新建、改扩建工程及其配套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是港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备案的主要技术依据,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
三、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项目类型、规模及建设条件等,分别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相应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项目或技术上较成熟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主要技术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技术依据。
四、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的主要技术依据。
五、预可行性研究应对港口建设项目是否可行进行初步判断,依据港口布局规划、总体规划,分析腹地经济发展趋势和港口运输需求,预测港口吞吐量发展水平,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规模。在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基础上,研究项目建设的可能性、工程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提出项目可行性的初步评价结论,为建设项目立项提供依据。
六、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通过调查现状、预测运输需求等工作,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确定码头建设规模、建设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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