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流程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包括下列流程:
1.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由专利权人(部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在提出请求时,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也可以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请求书中注明即可。
2.请求的受理和形式审查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受理请求人提出的请求,并进行形式审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该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3.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检索、评价,由复核人进行复核,完成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4.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发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包括引用的对比文件复印件)。
5.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在发现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后的评价报告发送给请求人,代替原先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2) 请求人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即请求人应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向专利局受理处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