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流程

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流程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包括下列流程:

1.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请求

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由专利权人(部分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请求。其中,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例如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和由专利权人授予起诉权的专利实施普通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在提出请求时,请求人应当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请求人是利害关系人的,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但已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也可以不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在请求书中注明即可。

2.请求的受理和形式审查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受理请求人提出的请求,并进行形式审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该请求被视为未提出。

3.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检索、评价,由复核人进行复核,完成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

4.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发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包括引用的对比文件复印件)。

5.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

(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在发现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后的评价报告发送给请求人,代替原先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2) 请求人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即请求人应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向专利局受理处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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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矫健律师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简介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经实质审查,只经过初步审查或登记注册(相当于形式审查)即授予专利权。因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具有审查周期短、审批程序简单、费用低、有利于专利快速市场化的特点。但是,有一利必有一弊,由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一般未经过实质审查,只有初步审查,其专利权相对不稳定。在遇到专利权纠纷时,还必须要辅之以专利权评价报告来对其稳定性给与评价。该制度是对初步审查制的完善与补充。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内容包括对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分析评价,还有对授予专利权的其他实质性条件的分析评价。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评价报告。

2001第二次年《专利法》修订时建立了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20xx年《专利法》第三次修改时完善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

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20xx年6月2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在执行这一规定时,针对“应当”的理解,20xx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三函字第2号作出具体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出具检索报告是否为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的请示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该司法解释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作出的,主要针对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因被告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导致中止诉讼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因此,检索报告,只是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并非出具检索报告是原告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条件。该司法解释所称“应当”,意在强调从严执行这项制度,以防过于宽松而使之失去意义。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应当立案受理。但对于原告坚持不出具检索报告,且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宣告该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如无其他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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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

请求书

【本文书由盈科研究院赵成伟、刘永沛、牟晋军律师提供】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注 意 事 项

一、第①、②、③、④、⑤、⑥栏由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填写,第⑦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针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xx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利作出专利检索报告。

三、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由所有的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人是单位的,第⑥栏中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四、第①栏的邮政编码、地址、电话的填写为第一专利权人,填写的邮政编码、地址应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一致。

五、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检索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事务。

六、每项请求只限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七、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提起行政诉讼。

八、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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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注意事项

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应当提交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申请文件应当一式一份。(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

二、本表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表中文字应当打字或者印刷,字迹为黑色。外国人姓名、名称、地名无统一译文时,应当同时在请求书英文信息表中注明。

三、本表中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内容的,应当在方格内作标记。

四、本表中所有详细地址栏,本国的地址应当包括省(自治区)、市(自治州)、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省(自治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门牌号码,或者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邮政信箱。外国的地址应当注明国别、市(县、州),并附具外文详细地址。其中申请人、专利代理机构、联系人的详细地址应当符合邮件能够迅速、准确投递的要求。

五、填表说明

1.本表第①、②、③、④、⑤、⑥、○22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2.本表第⑦栏实用新型名称应当简短、准确,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

3.本表第⑧栏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发明人有两个以上的应当自左向右顺序填写。发明人姓名之间应当用分号隔开。发明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若请求不公布姓名,应当在此栏所填写的相应发明人后面注明“(不公布姓名)”。

4.本表第⑨栏应当填写第一发明人国籍,第一发明人为中国内地居民的,应当同时填写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5. 本表第⑩栏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应当填写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申请人是个人的,应当填写本人真实姓名,不得使用笔名或者其他非正式的姓名;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正式全称,并与所使用的公章上的单位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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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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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120701

2010.4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一、第①、②、③、④、⑤、⑥栏由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填写,第⑦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针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xx年10月1日之前

的实用新型专利作出专利检索报告。

三、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由所有的专

利权人提出;专利权人是单位的,第⑥栏中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四、第①栏的邮政编码、地址、电话的填写为第一专利权人,填写的邮政编码、地址应

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注册的一致。

五、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检索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事务。

六、每项请求只限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七、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提起行政

诉讼。

八、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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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120701 2010.4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注 意 事 项

一、第①、②、③、④、⑤、⑥栏由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填写,第⑦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填写。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仅针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20xx年10月1日之前的实用新型专

利作出专利检索报告。

三、实用新型检索报告请求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由所有的专利权人提出;

专利权人是单位的,第⑥栏中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四、第①栏的邮政编码、地址、电话的填写为第一专利权人,填写的邮政编码、地址应与国家知识产

权局注册的一致。

五、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请求可以由专利权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作全程代理,请求作出检索报告时另行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的,应当另行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并在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写明其委托权限仅限于办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事务。

六、每项请求只限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七、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提起行政诉讼。

八、费用可以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如通过邮局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商户客户号:110000860。如通过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账号:7111710182600166032。 汇款时应当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或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或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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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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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专利检索报告对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纠纷维权诉讼的帮助

做好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工作促进实用新型专利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 张长兴

一、引言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即,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仅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初步审查,而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不进行审查。这种审查方式的必然结果是:某些被授于专利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实际上并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即不具备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这种不确定性,导致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大多首先要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所谓的“确权”判定。

以往的途径通常是首先由被告——被诉侵权人在诉讼答辩期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提起侵权诉讼的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同时请求人民法院中止专利侵权诉讼,然后诉讼双方当事人以及人民法院共同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该实用新型专利是否有效的决定。如果该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则人民法院无须再作侵权审判。如果该实用新型专利维持有效,则再由人民法院做出侵权判决。这一途径通常是漫长的,势必会给诉讼双方中有利当事人一方造成经济利益损失。即,对于有效专利来说,由于侵权诉讼的中止,专利权人不能及时获得赔偿。对于无效专利来说,由于被告被迫参与专利侵权诉讼以及提出无效请求,须付出一定的精力和费用。

为了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确定性,以有利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在不改变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方式的前提下,于20xx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第二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为适应新修改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20xx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八条规定了“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第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20xx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四条规定了“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一)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事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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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申请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请求书

12301 2009.10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申请书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申请书

注 意 事 项

一、第①、②、③、④、⑤、⑥栏由专利权人或专利代理机构填写,第⑦栏由专利局填写。

二、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应当由专利权人提出,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由所有的专利权人提出;

专利权人是单位的,第⑥栏中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三、第①栏的邮政编码、地址、电话的填写为第一专利权人,填写的邮政编码、地址应与专利局注册

的一致;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填写在第一专利权人后。

四、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此检索请求书的,第⑥栏可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如另外委托其他专利代理机构的,附件清单中应当包括专利代理委托书。

五、附件清单中应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证书的复印件份和其他所需提交文件。

六、每项请求只限一项实用新型专利。

七、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不是行政决定,当事人不能就此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提起行政诉讼。

八、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 帐号:0200010009014400518 户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 邮寄汇付:收款人姓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商户客户号:110000860

汇款时应准确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简称及分项金额。未写明申请号和费用名称简称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著录事项变更费、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费、中止程序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之日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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