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一、 凡发现出生缺陷必须由妇保医生填写“出生缺陷登记表”。

二、 填报范围:出生时有一种以上缺陷的围产儿,均属填报范围。

三、 报告时间及程序:填表单位每月必须将登记表报县妇幼保健所。

四、 力争缺陷儿留影。

五、 凡上报的出生缺陷登记表必须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查核对,做好登记,年终对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并上报县妇幼保健所。

六、 做到不迟报、不漏报,否则按院纪处理。

…… …… 余下全文

篇二 :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及处理制度

温州新民妇产科医院

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及处理制度

一、建立新生儿出生缺陷登记簿,如实填写围产儿出生缺陷登记表每月定期上报。

二、分娩室发现出生缺陷儿应在24小时内报告本科出生缺陷监测负责人,并做好表、卡、册的原始登记。

三、一旦发现并确诊的出生缺陷儿或残疾儿童,在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注意收集出生缺陷病例或疑似病例照片。

三、无法确诊的报告科负责人,在24小时内组织院科两级及新生儿医师会诊.

四、已经确诊的出生缺陷儿告知家属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断或治疗纠正。

五.加强相关科室医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做到不错报、漏报或迟报。

温州新民妇产科医院

…… …… 余下全文

篇三 :出生缺陷诊断制度(正式)

出生缺陷诊断制度

出生缺陷的临床表现复杂多样,涉及到各个系统各个器官,部分缺陷出生时通过临床观察即可诊断,但有些则必须借助丰富的相关专业知识和辅助检查才能确诊。为提高出生缺陷诊断水平,避免误诊、漏诊,根据《辽宁省出生缺陷监测方案》、《辽宁省实施产前诊断技术工作方案(试行)》制定出生缺陷诊断制度。

一、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出生缺陷监测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协调辖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实施出生缺陷诊断制度。

二、市级和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出生缺陷诊断专家组,成员由产科、儿科、外科、病理科、物理诊断科等相关专业组成,负责辖区内出生缺陷病例的诊断。

三、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和出生缺陷的监测医院发现出生缺陷应根据出生缺陷的临床特征(详见《辽宁省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进行诊断,对体表可见的或非体表可见的出生缺陷,应根据出生缺陷的描述要点详细描述记录并填写《辽宁省出生缺陷报告卡》上报,对不能确诊的病例应提交本地区出生缺陷专家组进行讨论诊断,或提交上级出生缺陷诊断专家组协助诊断。(详见《出生缺陷诊断流程》)。

四、乡级监测人员发现并诊断的出生缺陷,应填写《出生缺陷报告表》上报,对不能明确诊断的出生缺陷应上报至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由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组织人员根据收集的资料或入户调查,做出诊断。对不能确诊的病例应提交上级出生缺陷诊断专家组协助诊断。

五、村级监测人员无出生缺陷诊断资格,对发现的可疑出生

缺陷病例,要及时联系乡级监测人员并按照乡级出生缺陷的诊断流程执行。

六、经超声检查发现的可疑胎儿异常或实施治疗性引产的出生缺陷应由具备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产前诊断。

七、在明确出生缺陷诊断的同时,开展遗传咨询和产前咨询。

附件:《出生缺陷诊断流程》

辽宁省妇幼保健院 二0一二年八月

附件

出生缺陷诊断流程

出生缺陷诊断制度正式

…… …… 余下全文

篇四 :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

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监测评估《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主要目标落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医疗保健机构和医疗保健人员必须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市卫生局负责本制度的监督管理,市妇幼保健院在市卫生局领导下,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指导。

第四条 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均应及时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医疗保健人员(包括村级妇幼保健人员)为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法定报告机构和法定报告人。

第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的,由住院医生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附《孕产妇保健手册》、病历复印件等材料于24小时内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在接到报告1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并填写《医院孕产妇死亡调查》。

医疗保健机构发生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由住院医生分别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登记表》于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统一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

第六条 村级医疗保健人员对其辖区内发生的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出生缺陷的(包括流动人口),要分别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出生缺陷登记表》,孕产妇死亡于24小时内报告乡级医疗机构,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要于每月5日前报告乡级医疗机构。

乡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人员要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未填写《报告卡》或填写不完全的,须及时填写完善。乡级医疗机构在接到村级报告3个工作日内实地调查、核实情况、收集资料向市妇幼保健院报告,市妇幼保健院在接到报告10日内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完善《孕产妇死亡报告卡》,并填写《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附卷》、《社区入户孕产妇死亡调查》;《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卡》和《出生缺陷登记表》。乡级医疗机构于次季度第1个月5日前报市妇幼保健院。

…… …… 余下全文

篇五 :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1、 妇幼保健机构及产科单位均应设专人负责“出生缺陷”信息收

集上报工作。

2、 各助产单位对发生的出生缺陷儿认真记录、填写《出生缺陷儿

登记卡》,每季度同“围产儿数季报表”上报到妇幼保健机构。

3、 各助产单位出生缺陷负责人要按照报表的要求认真填写“出生

缺陷报告卡”及“围产儿数季报表”,不得漏项、空项,一律使用钢笔、碳素笔填写,并逐级审核,填写人审核人签名,记录上报、审核日期,加盖单位及公章。

4、 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25日将收集的上一季度的报表上报到县

妇幼保健院。

5、 县妇幼保健院设专人负责出生缺陷监测工作。对上报的“出生

缺陷儿报告卡”及“围产儿数季报表”认真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核合格后方可接收。

6、 妇幼保健院出生缺陷监测负责人接收报表后经过再次审核后并

由主管领导逐级审核合格后,进行网络上报。

7、 妇幼保健院每季度的第二个月20月前将审核正确并签字后的

表、卡上报至市妇幼保健院进行审核。

8、 县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及时将全县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包括发生

率、发生顺位统计完整,存档备案。年终结束后进行全年统计。

…… …… 余下全文

篇六 :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制度

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制度

一、意义

为减少先天畸形儿的出生是提高我国人口素质的一个重要措施。我国估计每年有30-40万例体表先天畸形儿和80-120万出生数年后表现出来的出生缺陷或遗传病等先天残疾儿童,严重影响了人口素质。建立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制度,可以比较全面地了解本市出生缺陷发生状况,为病因学研究提供线索,为制定和评价预防措施提供依据。 二、目的

1、获得准确、可靠并能反映本市主要出生缺陷基本信息;

2、动态观察主要出生缺陷发生情况;

3、为制定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及评价干预效果提供依据;

4、为政府部门制定预防出生缺陷的卫生决策提供依据。

三、工作职责

(一)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实施方案、组织人员培训、开展质量控制和资料统计分析等;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咨询;收集国内外出生缺陷信息资料,定期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出生缺陷信息分析和质量控制报告等。

(二)各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根据本市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方案,指导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收集本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上报的出生缺陷报告卡,进行资料分析、质量控制和上报工作。

(三)各级医疗机构为出生缺陷报告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出生缺陷儿、残疾儿童报告卡》的收集和上报工作。要建立健全本单位首诊报告、登记、核对、自查和奖惩制度,并按规定及时报告本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一旦发现并确诊的出生缺陷儿或残疾儿童,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本辖区内区县妇幼保健所。并在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注意收集出生缺陷病例或疑似病例照片。

(四)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先天性听力障碍诊治中心,对经确诊为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新生儿先天性听力障碍儿,及时将有关信息报上海市出生缺陷管理办公室。

(五)出生缺陷和残疾儿童诊断应当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产前诊断的出生缺陷由经诊断的产前诊断中心确诊

…… …… 余下全文

篇七 :出生缺陷诊断制度

出生缺陷诊断制度

出生缺陷是指胚胎或胎儿发育过程中结构或功能发生的异常,出生缺陷影响了我过人口素质,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负担,已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初步摸清全国出生缺陷的发生状况及其变化趋势,故出生缺陷诊断尤为重要,因此特制定如下诊断制度

1、 成立出生缺陷监测专家组,负责辖区内出生缺陷病例的确认及技术指导

2、 出生缺陷应由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并经专家组确认部分体表畸形如多指、脐疝

等可由乡卫生院诊断。

3、 产前诊断的出生缺陷必须在出生后进行确认但由具有产前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在产

前确诊的致死性,重大出生缺陷和染色体异常应计为真病例

…… …… 余下全文

篇八 :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制度

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制度

一、目的

1、获得准确、可靠并能反映本市主要出生缺陷基本信息;

2、动态观察主要出生缺陷发生情况;

3、为制定出生缺陷的预防措施及评价干预效果提供依据;

4、为政府部门制定预防出生缺陷的卫生决策提供依据。

二、工作职责

(一)依照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实施方案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开展质量控制和资料统计分析等;收集本科室出生缺陷信息资料,定期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出生缺陷信息分析和质量控制报告等。

(二)根据本市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方案,开展出生缺陷报告和管理工作,主要负责收集本医疗机构出生缺陷报告卡质量控制和上报工作。

(三)专人负责《出生缺陷儿、残疾儿童报告卡》的收集和上报工作。要建立健全本科室首诊报告、登记、核对、自查,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一旦发现并确诊的出生缺陷儿或残疾儿童,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送 。并在家属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注意收集出生缺

陷病例或疑似病例照片。

(四)产前诊断的出生缺陷由经诊断的产前诊断中心确诊

三、报告时限

本机构内经确诊的出生缺陷儿或残疾儿童(包括治疗性引产发现的出生缺陷病例),应当立即填报《出生缺陷儿、残疾儿童报告卡》,在5个工作日内直报所在区县妇幼保健所。

四、质量控制

通过对出生缺陷、残疾儿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先天性听力障碍等信息报告及时率、漏报率、准确率、重卡率、更正率、完整率、符合率等指标进行质量控制。

五、信息保存和利用

(一)确诊出生缺陷、残疾儿童的有关资料一式二份,一份交儿童监护人,一份由确诊医疗机构管理。

(二)医疗机构应在完成信息录入和上报后的当天,对信息的电子档案进行备份,并妥善保存。

(三)出生缺陷、残疾儿童、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听力障碍个案的基本信息未经儿童监护人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

(四)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缺陷数据情况的对外发布,未经许可,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数据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