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资报告分为设立验资报告和变更验资报告两种。设立验资报告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设立的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变更验资报告是指被审验单位因合并、分立、发行新股、转让股权或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超过20%,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其变更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的审验。
“注册资本”是指被审验单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界定了投资者对被审验单位承担的最大偿债责任。
“实收资本”是指被审验单位收到的各投资者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实际交缴的资本数额。
“净资产”是指被审验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即被审验单位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净额。
一、设立验资报告的基本内容
1.标题:统一规范为“验资报告”;
2.收件人:为验资业务的委托人,应冠以委托人的全称;
3.范围段:应当说明验资范围、被审验单位责任与验资责任、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等;
4.意见段:应明确说明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意见,即截至验资报告日,注册会计师确认的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股本)及相关资产、负债的金额;
5.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公章:验资报告应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6.报告日期,应为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验工作的日期;
7.附件:包括“投入资本(股本)明细表”、“验资事项说明”以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其他附件。
“验资事项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被审验单位的组建及审批情况;
2.被审验单位的投资者名称;
3.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
4.被审验单位合同、协议、章程关于各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期限、投资币种等的规定;
5.各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日期、投资币种;
6.注册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