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篇二 :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卫医管发〔20xx〕4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

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臵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 1

善处臵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 报告要求

第五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

第六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 …… 余下全文

篇三 :卫医管发〔20xx〕4号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医管发〔2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卫生部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1

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 报告要求

第五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

第六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 …… 余下全文

篇四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属(管)医院: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地在贯彻实施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

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

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

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 报告要求

第五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

第六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

级:

1.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

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2.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

…… …… 余下全文

篇五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及报告表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指导医疗机构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第二章  报告要求

第五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

卫生部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设立相应权限的数据库。

第六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或指定部门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支持,并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有关卫生行政部门)网络直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

…… …… 余下全文

篇六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1、为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妥善处置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2、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3、相关部门级当事人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

4、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4.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4.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一)造成2人以下死亡或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二)造成3人以上中度以下残疾、器官组织损伤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4.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重度残疾。

5、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

(一)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二)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三)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四)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五)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6、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疑似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由科主任立即报医疗安全管理科,重大、特大医疗治疗安全时间应同时报告医务部级院领导。医疗安全管理科汇总建瓯,负责全院医疗治疗安全时间信息报告工作。

7、建立科主任助手住的。临床医技科室设立科室科主任助手,协助科主任处理本科室的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及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做好科室的相关记录。

…… …… 余下全文

篇七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为保证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免各类医疗纠纷,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规定如下:

一、报告要求

(一)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立即报告科主任。科主任调查、核实后立即报告医院医务科。

(二)医务科将有关情况如实汇报院长和分管院长,经院长批示后医务部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直报等形式在规定时限内向有关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报告时限如下:

1、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日起15日内,上报有关信息。

2、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1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3、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医疗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现之时起2小时内,上报有关信息。

(三)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逢疑必报的原则,通过以下途径获知可能为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应当按照本制度报告:

1、日常管理中发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

2、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直接向法院起诉的;

3、患者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其他法定鉴定的;

4、患者以医疗损害为由申请人民调解或其他第三方调解的;

5、患者投诉医疗损害或其他提示存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的情况。

(四)医务科完成初次报告、核对后,应当根据事件处置和发展情况,及时补充、修正相关内容。

二、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疑似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时,医务科应积极配合科主任

组织力量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封存有关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并向病人及其家属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工作,避免、减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

(二)医务科积极配合科主任做好事件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查找事件的性质、原因,制

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监督管理

(一)医务人员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医院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予以相应处罚。

…… …… 余下全文

篇八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20xx-5-3)

关于印发广西脑科医院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科室:

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广西脑科医院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医疗缺陷、差错和事故发生,及时有效处理医疗纠纷,杜绝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的发生,推动医疗质量的持续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诊疗过错、医药产品缺陷等原因,造成患者死亡、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明显人身损害的事件。

第三条 医院各科室班组应当按照本规定报告医疗质量安全事

件信息,不得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对瞒报、漏报、谎报、缓报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或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医院相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并予以通报。

第四条 医院成立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医务科、院办、护理部和保卫科人员组成,建立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审评制度,医务科具体负责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办公室;针对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查找医院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加以改进,并按照规定报告改进情况,及时受理并处理各种投诉及医疗争议。

第五条 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实行网络在线直报,由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指定人员执行网络在线直报。

第六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及损害人数,医疗质量安全事件分为三级:

一般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造成2人以下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其他人身损害后果。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