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检验报告格式
计量认证标志 NO
检 验 报 告
产(样)品名称
受(送)检单位
检验类别
(质检机构全称)
注 意 事 项
1. 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和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3. 报告无制表、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
4. 报告涂改无效。
5. 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6. 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
7. 未经本中心同意,该检验报告不得用于商业性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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