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提交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三)《山东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
(四)筹设情况报告;
(五)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 当地县级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公证部门盖章的《经济担保书》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其建筑物审核、验收合格的许可文件;
(七)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1、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
2、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八)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学历证、资格证)
(九) 拟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确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说明;(举办者签名盖章)
(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请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批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一)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需求的;
(二)举办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
(四)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
(五)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过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不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理由。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