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提交材料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提交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三)《山东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登记表》;

(四)筹设情况报告;

(五)学前教育机构章程、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 当地县级卫生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公证部门盖章的《经济担保书》及公安消防部门对其建筑物审核、验收合格的许可文件;

(七)学前教育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1、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

2、办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

(八)园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证明,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学历证、资格证)

(九) 拟对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确定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说明;(举办者签名盖章)

(十)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联合办园的,还应提交联合办园协议书。

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请人。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批准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一)拟设立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层次、条件、形式及地址设置不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需求的;

(二)举办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三)在申请筹建中弄虚作假的;

(四)园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

(五)工作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过低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不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向申请单位和个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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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程序及条件

盐田区教育局教育科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盐田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程序及条件 受理机关:教育科

法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幼儿园管理规程》 申请条件:

1、举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幼儿园必须将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幼儿园。

3、举办幼儿园必须具有与保育、教育的要求相适应的园舍和设施,达到《广东省幼儿园、托儿所评估条例》中的区级以上标准。

4、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

5、举办幼儿园应当具有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育、幼儿教育、医务和其他工作人员:

(1)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合格,有园长上岗证。

(2)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应当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

(3)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健培训。

(4)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6、慢性传染病、精神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7、举办幼儿园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具有进行保育、教育以及维修或扩建、改建幼儿园的园舍与设施的经费来源。

8、 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9、承办住宅区配套幼儿园:根据深府[2002]57号文,城市规划小区配套学校和幼儿园属国有资产,在住宅验收时一并向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产权移交手续。过去未移交的,规划与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限期办理产权移交,产权明晰后才能申办。

10、外资申办幼儿园、托儿所按原国家教委教外综[1995]31号文规定办理。

11、中外合作申办幼儿园、托儿所按原国家教委教外综[1995]130号文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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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Bxdfqw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生活需要游戏,但不能游戏人生;生活需要歌舞,但不需醉生梦死;生活需要艺术,但不能投机取巧;生活需要勇气,但不能鲁莽蛮干;生活需要重复,但不能重蹈覆辙。

                                                      -----无名

附1:

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行政辖区内政府、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济机构、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在本辖区内举办学前教育机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出具同意举办证明。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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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txppgw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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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惰是很奇怪的东西,它使你以为那是安逸,是休息,是福气;但实际上它所给你的是无聊,是倦怠,是消沉;它剥夺你对前途的希望,割断你和别人之间的友情,使你心胸日渐狭窄,对人生也越来越怀疑。

—罗兰

附1:

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行政辖区内政府、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济机构、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在本辖区内举办学前教育机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出具同意举#b@2明。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体现主办单位、地理位置或性质,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集团”等字样。每一所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在县市区范围内的幼儿园不得重复使用同一个名称。

第六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筹设前两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申请举办幼儿园,必须达到三个班以上规模,并且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分设大、中、小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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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bbyaemc济宁_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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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ou have to believe, there is a way. The ancients said:" the kingdom of heaven is trying to enter". Only when the reluctant step by step to go to it 's time, must be managed to get one step down, only have struggled to achieve it.

-- Guo Ge Tech

附1:

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行政辖区内政府、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济机构、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在本辖区内举办学前教育机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出具同意举#b@2明。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体现主办单位、地理位置或性质,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集团”等字样。每一所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在县市区范围内的幼儿园不得重复使用同一个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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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鲁教基字[2005]17号

各市(企业)教育局(教育处),公安局,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03]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3]100号)精神,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含幼儿园、学前班、托儿所、亲子园等)的管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联系。

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九日

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行政辖区内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作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

1 - 1 -

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中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双语” 、“艺术”等字样。

第六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筹设前两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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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ao-etftq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

① 我们‖打〈败〉了敌人。

②我们‖〔把敌人〕打〈败〉了。

附1:

济宁市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学前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及《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行政辖区内政府、企事业单位、外地驻济机构、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及公民个人等举办的招收学龄前婴幼儿并对其进行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城市街道办事处和农村乡镇人民政府要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工作。在本辖区内举办学前教育机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要出具同意举#b@2明。

中外合作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 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体现主办单位、地理位置或性质,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如“国际”、“中华”、“中国”、“双语”、“艺术”、“集团”等字样。每一所幼儿园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所在县市区范围内的幼儿园不得重复使用同一个名称。

第六条 申请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应在筹设前两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筹设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申请举办幼儿园,必须达到三个班以上规模,并且按《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分设大、中、小班。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三)房屋使用证明,并载明产权;租赁房舍的,租期应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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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关于申请引进学前教育专业专业课教师的报告1.2

关于

院领导:

为加强人文社科系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资力量,特申请引进一些专业教师。具体情况见下表

关于申请引进学前教育专业专业课教师的报告

院领导:

    为加强我院学前教育专业的师资力量,特申请引进一些专业教师。具体情况见下表:

妥否,请批示。

                                                                     人文社科系(中专部)

                                                                 20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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