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测试 一、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中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应当进行减值测试,确定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证明资产存在减值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金额,计提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在处置、出售、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债务重组等情况下转出资产,企业应当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予以转销。应当指出的是关于资产减值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已十分接近,也稍有差异: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可以转回。另外就准则规定的详细程度而言,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更为具体和全面。
二、固定资产减值有关规定
(一)判断减值迹象是资产减值测试的前提。资产负债表日企业要先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而后确定是否进行减值测试。也就是说,只有在存在减值迹象的前提下,才进行资产减值测试。固定资产不存在减值迹象,则不必估计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也不必确认减值损失。
(二)引入现值概念。对预计净残值采用现值,原准则中的预计净残值是终值;另外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在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应考虑弃置费用,应当按照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相关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取消了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三)采用资产减值评估方法。准则对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以及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的计量,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方法指南,具有可操作性。我国会计准则规定,评估师应当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平均生产能力和获利水平计算企业的公允价值,并根据企业现有生产能力下现金流量现值来确定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由此确定可收回金额。目前,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在我国刚刚起步,其中业务量较大的就是固定资产减值的评估。
(四)引入了“资产组”、 “资产组组合”、“总部资产”的概念。在实务中,许多固定资产的可回收金额很难评估,因而新准则引入“资产组”、“总部资产”的概念。当企业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难以进行估计的,应当将其归属于一定资产组,以资产组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确认该资产的减值损失;“总部资产”是企业集团和事业部的资产,难以脱离其他资产和资产组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因此,要将总部资产划归一定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确定其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可收回金额,然后与相应的资产账面价值相比较,确定是否存在减值损失。准则对“资产组”、“资产组组合”及“总部资产”的减值处理的原则、程序和方法作出了详尽的规定从而使企业在资产减值处理上更趋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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