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行20xx年上半年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总行法律事务部:
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风险报告制度(试行)》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20xx年法律工作要点》要求,现将我行20xx年上半年法律风险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法律风险情况
(一)重大项目、重大合同法律风险情况。
从上半年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审查情况来看,合同文字错漏、填写错误,内容重复、表述不清、条款互相矛盾、合同约定与实际不符等合同风险仍是常见风险,除此之外,主要还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银信合作业务的法律风险。
(1)信托融资担保与融资结构不匹配的风险。在某信托融资项目中,应客户要求,我行与信托公司采用了联合贷款的融资结构,由信托公司先向借款人发放5亿元期限为10个月的流动资金贷款,借款人到期归还该笔贷款后,我行继续向其发放5亿元的长期经营性物业贷款,双方共同委托了我行辖属某支行作为联合贷款项下的担保代理行,负责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此种融资结构名为联合贷款,但实质上却类似于还旧借新贷款,两笔贷款之间无份额划分,相对独立且有先后关系,却分享同一份担保合同,是否会导致顺序在后的我行贷款担保悬空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
(2)信托贷款合同缺少风险补救措施的风险。尽管信托贷款合同是由信托公司与借款人签订,无需我行签署,但信托贷款合同的履行对信托财产的安全和收益均有直接影响。个别信托贷 1
款合同中对于借款人挪用贷款行为未约定罚息条款,也未约定在此情况下贷款人可以采取停止贷款或提前收回等相应的风险补救措施,不利于维护信托财产的安全。
(3)信托资金受损责任划分不合理的风险。在信托公司提供的资金信托合同中,大多约定司法机关因信托公司自身债务对信托财产错误采取强制措施时,信托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救济措施追回信托财产,若采取措施后仍无法取回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由于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并非委托人过错所致,由此产生的后果却由委托人承担有失公平。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