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县水土保持行政执法工作自查报告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法治政府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根据《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联合检查的通知》(西政办[2014]153号)的要求,突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重点,着重围绕“行政机关建立实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机制、规范行政执法流程和程序、严格行政处罚裁量行为和规范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行政指导和服务、建立并积极推行服务质量公开承若和亲切服务、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审批”等六个方面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深入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汇报如下:
一、水土保持监督执法机制
水土保持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水土保持行为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的监察督导。
主要职能:负责辖区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规划、组织实施水土流失治理、生态环境建设的综合防治和预防监督工作,并负责宣传贯彻《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区域水土保持设施;负责审批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监督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及“三同时”制度的执行;负责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和水土保持补偿费。
我站依照法律授权和水行政主管局的委托,主要对全县各类开发建设项目法人和有关公民的水土保持行为活动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水土保持行政执法流程和程序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程序为:申报—登记—审批—收费—监督检查—验收。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一般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送达—复议—执行。
水土保持行政执法简易程序主要包括向管理相对人表明身份、提出证据、说明理由、对管理人的辩解予以回答、书面处理决定等步骤,适用于违法情节轻微的情况。
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程序和行政执法程序详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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