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济南市卫生局文件

济卫应急发〔2010〕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局直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效性。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认真研判、及时报告,特别是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二、突发事件信息内容一般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的工作建议等报告的内容要详实。对事件的处置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进行终报。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时限。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发现突发公共事件,应在1小时内向市卫生局报告。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逐级上报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不得超过1.5小时;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逐级上报到市政府的时间距事件发生最迟 1

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各县(市)区卫生局在事件发生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本级政府应急部门的同时一并报市卫生局。

四、落实各级值班制度,保证通讯联络畅通。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并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联络畅通。各单位接通知后,要对本单位值班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值班人员组织一次培训,进一步强化对信息报告和值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值班任务和职责,明确突发事件的处置原则和方法,信息报送程序、要求和时限,掌握应急联络电话,真正做到认识到位、制度保障到位,工作措施到位。

市卫生局值班电话:86106604,86106615(传真)

附件:济南市卫生系统突发公共事件报告流程图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

济南市卫生局办公室 20xx年5月11日印发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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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突发事件应急信息报告工作制度

一、为规范太原高速应急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处臵能力,特制定本制定。

二、信息报告职责

1、公司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度等工作制度,公布突发事件报告电话(0351-7941094),以保证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畅通。

2、公司所属各单位、部门应认真落实以上工作制度,坚持24小时值班值守,确保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畅通。

三、信息报告要求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下列高速公路突发事件的情况,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汇总情况后向省局指挥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突发事件引发的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初步评估、高速公路通行影响、事件发展态势;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情况;保障道路畅通的情况等其他有关情况。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单位要在事件发生后5分钟内以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报告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接到有关突发事件报告后,向上级相关单位报告。

3、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单位以口头形式报告为主,值班人员要做好记录;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应

在2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信息。

4、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首次报告不完整、情况不清晰时可以先简要报告,及时做好续报,直至应急处臵工作结束。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漏报、谎报高速公路突发事件。

6、突发事件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四、重、特大突发事件报告

1、若遇重大突发事件,各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指挥中心报告,同时要组织人员对报告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了解事件详细情况。

2、经核实确认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指挥中心要立即(5分钟内)向公司值班领导和省高管局报告,并于0.5小时内向事发地人民政府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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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105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

1、及时掌控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有效地协调社会各界救援力量,将突发事件的危害影响降至最低点,及时消除事故。

2、规范突发事件上报程序和报告文本。

三、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4个级别。

企业负责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的突发信息有: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

2、可能引起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3、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

四、矿办公室主任为矿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

五、企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分钟内

报书面报告的,应在事件发生15分钟内电话向区应急办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处置结束后,应在1天内向市应急办上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

六、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

1、首报信息内容: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抢险救援情况。

2、续报信息内容: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

3、终报信息内容: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形成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教训与预防措施。

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应与市政府应急办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主动报告突发事件状况及处置进展情况,信息报送实行日报制,每天16:00前向市应急办报告。

八、突发事件报告程序

由第一发现人立即报告所在班队负责人,之后由班队负责人立即上报矿调度室,调度室要在接报后立即向生产矿长报告,然后由生产部矿长向矿长报告,并经矿长批准同意后,由矿长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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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xx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xx年1月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一、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豫政[2007]19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平政[2009]53号)和《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平龙政

[2007]10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目的

1、及时掌控突发事件信息,及时有效地协调社会各界救援力量,将突发事件的危害影响降至最低点,及时消除事故。

2、规范突发事件上报程序和报告文本。

三、根据突发事件的可控性、影响范围、严重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4个级别。

企业负责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的突发信息有: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

2、可能引起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

3、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信息。

四、公司总办公室主任为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

五、企业在突发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向区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因特殊情况不能在30分钟内报书面报告的,应在事件发生15分钟内电话向区应急办报告并说明具体原因。处置结束后,应在1天内向区应急办上报处置工作总结报告。

六、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

1、首报信息内容: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可能造成的伤亡和影响情况;抢险救援情况。

2、续报信息内容:事发单位基本情况,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请求事项和工作建议。

3、终报信息内容:事件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处置过程,形成结果,责任划分与处理、教训与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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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一、信息报告主体

按照应急管理工作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部门负责向县局、市处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

各信息报告主体要指定专人为信息报告员,负责应急管理有关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汇报,并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

二、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要求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具体分为: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信息;

(二)公路段领导作出重要批示或高度关注的事件信息;

(三)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事件信息;

(四)部门应急管理工作部署情况,结合实际,总结、探索推进应急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经验和新做法信息;

(五)按照县局约稿要求报送的信息。

三、信息报告方式

(一)通过信息报送系统向县局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有条件的同时报告图像(图片)信息。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及时与镇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准确报告或通报有关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专职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等。

(三)经验做法或总结材料的报告方式视情况确定。

(四)涉密信息的报送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信息报告时限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在半小时内如实向镇政府值班室和应急办电话报告,视情况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同时,要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地区。

(二)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责任追究

县局应急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路段报告应急管理信息情况进行督查。对迟报、轻报、漏报、谎报、瞒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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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突发事件紧急救援信息报告制度

北京大学首钢医院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信息报告

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的人员伤病及救治情况,确保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切实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信息收集报告职责,确保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为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全面、有效开展提供充分、必要的决策依据。

第三条 急救中心(120)、公安(110)、消防(119)、交通安全(122)等专业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应急联动机制。

第四条 突发事件伤患者转送和转院过程中,120通知医院要做好伤患者医疗救治信息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五条 重视信息报告时效。在紧急情况下,可先以电话或短信形式报告简要情况,再进行书面报告。

(一)对于涉及10人及以上人员伤亡的事件,接到报告或在收治伤员并初步确认后,医政处应当立即向区卫生局报告基本情况,并及时续报。

(二)在接到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突发事件或在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敏感人群发生的突发事件医学救援信息时,应当立即向区卫生局报告。

(三)较大、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信息报告按照相关预案和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内容重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致伤人数和医疗救治工作情况及需要提供的支持援助等,突发事件的级别、事件原因、现场死亡人数、事件伤员身份等非医学救援紧密相关信息可暂不涉及。

第七条 可采取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终结报告的形式报送紧急医疗救援信息。

第八条 初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类别、医疗机构接诊和收治伤患者人数及伤情分类,已采取的医学救援措施,是否需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支持等。

第九条 进程报告应当包括:伤患者门诊留观和住院治疗人数、伤情分级及转归、在医院分布科室情况,进一步的医学救援措施等。

第十条 终结报告应当包括:突发事件伤病总体情况、紧急医疗救援工作整体开展情况、问题与经验教训、改进措施和建议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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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汇总

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的汇总和小结

20##年9月

安全二处

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是安全监督、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公司对这项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多次印发通知、文件进行规定,同时也及时依据国务院、安监总局、国资委、电监会最新规定提出相应要求。下面对这些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梳理汇总,力求形成一个清晰的结论。

    一、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主要文件

    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国资委、电监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法规、文件主要包括: 

1.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2. 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

3. 电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07〕1号)。

    二、公司印发的系列文件

    1.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以下简称《事故调规》),和20##年底印发的补充完善条款(国家电网安监[2005]846号),是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做出规定的主要文件;

    2. 《关于加强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紧急通知》(安监一〔2006〕17号);

3. 《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安监一函〔2007〕1号);

4. 《转发电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07〕7号);

5. 《关于深入做好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及分析工作的通知》(安监一〔2007〕23号);

6. 《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求》(安监综〔2009〕35号)和《关于加强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补充要求的通知》(安监应急〔2010〕86号),这也是公司最新印发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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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改)

事故、突发事件信息处理与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我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建立快速反应、运行有序的信息处置工作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我矿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理工作,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和完善,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信息处置应当遵循快速、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调度室为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在收到事故信息报告的同时汇报矿领导。

第五条 事故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已经发生的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第六条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矿领导,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在汇报矿领导同时,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神木县煤监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依照上款规定报告的同时,根据矿领导指示向神木县矿山救护大队汇报,请求救援。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先报事故概况,随后补报事故全面情况。对事故性质暂时界定不清的,也要及时报告。

事故信息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每日至少续报2次。续报工作直至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第七条 事故信息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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