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相关资质的讨论
作者:叶本利
单位:福建省寿宁县环境监测站 电话:593-5508157
摘要:环境监测(调查)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近年来更加受到环保部门的重视,但环境监测(调查)的实施和报告的编制主体在法律、法规上规定不明确,可执行性不强。本文针对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资质要求在环保法规方面进行分析和讨论。
关键词:建设项目 环保验收 环境监测(调查) 报告编制 资质
1.前言
以往较长一段时间来,有些环境监测站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存在一个误区和局限性,验收监测只是单纯的停留在对环保设施污染源的监测上,根据污染物排放的浓度和标准来判定其是否符合验收条件。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第1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规定》的废止,就可以明确的知道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已不是单纯的对环保设施竣工的验收,而是包括整个建设项目竣工的环境管理、环保设施和各项措施的检查验收。
另外,大多数县级监测站不仅自己编制污染类验收监测报告也编制生态类项目的验收调查报告,一般环境监测站是否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资质还需要认真探讨。13号令第十三条规定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或环境放射性监测站编制,其
中验收调查报告(表)还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
在技术条件达不到或无相关资质,验收监测方案不合理,监测前期对项目环境检查不够的情况下,就会造成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不规范,质量不高,甚至对环保验收工作产生不良后果而导致事故发生后被追求责任,例如众所周知的龙岩上杭紫金山含铜酸水渗漏事故。
2. 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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