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股改及挂牌时间参考表

[1] 本计划表将股份制改制与挂牌转让放在一次会议上通过,实践中,一般分两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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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新三板股改及挂牌时间推进表(参考方案)

新三板股改及挂牌时间推进表(参考方案)

[1] 本计划表将股份制改制与挂牌转让放在一次会议上通过,实践中,一般分两次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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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股改应注意的问题

一、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

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二、改制具体操作步骤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

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

c、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

e、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

f、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

g、联络发起人;

h、 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选择发起人

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以公司资产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的变更要满足申请发行前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要求。有的公司在改制前已经联系好合适的发起人,也可能会借机引入战略投资者或风险投资者,以及具有行业背景或专业技术背景的投资者,以壮大企业的综合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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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股改应注意的问题

如何将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一、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在股权结构、主营业务和资产等方面维持同一公司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整体以组织形式变更的方式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额相应折合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总额。 整体变更完成后,仅仅是公司组织形式不同,而企业仍然是同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

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人民币;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符合公司法要求的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合法的公司住所。

二、改制具体操作步骤

1、设立改制筹备小组,专门负责本次改制工作。

筹备小组通常由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牵头,汇集公司生产、技术、财务等方面的负责人,不定期召开会议,就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进行商讨,必要时还应提请董事会决定。筹备小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a、研究拟订改组方案和组织形式;

b、聘请改制有关中介机构,并与中介机构接洽;

c、整理和准备公司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d、召集中介机构协调会,提供中介机构所要求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回答中介机构提出的问题;

e、拟定改制的有关文件;

f、向政府主管部门申报文件或备案,取得政府批文;

g、联络发起人;

h、 办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等工作。

2、选择发起人

现行法律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如果拟改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现有股东人数符合该要求,则可以直接由现有股东以公司资产发起设立;如果现有股东不足或现有股东有不愿意参加本次发起设立的,则应引入新的股东作为发起人,由现有股东向其转让部分股权,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改组,然后由改组后的股东以公司资产共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但有一个要注意的问题是,股东的变更要满足申请发行前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化的要求。有的公司在改制前已经联系好合适的发起人,也可能会借机引入战略投资者或风险投资者,以及具有行业背景或专业技术背景的投资者,以壮大企业的综合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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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股改基准日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作为折股基础的基准日净资产金额应当经过审计。此类审计属于专项审计,其审计报告及后附的报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1)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法人行为,因此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的母公司这一法律主体的个别报表(而不是合并报表)所示的净资产值为基础折股。相应地,净资产专项审计的对象仅包括变更基准日的个别报表,不包含合并财务报表。

(2)鉴于该审计的目的是确定可供折股的净资产金额,因此审计报告后通常仅需附资产负债表及其相关附注,无需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相关附注。同时,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仅需列报基准日时点数,无需列报前期比较数据及增减变动情况(实务中需注意:不同的主管政府部门对这一点可能要求不同,因此应注意提请公司与所有相关政府部门确认,例如涉及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能需遵循主管国资委对企业改制审计的规定;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于《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规定了“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的条件,所以可能需包含最近三年的利润表;等等)。

(3)因为审计的对象是专项用途的资产负债表,而不是整套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故审计报告应当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而不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1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文的参考格式如下: 审计报告

[原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全体股东: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原有限责任公司名称](“贵公司”)按照附注[二]所述的编制基础编制的[变更基准日]的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其附注(以下统称“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是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资产负债表发表审计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资产负债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资产负债表金额和披露的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我们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资产负债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资产负债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资产负债表的总体列报。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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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股改流程和时间表

企业改制时间表

本时间表以签订财务顾问协议书的时点为起始时点(T),后续工作时间的日期均以(T+天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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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股改审计提供资料清单

改制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

改制审计需提供资料清单

(除注明需提供原件外均为复印件)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相关部门的批文(原件)、资产评估报告;

3、公司章程、协议;

4、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图(包含与关联公司关系);

5、设立、变更验资报告;

6、以前年度审计报告;

7、财务会计制度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8、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原件);

9、总账、明细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会计凭证;

10、所有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11、科目余额表(至最末级、往来明细按内容列示并注明帐龄);

12、现金盘点表、存货盘点表(需标明名称、数量、单价、总金额等)(均为原件);

13、长短期投资情况明细表、投资协议、被投资单位营业执照及截止会计报表日已审的财务报表;

14、固定资产盘点表(原件)、折旧表(需标明固定资产名称、数量、购置日期、原值、预计残值、使用年限、折旧额、净值)及主要项目产权证明(房产证、土地证、大额***、行驶证等);

15、长短期借款合同,有关抵押担保资料;

16、相关收入、成本等重要经营合同、协议,房屋租赁合同;

17、制造费用、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明细表;

18、关联单位及交易明细、或有事项相关资料;

19、纳税申报表、缴款书及税收优惠的资料;

20、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其它重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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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新三板股改全程指引

新三板股改全程指引

一、转制程序

(一)组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

企业确定转制上市后,要在中介机构的指导和参与下实施,避免自行转制产生一些上市障碍,毕竟有些工作是不可逆转甚至是不可补救的。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

由于中介机构要合作一年以上,需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二)尽职调查和方案制定

尽职调查是中介机构进场后的首要工作内容。尽职调查的目的是尽快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找出企业存在的问题,为拟定方案奠定基础;同时尽职调查有助于中介机构评估项目风险,提高自身的业务风险防范和风险管理水平。

对企业的尽职调查范围包括企业的控股子公司、对企业生产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的非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企业。

不同的中介机构尽职调查的范围和侧重点不尽相同,甚至同一个中介机构在不同阶段的尽职调查重点也不相同,不能盲目照搬所谓的范本。

尽职调查完成后各家中介机构应该共同协助企业完成以下工作:

1、拟定转制方案及上市整体方案;

2、确定发起人、出资形式、签订发起人协议,并拟订公司章程草案;

3、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相关报告。资产评估需要立项的,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评估立项手续;

4、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公司名称预核准,名称预核准有效期为6个月;

5、取得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核准及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非国有企业不需要做此项工作)。

(三)发起人出资

如公司仅以全部净资产进行折股转制,则由公司原股东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并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如公司整体转制的同时吸收新的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时,企业应当设立验资账户,新股东在签署发起人协议后,应即缴纳全部货币出资;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出资完毕后,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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